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性主义视角谈劳动就业市场中的不平等

2019-10-21 07:25陈明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3期
关键词:女性主义

摘 要:女性作为两性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古至今,为人类社会发展贡献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无论以前的男尊女卑,还是今天的女权独立,女性的地位在提高,其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随着近两年来提出的“全面二孩”政策,它的直接成本由女性全部承担,在缓解社会问题的同时,社会也应该有所回馈,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和女性就业的平等权。

关键词:女性主义;劳动就业不平等;国际方略

一、女性主义的不同流派

女性主义可以划分多个流派,但是我们主要关注它们的共同之处,而不是分歧之处。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以下三个流派: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激进主义的女性主义。

(一)自由女性主义

自由女性主义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的关注点是女性在教育、在各种各样职业和社会中关键性地位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自由女性主义认为,女性不平等状况的出路在于确保女性与男性同样的机会平等,但这样的男女平等无法解释女性的差异性。

(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

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者认为,女性的生物和社会再生产不仅是在资本主义体系一个特殊的组成下,而且是父权下的资本主义体制下。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接受了改革的可能性,妇女作为个人应该接受社会保障津贴,不是简单地依赖于男人,对提供公共的儿童照顾服务有一个集体的认同。

(三)激进女性主义

激进性女性主义者对女性在社会中地位的观点是,女性是一个受男性群体压迫的群体。这种压迫的根源在于女性和男性生理上的差异。激进的女性主义表达对男性基础的敌意。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我们能够看出来三种流派存在着差异性,但是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是以女性的视角寻求女性的地位,帮助女性寻求公平,提升女性地位,以获得跟男性同等的机会和待遇等。再此基础上,本文在这样的基调下以女性视角浅谈当前中国女性在劳动就业市场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二、中国当前女性劳动就业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由于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思想、男女角色分工和角色期待的影响,导致很多人对女性角色的定位,依然偏向于保守、传统。在传统的性别规范中,男人被期待承担养家的责任,女人的角色则普遍受社会分工和刻板印象的影响被定位为负有道德义务的家庭照顾者。在传统的角色定位中,女性无法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否则就意味着被照顾者的基本需求无法被满足。

家庭照顾职责对女性就业的冲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女性被赋予怀孕、生子、养育等特殊使命,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用人单位会将女性职业的工作时间的长短、连续性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导致女性在承担较多社会、家庭责任的同时,失去了公平发展的晋升机会;二是在公共托幼服务短缺、养老社会支持不足的情况下,就业女性同时扮演女职工、母亲、媳妇等家庭照顾者的角色,那些无法协调工作家庭的职业女性,只好放弃就业;三是女性为兼顾工作与家庭照顾,常采取就近就业、就业非正规化等抉择,相同劳动力的女性平均工资低于男性。因此中国劳动力市场长期普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男性优先、性别隔离等不平等问题。

三、原因简述

女性在就业中屡遭歧视存在多方面原因,只有对问题深度解析,才能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下面对就业性别歧视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受传统价值观念影响

封建文化思想对中国的整体就业环境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之所以很多企业敢在招聘清单上将招聘条件定为“男士优先”或者“仅限男士”,实则该岗位并没有对性别的要求,细究深层原因其实在于用人单位及其高层领导者始终存在的封建观念,最为突出的是“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男人要以事业为中心,而女人以家庭为中心,男强女弱,男人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女人需要贤良淑德,这些封建固有思维对我国就业问题有着深远影响。

(二)法律机制不健全

就目前国情来看,并没有对性别歧视的明确界定,也没有使法官判定企业性别歧视事实成立的现行标准。现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上也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制。 即使有“不得以性别为标准”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只能以当事人起诉用人单位有歧视行为方式进行事后救济,而当事人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往往也存在举证难等困境,最后常不了了之。

(三)企业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

我国劳动力市场就业竞争极大,无论是国内高端人才还是从海外留学归来的精英逐年递增,这让企业拥有充分的选择权,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在录用工作者时首要考虑因素就是劳动力的“性价比”问题。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认为女性在就业时的成本要显著高于男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为突出的就是女性特殊的生理原因,即女性“四期”的客观存在。

四、女性就业保障策略的国际方略

这里主要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国际上是如何保障女性公平就业,并且女性是如何做到家庭、职场和谐运作的模式,为我国女性在就业市场中的不平等现象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性别工作平等政策

就业机会平等是劳动人权的重要范畴。在联合国大会的推动下,早期的性别工作平等法主要以平等对待为原则,关注女性就业的结构性不平等。立法议题主要包括:消除劳动市场的性别刻板印象,扼制父权暴力;保障两性雇佣机会均等,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等。例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立法草案《工作平等待遇指令》(1976)通过母性保护条款,强调晋用、训练、升迁、薪资、社会安全等方面不得产生性别歧视。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家務劳动补偿制度主要是为了突出在家庭中的劳动付出也是具有经济意义的,从而肯定了家庭贡献的重要作用,也推动了社会尊重家务劳动者的意义。

在瑞士的婚姻法中有提出,夫妻一方操持家务或协助另一方经营、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劳动,理应获得补偿金。英国婚姻法中也有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应考虑“婚姻双方为家庭福利而做出的贡献,包括以照管住宅、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做出的贡献”。

(三)工作家庭平衡策略

现期的法律强调家庭照顾不只是女人的事,也是男人的事、国家的事。例如,法国在生育保险法中,肯定了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针对在家育儿的父母亲发放父母津贴;英国为鼓励、支持生育女性走出家门选择工作,公布了男性带薪产假方案;瑞典在儿童照顾政策的调整上,着重时间与收入并重的调整,以鼓励父亲参与照顾责任的分担。

五、破解女性就业不平等的对策

在上述存在的问题背景和中国市场大背景的前提下,通过借鉴国际上的女性就业保障策略,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

(1)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建立由社会共同承担生育成本的机制。通过社会共同承担生育成本这样的机制,国家给予一定的福利和津贴,会降低个人和企业的压力,从而鼓励企业平等招收和使用女性员工。

(2)国家立法规定在女性孕期,应当给予男性和女性孕假,鼓励男性参与到家庭照顾的分担,同时给予在家照顾者一定的津贴,推动社会充分确定尊重家务劳动者的观念。针对那些违法企业(例如,在女性产假中,无故降职、解聘、男性无薪产假等)给予一定的处罚。

(3)强化立法保护,使保障男女平等、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等相关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同时,要积极推进反就业歧视法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和性别歧视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用人单位不敢违反、不能违反和不值得违反的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简介:

陈明(1992-),女,北京市,汉,学生,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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