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经济文书词语例释

2019-10-20 13:12黄英
大东方 2019年12期
关键词:大词典真迹文书

敦煌经济文书是敦煌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献内容丰富,包括契约文书,籍帐文书,社邑文书,敦煌地方志等各类公私文书。其中有不少词语,《汉语大词典》等各类辞书未收录或释义存疑,现选取敦煌经济文书词语几例,参照有关传世文献及方言材料略加考释,敬请方家指正。

出除  排除,不计算在内。

户主王皮乱己巳生年伍拾玖,白丁,课户中。妻那雷处姬辛卯生年叁拾柒,丁妻。息女女亲辛丑生年两拾柒,中女出嫁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息女丑婢丙辰生年拾两,中女出嫁效谷县斛斯己奴党王奴子。息男买,丁巳生年拾壹,中男。息女子休巳未生年究,小女。凡口六:口二出除不课,中女年廿七已下出嫁,口四见在(原卷“凡口六”以下是图表格式,在此省)。(斯613号《西魏大统十三(公元五四七年)瓜州效杀郡(?)计帐》(释录1/117)1)

按:“出除”,又被误写作“出陈”,如斯613号:“凡口七:口一出陈不课,中女死;口六见在。”(释录1/113)《汉语大词典》释“出除”为授官于外郡。上例之“出除”无该义。该户王皮乱家中本总人口为六,因两个中女出嫁,故被“出除”,义指在户籍中除名,即排除,不计算在内。

济接  接济,在物质上援助。

更有诸家横遭厄难,亦须众力助之,不得慢说异言,拔己便须济接。若有立庄造舍,男女婚姻,人事小多,亦乃莫绝。(伯3730号背《某甲等谨立社条(样式)》(释录2/280))

按:“济接”即接济,在物质上援助。伯3257号《后晋开运二年(公元九四五年)十二月河西归义军左马步押衙王文通牒及有阙文书》:“阿龙自从将地,衣食极难。艮(恳)求得处,安存贫命,今阿龙男义成身死,更无丞忘处男女恩亲。缘得本居地水,与老身济接性命。伏乞司徒阿郎仁慈祥照,特赐孤寡老身念见苦累。”(释录2/295)《汉语大词典》未收录该词条,但收录接济。如明沈德符《野获编·河漕·海运》:“诚以风柔之时,出并海之道,汛期不爽,占候不失,即千艘万橹,保无他患,可以接济京储,羽翼漕河,省挽牵之力,免守帮之苦。”《红楼梦》第五七回:“宝钗倒暗中每相体贴接济。”

凭约 凭证。

次及近逝慈亲,神生净土;合家康吉,大小咸安。故对诸亲,给此凭约。已后子孙男女更莫恡护。(斯5700号《后唐清泰三年(公元九三六年)放家童书(样式)》(释录1/192))

按:“凭约”,即凭证。《汉语大词典》收凭证,如宋王谠《唐语林·文学》:“且李氏未详处,将欲下笔,宜明有凭证,细而观之,无非率尔。”元无名氏《鸳鸯被》第三折:“分明那白纸上教我画着黑字儿,是怎生倒留做他家凭证。”

条戒  指禁止某些行为的条款。

自请三官已后,其社众并于三人所出条戒,专照而行,不得违背。或有不禀社礼,不知君臣上下者,当便三人商量,罚目□脓腻一筵,不得违越者。(伯4960号《甲辰年五月廿一日窟头修佛堂社条》(释录1/277))

按:“条戒”,即戒条,指禁止某些行为的条款。另如斯5629号《炖煌郡等某乙社条壹道》:“若有不药社事,罚麦伍驮,举社人数每人决丈(杖)五棒。上件人立条端直,行乃众,三官权知勾当。自后若社人不听三官条戒者,痛丈(杖)十丈。”(释录1/286,287)“条戒”,多用于敦煌社邑组织中的社条规约中,是一个平民化的底层人民用语。而“戒条”则多用于正式场合如寺院戒牒文书中。如伯3414号《甲子年(公元九六四年)正月廿八日沙州三界寺授李憨儿八关斋戒牒》:“南澹部州娑诃世界沙州三界寺授八关斋戒牒。授戒弟子李憨儿。牒得前件弟子,久慕良缘,夙怀善意。求出尘之捷迳,祈入圣之广途。遂乃离火宅之苦空,向无涯之觉路。吾今覩斯真意,方施戒条。仍牒知者,故牒。”(释录4/71)

事段  事项,事例。

若有前劫(却)后到,罚责致重不轻,更有事段几般,壹取众人停稳。(伯3730号背《某甲等谨立社条》(释录1/280))

按:“事段”即事项、事例。《汉语大词典》失收。斯6537号背(6)《立社条件(样式)》:“春秋二社,舊窥(规)建福。叁斋本分,应有条流。勒截俱件,壹别漂(标)各(名),取众人意怀,严切丁宁,别列事段。”(释录1/283)另见斯6537号背(5)《立社条件(样式)》:“若有东西出使远近(行),一般去送来迎,各自惣有上件事段,今己标题,轻重之间,大有斯。”(释录1/282)“事段”为名词,指事件、事例。《汉语大词典》收事目、事条、事件、事项等。

凶家  有丧事的人家。

右缘张昌进身亡,准例合有吊酒一瓮,人各粟一斗,褐布色物二丈。帖至立便于凶家取齐。(斯2242号《某年七月三日亲情社转帖》(释录1/352))

按:“凶家”,就是有丧事的人家。在敦煌经济文献中,有人死亡的人家,一般都称作凶家。如伯4987号《戊子年七月兄弟社转帖》:“右缘安叁阿父身亡,准例合有赠送。人各粟一?,祭盘准旧例,幷送葬。帖至,限今日脚下,于凶家取齐。”(释录1/355)又如斯2472号背《辛巳年营指挥葬巷社纳赠》“辛巳年十一月一日,因为送指挥,众社商量,自后叁官则破油一般,虞候破粟壹?,其赠粟则分付凶家,饼更加十枚,齐麦两硕,黄麻八斗每有纳赠之时,须得全纳。”(释录1/374)又见斯4472号背《辛酉年十一月廿日张友子新归身故聚赠历》:“王保定柴并粟油,白麁褐二丈黑斜丈陆,见付凶家并七百八十,又付凶家油叁十合,又付凶家柴叁十叁束,……”(释录1/377)伯5032号《社司转帖》:“右缘索押牙妻身亡,合有赠送,人各粟壹?。饼廿□(枚)。柴一束,绫绢色物二丈。幸请诸公等,帖至,限今月月生一日卯时,于凶家取齐。”《汉语大词典》未收“凶家”。

参考文献

[1]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

[2]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

[3]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一).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

[4]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

[5]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四).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

[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

注释:

[1]文章用例皆摘自于《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全五辑),为行文简洁(释录1/117)表示该用例摘自《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一辑,第117页,下文同。

作者简介:

黄英,西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敦煌文献语言研究、中古及近代汉语语言研究。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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