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问题的思考

2019-10-21 07:25王国宇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3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保险策略

王国宇

摘 要: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针对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面临的一些问题,探讨了几点完善策略,旨在更好的推动金融保险混业发展。

关键词: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策略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一直是国际金融界研究的热点[1]。部分学者认为行业与机构的划分是相对的,金融保险行业的分工处于变动状态;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金融保险行业结构和机构是相对稳定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多种资源,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发展。此外,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可以实现不同领域之间的相互交融,能够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特色服务。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能够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导致混合经营的经济风险较大,因此开展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问题的思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概述

根据金融保险业中功能和结构之间的关系和状态,可以将其分为金融保险分业经营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其中前者指的是能够发挥部分或单一的金融保险功能,后者指的是可以完成多元化的金融保险功能,即其功能与机构可以以多种形式存在。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指的是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广义上的金融保险行业经营则涵盖证券、保险、信托、银行等全部金融保险领域。目前业内研究的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多指的是广义上的范畴[2]。

对发达国家的金融保險机构来说,单一性业务往往就能够达到运营目标,因此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混业经营的需求不大。但是随着部分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一些金融机构开始向多元经营转变。从金融机构经营层面上来看,混业经营是经保险机构发展策略突破性选择的结果。这种混业经营模式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单一的分工模式,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金融保险服务质量的提升,可以说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经济全球化发展时代背景下,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面临的问题

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模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内控机制落后、现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不健全、混业经营收购兼并手段落后等等[3]。

首先,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内控机制相对落后。对于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来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是不可避免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有效的促进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有助于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需要清醒的认识到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容易给金融机构带来内部风险。比如经营能力具有差异的母子公司之间其负债与资产会相互影响,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容易出现审查不严谨的现象。企业各部门之间容易出现转移利润等违规行为,容易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此外,如果某个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时,很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给其他子公司和母公司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者会造成整个行业的动荡。总体来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保险企业内控机制尚不健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展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容易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是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必须解决的问题。

其次,我国现行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众所周知,健全完善的法律规章体系有助于企业之间建立平等互利的促进关系,是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要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实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平安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等知名公司。与混业经营蓬勃的发展态势相比,我国现阶段缺乏针对混业经营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政府对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2016年出台的《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引导金融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新试点,提高我国金融保险业务综合服务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健全金融保险法律制度,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很容易导致子公司或母公司出现问题,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第三,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收购兼并手段有待提升。在我国政府大力推动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寻求金融与保险业务的双发展,其中收购和兼并是金融机构的常用手段。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平安集团为实现金融保险混合经营,成功收购深发展集团。当前我国在收购和兼并实践中存在着形式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纵观现阶段我国金融保险企业收购和兼并实践可以看出,大多是在政府的干预下采用强弱并购的方式进行的,兼并收购方多为资本雄厚、经营能力较强的大企业,被兼并方多为濒临破产、企业经营出现问题的企业。这种硬性并购方式容易给双方资源整合配置以及后续的经营管理带来一系列的负面作用。再者,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金融保险企业兼并或收购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兼并或收购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此外,兼并或收购不是简单意义上的重组,而是企业资产文化的重新整合,尤其是当收购或并购的双方经营领域存在较大差异时,很容易导致经营管理等多种问题。

三、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问题的完善策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我国金融保险混合经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下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几点金融保险行业经营问题的完善策略,如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丰富兼并或收购手段等,旨在更好的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3]。

首先,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完善金融保险结构内部控制体系,一方面要注重控制金融机构风险,另一方面还要重视企业交易所产生的风险传递现象。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内部交易风险,因此在内部控制体系构建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企业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协调作用,进而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企业加强对经营活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确保企业运营的规范化,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内部风险。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提升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并积极构建企业防火墙监管机制,明确经营责任人,确保负责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受风险。在混合经营模式下,子公司相互之间独立经营,各负盈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风险传播。此外还需要严格把控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状态,防止关联交易等违规现象的出现。为确保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不同部门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情况,可以考虑设立第三方监管部门,通过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标准,对各部门和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员可以快速进行决策。

其次,树立安全与稳定的理念,积极构建保险证券的金融法律制度。完善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关键在于树立安全稳定的理念。比如美国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期间,不断修改相关法律,并对其中的漏洞及时的予以弥补,逐步摸索出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最佳方式。随着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不断壮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项立法工作,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明确其经营规则和发展方向。近年来结合我国企业金融保险混业经营的实际发展情况,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关部门已经对部分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完善。比如,在充分参考美国《金融控股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我国也出台的《金融控股法》,该法规确保了金融控股企业合法经营地位。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保险经营模式进一步发展,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金融控股企业的进出制度以及经营范围,通过完善监管制度,降低混业经营带来的利益冲突和内部风险。此外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涉及面较广,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内部的相关法规,维护风险管理和消費者保护的利益,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垄断和隐私泄密等问题。

第三,丰富兼并或收购手段。前面已经提及,现阶段我国金融企业大多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手段实现混业经营。比如平安集团通过收购合并,大大提升了企业混业经营的速度。受此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鉴定或收购的方式完成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通过该方式,企业可以有效的扩大经营范围,并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企业之间的兼并或收购可以促使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合理化,进而达到降低成本、提升利润的目的。我国金融业应该进一步丰富收购和兼并手段,完善相关制度,通过组建大型金融集团实现保险金融混业经营的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金鹏. 浅析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J]. 纳税, 2017(9):117-117.

[2]黄鑫, 彭雪梅. 混业经营、金融牌照与保险公司经营效率[J]. 保险研究, 2017(7):22-37.

[3]杜明鸣.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创新[J]. 吉林金融研究, 2017(5):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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