浅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能力

2019-10-20 13:12陈伯铭
大东方 2019年1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学科

陈伯铭

摘 要:本论文通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能力进行阐述,通过其各项原则,以及该法主要问题,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进行探讨。本文是对人文素质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探讨,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整理相关的材料,提取有效信息,进而得出相关可行性结论。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制约能力;学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宪法中重要内容,对该学科的研究能够获得很多有效信息。本文正是对本宪法的研究,进而得出可行性的结论。

作为研究者,要对自然资源合理的进行开发和利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进行深入的探索,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基础,有条不紊的、科学的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从目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整体情况来看,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并非十分完善,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对环境的保护,制约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因此,从某种角度上来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能力和制约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概念

所谓环境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特点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的、对环境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

概括起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特征:

(1)是由环境法规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确认性。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环境法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各部门法(如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中的基本原则一般都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普遍性指导准则。

(2)是环境法这一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部门性的特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体现环境法特性、特点、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的特有原则。

(3)是贯穿整个环境法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指导性或者原则性。其贯彻实施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说,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对环境的保护。

二、中国环境与资源现状分析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我国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工作也在进行着转变,但是,从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整体情况来看,其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有碍于我国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一)污染严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大自然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等问题呈现在了人们的面前,自然灾害给人们提出了一次又一次的警示。环境污染严重已经成为了我国乃至是世界的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大气污染、水污染还是土地污染都岌岌可危,同时,在资源的利用过程中还呈现了一定不合理的因素,这些都制约着我国环境的保护。

(二)环境保护不协调

从目前人类的发展来看,不仅仅要顾及环境保护,还需要顾及经济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之间需要协调统一。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来说,二者之间还没有形成一种协调的关系,要正确的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

(三)自然资源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与此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与我国的人口相对比,我国的资源也并非十分丰富,保护好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目前我国需要进行的工作。

三、现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整体情况来看,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了其与时代之间形成了一定的隔阂,不利于我国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和发展。随着我国对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需要加大力度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目前资源与环境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以我国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目前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覆盖面积不全

针对目前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来说,其覆盖面积不全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点,这些盲点有些是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有些则是由于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而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比如说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其中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安全问题上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规定,这些盲点使得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执行的过程中极为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当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影响。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力不强

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包含了部分有碍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规范将促进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执行的过程中,却没有体现出明显的执行能力和操作能力,比如说对中小型企业的环境监控工作中,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局限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无法进行深层次的管理,尤其是在一些居民区内深藏的企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更是无法全面顾及。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导致了资源与环境问题,都是因为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执行力上出现了问题。

(三)缺乏创新,无法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资源与环境问题也在随之变化,许多新的资源问题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并没有完全包含这些新的因素。对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来说,其应该针对社会实际情况及人们对资源的利用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纳新,将一些有害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因素纳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从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纳新速度来看,其纳新速度与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的出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不利于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和完善。比如说关于排污权的相应规定等都没有充分的体现在我国现存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

(四)对政府行为的法律规范性不强

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权利,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甚至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或者行业保护主义的出现。从大局着眼,资源与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某一个地区或者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它是人类共有的责任,以地方保护主义这样一种姿态参与到资源与环境保护队伍中来,最终将不利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因此,从我国政府保护主义色彩来看,我国的资源与环境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在许多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范,规范性不强影响了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环境执法无法可依。

(五)处罚力度不够

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其对违背资源与环境保护原则的相关行为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这种行为导致了我国在资源与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成本过高,而那些违背资源与环境保护原则,有碍于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行为所承担的成本过低,这样的一种处罚力度对于我国目前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来说是一种阻碍。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挥其制约作用

从目前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现状来看,我国的资源环境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且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层面来看,还有诸多的不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因素出现。但是,从广义角度来说,我国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进一步协调,规避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中的不利因素,积极进行协调,充分的发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制约作用,使我国的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从目前来看,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能力表现在以下幾个方面:

