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研究

2019-10-20 18:44张巧
大东方 2019年12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构建研究民商法

张巧

摘 要:随着当前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在有关民商法的建设中,信用体系构建是当前社会发展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仍旧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民商法中构建信用体系不仅可以推动社会整体向前发展,也能促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而言同样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分析当前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如何更好地将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引言

近几年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在当前社会中有很多人开始应用互联网进行借贷以及金融业务的开展,这些问题都已经成为了目前社会发展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想要保证市场经济始终处于这一状态,必须要提高信用。信用已经是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要具备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民商法虽然一直都发挥出了其积极性,但是在信用体系的构建中仍旧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解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就无法保证民商法信用体系在社会中的价值,只有确保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才能让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可以始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想要真正的构建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并且将信用体系不断的完善,必须要明确在民商法中构建体系的重要性,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构建信用体系,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言会产生一定的制约,这个制约是一种良性制约,它可以促使市场在不断向前发展时变得更加规范性与科学性,减少在当前市场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无论是对于企业或者对于市场而言都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良性竞争的不断循环能帮助我国市场稳定向前,也可以使得国民经济不断提升。第二,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构建,能让市场中的经营者明确信用是十分重要的。当前在我国社会以及经济活动的交易中,都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诚信不够,很多企业对于诚信的重视状况较低,甚至在经营活动中出现欺骗消费者的情况,这一情况屡见不鲜,使得市场经营水平不断下降,也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侵害,然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则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提高市场经营水平的诚信。

二、民商法信用體系构建的相关策略

1.对信用原则建设提高重视程度

信用原则是保证民商法信用体系在实际构建中,能够真正满足市场要求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需要通过不同的方面来实现信用体系的真正应用:第一,以往我国在民商法中缺乏对当事人自身责任以及义务的明确指出,在开展信用体系的实际构建中,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信用体系中包含了当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可以行使的权利。一旦法律在这一方面的内容不够明确,就会促使在实际工作中或者一旦案件出现时,无法针对已有的法律来开展调查,解释案件中的责任。第二,需要尽可能的避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这一现象,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出现的次数较多,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过于干预市场,或者是政府在市场中的参与过度等等不同的情况,使得市场无法自主发展,既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取有效发展状态,也会导致市场难以在当前的社会中为我国国民整体经济贡献出更多的影响。作为当地政府,其所需要做到的是不断地拓宽市场发展,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现状进行合理的引导,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保障与政策。第三,要求相关学术人员,在制定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时,要保证所有的基础条例以及信用体系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尽可能提高在实施时的合理性,确保利用信用体系不断推进中国经济向前发展。由此可见只有不断地去重视民商法性体系的建设,以及信用原则建设,才能促使在实际市场经济发展中使用民商法,让我国国民经济不断上涨,既让人们认知到社会道德的重要性,也能降低双方在实际交易时存在的经济风险。

2.加强对信用权的建立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还需要加强信用权这一权力的建设,很多情况下如果没有信用权建立,就会促使民商法信用体系无法在我国法律中进行实施,也没有办法不断地通过完善信用体系来提高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可以通过以下不同两个方面来完成:第一个方面,通过相关的立法机构来建设信用权;而第二个方面,将信用权这一权利作为一个单独的主体。将其剥离出来变成为全新的人格权,进而存在于社会发展中,如果没有信用权,就会造成这个社会活动无法稳定发展,也没有办法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社会活动时由人与人参与、沟通进而出现的,在开展社会活动中我们必须要保证每一个个体其自身的权利不受到侵害,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好发展。

3.建立政府引导机制

在当今市场中建立政府引导机制,不仅会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也能使得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在日常发展中对于民商法的应用更加明确,在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必须要给予社会、给予经营者与消费者一定的帮助,才能让人们愿意主动去学习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了解信用体系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效益,这就需要相关政府来提高自身的信用价值,在实际开展工作中,政府工作人员都无法以身作则,如何为社会中人们建立信用体系,长此以往会导致人们不仅认为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也没有办法相信政府利用民商法所设立的信用体系,其本身是为了社会发展推出的一项全新法律体系。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利用民商法信用体系,提高实际工作的效率,让整体工作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保证工作的效率是当前带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发重要方式之一。也就是说,要求我国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认识到自身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信用价值,同时认识到政府的信用价值对于信用体系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当前政府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关的策略,积极的提升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的信用价值,将信用体系优先应用在政府工作中。在实际工作时无论是社会活动或者经济活动,都必须要应用民商法信用体系来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一旦不符合相关行为,必须要严格的批评与打击,使得政府内部在应用民商法信用体系时可以定向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积极影响,进而使得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能够保持平衡竞争良性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社会道德的稳定向前发展,必须要维护好新时期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这也是确保人民群众在对市场经济制度进行维护中最重要的一点,无论是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时,都需要保证在信用基础之上做好相应的工作。我国必须要不断的完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同时促进信用体系在法律中的地位,建立信用权无论是企业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从不同的角度上符合我国信用体系中的要求,才能使得社会化发展不断向前,并且通过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引导社会逐步稳定趋向诚信化,这是保障所有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以及其他活动在社会开展时可以稳定的最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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