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参与模型视角下公民组织管理创新研究

2019-10-20 15:11赵颖
大东方 2019年12期

赵颖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管理模型由过去的“大政府,小社会”向“大社会,小政府”转变。政府逐渐从全能主义的政治集权体制中摆脱出来,向引导社会公共管理过渡。从公民的视角来看,公民个人的经济活动、话语表达、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等的空间均逐渐被释放出来,体现公民不同诉求的各种公民组织也随之应运而生。公共参与作为一种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以个人、团体等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和不同的行动方法、行动策略开始逐步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其巨大的能力和作用。

关键词:公民组织;社会管理创新;协同参与模型

一、我国公民组织发展的问题分析

1政府对公民组织制度性限制太严

虽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环境相对宽松,但是由于政府方面往往会考虑公民组织对其政权稳定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公民组织在实际的组建过程中,仍然会受到政府极大的限制和阻碍。首先,按规定,所有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都需要两个部门的批准:一个是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另一个是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换言之,寻找适合并同意负责的业务主管单位成为公民组织建立过程中的第一道“坎”。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得,也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公民组织的正常发展。其次,在公民组织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双重管理体制也使得公民组织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得不面对多个部门的共同管理和压力,这也就在无形中增加了其运营的政治成本,限制了其活动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2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一个组织的建设发展提供正确的活动方向和指南,也能够提供权威的、必要的政策性保护。但目前针对公民组织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关于公民组织的法律尚没有产生。

3公众认可度与公信度缺乏保障

在中国传统背景下,相对于一些新兴的公民组织,民众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依然较高。同时,很多的民间公民组织在注重项目规划和开展的同时往往忽视了自我宣传和推销,很少能够在各个环节有效的向社会民众展示自己的工作和成效。由于这种自我展示观念的缺少以及展示渠道和展示手段的不畅的客观现实使得很多民间公民组织,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民组织只是在自己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内发展,而无法在比较大的社会圈子内形成比较大的影响力。加之公民组织本身透明度还不够等原因,普通公民对于其认知度和信任度有限。

二、协同参与型公民组织发展的保障性对策

.1国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为公民组织的存在、运转、活动提供政策性和方向性的支持。目前中国出台的公民组织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对公民组织进行管理为主要内容。而政府对参与型的公民组织应该起到一个监督和帮助的作用。基于这种关系,原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对公民组织的活动起到有效保障作用,也无法有效地实现这种监督帮助的关系。因此需要在现行公民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制定和修改。

2政府放松对公民组织的管制

政府应该对参与型的公民组织起到监督作用。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公民组织宽松、稳定的运作环境后,就涉及到具体管制执行的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中国公民组织正常运转需要涉及政府部门的流程包括公民组织成立的登记,公民组织活动场地的审批,活动内容的登记备案,公民组织法人的登记在册,公民组织年度财政审核等。目前这些都由民政部门完成,但是随着公民组织的壮大,民政部门将不堪重负。这就会造成好的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恶的结果”,从而阻碍公民组织的发展壮大以及开展的正常活动。为此,首先应该简化公民组织办事程序,其次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部门对公民组织进行专项管理,再次可以考虑以抽检与定期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组织的独立活动能力,在此基础上差别化精简办事流程,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这样,既符合政府本身的改革方向,也方便了公民组织的办事流程,有利于公民组织的发展壮大。

3公共舆论作用的发挥

公共舆论是政府以外的重要力量来源之一,包括诉求的集中形成、强大细微监督作用、推动促进作用等。在未来公民组织发展过程中,公共舆论发揮着巨大的作用。首先,需要公众舆论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对公益事业的热心关注。其次要营造良好的氛围,鼓励企业及个人积极参与非营利性活动。再次要形成对政府的舆论压力,促使政府下定决心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让渡给社会及公民组织。政府与公民组织的活动目标需以公众需求为导向,通过公共舆论集中反映的民意对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直接而巨大的压力,从而迫使他们进行行为的改进。因此,最后还要对政府、公民组织进行监督,保证他们在法律体系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保障协同参与模型正常运行。

4政府对公民组织的监督

在公民组织的日常运转及活动中,政府要放宽对公民组织的限制。但是这个放宽并不是无限度、无边界地放宽限制。政府还应该对公民组织进行一定的合理监督,以保证公民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等基本属性。具体来说,要严格审计公民组织的资金运用方向,保证资金运用在公益领域的比例。要审核公民组织管理结构,保证公民组织的自愿性、独立性,确保公民组织性质不发生偏离和改变,例如民办非企业类型的公民组织,就要确认没有国有资产注入到民办非企业中去,确保没有拥有政府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人员在管理层担任重要职务。要审核公民组织活动内容的公益性,确保公民组织活动内容的非营利性等。

三、结 论

基于参与型公民组织符合正和博弈,又符合政府和社会管理发展趋势,而且能实现多方力量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的优势,提出中国公民组织的发展对策,即培植参与型公民组织。并提出了促进参与型公民组织发展的保障性对策。继而在此基础上深化提出构建中国公民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协同参与模型理论,通过对政府与公民组织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组织的角色定位,公民组织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三个方面的阐述了协同参与模型的运行方式。然后从协同参与模型为政府、公民组织、社会带来的外部效用说明了模型的可行性。最后结合公民组织发展现状,从政府、公民组织、社会三个方面提出了促进协同参与模型更好运转的措施。

参考文献

[1]杨晓梅.论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多元主体中的作用[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2]万江红 等.近十年中国民间组织研究综述[J].江汉论坛.2004

[3]安蓉泉.中国民间组织研究中的概念矛盾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2期

(作者单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