(一)立法角度的制约能力分析

从立法角度来说,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根据我国的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本身就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制约。比如说针对我国目前立法工作中对于覆盖面积不广的这样一个现象,需要集中精力扩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影响力,从而使得我国的立法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使得我国的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更好的完善。可见,从立法角度来说,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包括了诸多有碍于我国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违法行为还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对于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来说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例如:笔者在今年办理的一起印染企业在购买染料中的渗透剂JFC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卖方)提供的JFC经被告(买方)使用,所印染的面料成衣后出口至欧盟区内,被检测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禁止使用物质,被处罚索赔,损失较大。而被告却未知来源为何物,后经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全部染料产品进行筛选检测,确认渗透剂JFC中 “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s)” 的含量为222656mg/KG。但是在国内的纺织品生产和加工行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染化料中普遍应用,其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s)”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s)”应用较多。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仅对色度、浊点、渗透力作标准要求,为此被告提出反诉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而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的决定,(2002/371/EC),其中关于纺织品的环境负荷中对水生物有害的排放要求,“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表面活性剂及由它组成的制剂和配方是被禁用的。因此,以完善立法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程序,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协调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资源规律相符合,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充分体现出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提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技含量等等,通过对立法的完善来充分的发挥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约束力,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完善。从立法角度来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是起到了立法上的约束,是整体行为的一种规范。

(二)制度层面的制约能力分析

从目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来看,其存在着一定的盲点,这些盲点不仅仅体现在立法层面,同时还体现在制度层面,只有从制度层面进行全面的规范和协调才能更好的提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力度,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环境保护的制约作用发挥出来。以制度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补充,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所不涉及的有碍于环境保护的问题提出来,从制度层面进行约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内容上体现的更加充实,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固有的保护意义和保护模式,这样将更好的带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可见,从制度层面进行综合的分析,以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辅助工具,对环境保护进行综合治理,带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三)执法角度的制约能力分析

从执法角度来说,无论是任何法律都在倡导科学执法,严谨的执法对于我国法律的执行工作是一种激励。针对目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来说,其在执行的过程中忽视了全面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且在执行的过程中忽视了地方保护主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工作,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执行的过程中能够具有强有力的依据,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化境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更加合理化。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为基础进行综合性的分析,首先能够对环境保护具有科学性的指导,从现代科学技术角度出发,针对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协调处理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来说起到了制约的作用。同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执行的过程中依照全面性原则,能够尽可能的避免环境保护中的漏洞,使环境保护能够体现全面性的原则。

(四)监督层面的制约能力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违背环境保护的行为来说还能够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惩罚措施和惩罚体系不严谨,惩罚力度不够的现象,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监督作用,强化监督工作,使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从监督层面来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环境保护行为将起到一定的约束力,提升破坏环境保护行为的成本,使违背环境保护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针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从问题的源头着手,以我国的社会的发展实际情况为基础出发点,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逐步的完善,以此带动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和进步。

结论

本论文通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能力进行阐述,通过其各项原则,以及该法主要问题,对环境保护的制约进行探讨。本文是对人文素质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探讨,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整理相关的材料,提取有效信息,进而得出相关可行性结论。学习之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洪彬.环境资源保护法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探讨[J].华章,2012(33).

[2]徐碧晖.浅析环境监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3]孙巍,臧冰洁.我国环境政策发展问题研究[J].北方经贸,2011(12)

[4]潘碌亭,吴坤,杨学军等.我国农村污水现状及处理方法探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5(5):223—225.

[5]王薇,俞燕,王世和.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艺与设计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1,14(1):59—62.

[6]梁维敏,梁潇,王缇.浅谈农村水污染的成因与防治对策天津农业科学,2011(03):142—144.

[7]李贵宝.污水资源化及其农业利用(污灌)的对策(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1。(11):9—12.

[8]万华玲.农村水污染的成因与防治对策分析(J).科技传播,2011(19):29-45.

[9]天涯论坛.《南街村的污染问题》,2012

[10]石国强,郭建,孙慧莲.当前河北新农村建设中水污染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63—67.

(作者单位: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

猜你喜欢
环境保护学科
初中历史学科阶段性复习课形式的探讨
科学构建超学科STEAM课程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之重大(点)工程
高中地理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以闽江环境保护校本开发为例
深入学科本质的深度学习——以“表内除法”为例
从学科特点的角度入手,优化高中数学学习方法
政策
“超学科”来啦
学生获奖及学科竞赛
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