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时期人民检察史及其启示

2019-10-21 07:42原晓鸣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历史发展

原晓鸣

摘 要: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创建人民政权时起,就开始探索建立人民检察机关,历经从无到有"由形式的多样化逐步趋向统一的发展过程,对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反思和研究苏区时期检察制度,对全面了解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检察;历史;发展

一、苏区时期检察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苏区检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根据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秋收起义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第二阶段是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直到中央红军主力开始长征之间的创建中期阶段;第三阶段是从中央主力红军到达陕西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成立之间的创建后期阶段。在创建初期,由于革命斗争的严峻形势,各地检察制度散见于只言片语之中,更多的苏维埃政权大并未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一般是以肃反委员会或革命法庭,兼理侦查”预审和审判工作,甚至还有一些苏维埃政权甚至还没有来得及进行法制建设就夭折,如海陆丰革命根据地。对此,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斗争一文中就指出:“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是普遍组织了,但是名不副实。”相对而言,1931年7 月,鄂豫皖区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革命法庭内设立“国家公诉员”,这是检察制度在创建初期阶段的重要体现。在创建中期,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工农检察体系!检察制度的从无到有在这一时期体现的特别明显,如在 1931年11月,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组织了工农检察部,以执行监督和纠正腐化、官僚化、财政的浪费、怠工等不良现象,设置了法律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等;在创建后期,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政权组织变更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除了保有中央苏区的检察制度之外,在省”县两级革命法庭内设立检察处。

当然,尽管苏区时期检察制度的创立可以追溯到1927年,但检察制度系统化的建立则源于1931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1931年11月27日,隶属于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立,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建立。此后,地方苏区根据1931年11月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相继成立了工农检察机关。1934年1月至2月期间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又将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更名为工农检察局。

二、苏区时期的检察执法实践

(一)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会)开展的检察工作。苏区时期,各级工农检察部(会)开展了包括监督法律法令的贯彻实施反贪污浪费,检举和洗刷暗藏的阶级异己分子在内的大量工作。对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红军军属优待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察,在有效打击苏维埃区域内封建残余势力的同时,维护了劳动民众的合法权益,稳定了军心!据现存的确切案情资料,各级工农检察部(会)先后查处了十几起贪污浪费案件,较为典型的案件有瑞金县苏维埃贪污案和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贪污案。在检举和洗刷暗藏的阶级异己分子方面,通过开展西江检举运动”信康检举运动,将一批暗藏在苏维埃机关内的地主富农”阶级分子清理出革命队伍。

(二)政治保卫局开展的检察工作!政治保卫局开展的检察工作主要是对于反革命案件,以原告人的资格提起公诉在政治保卫局内先后担任过国家公诉人的包括:邓发、李克农、郭滴人、娄梦侠、吴德锋、华质彬等人,提起公诉的反革命典型案例包括谭希林违反军纪失职越权案、赖子春反革命案、

钟同焕反革命案等案件。

(三)军事检察所开展的检察工作!军事检察所开展的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军事犯罪的侦查与公诉,目的体现在反腐化、洗暗藏,维护队伍纯洁和揪抗命、打逃亡,维护军令畅通两个方面。各级军事检察所根据《总政治部关于检举问题的训令》等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贪污腐化、违抗命令分子,纯洁了红军队伍,保证了军令畅通,强化了红军的战斗力。

(四)审判机关内设检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审判机关内设检察人员开展检察工作的记载并不多见,从现有资料来看,主要是包括预审和刑事公诉!在刑事公诉方面,由审判机关内设检察人员独立提起公诉的案件并不多,比较著名的案件有杨嘉才杀人案。

三、苏区时期检察制度的借鉴和启示

苏区时期的检察工作,开辟了中国检察史上的新道路,为新中国检察制度奠定了基础,开创性地进行了一次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启蒙实践,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发展检察事业,法制建设和治国安邦的人才,保卫了红色政权和巩固了革命根据地。

全面反思和考量苏区时期的检察实践,对当下我们健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留下了深刻的启示:

(一)检察工作要自觉接受和坚持党的领导。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立法,领导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令,重视和善于运用法律工具以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领导苏区检察机关不断推进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

(二)检察工作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苏区检察机构坚持检察工作“为人民、靠人民”的宗旨,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工作方式上,苏区检察机构坚持走群众路线,动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检举贪污案件。在机构设置上,通过控告局受理群众举报,通过通讯员及时反映群众呼声及实际情况,通过组织突击队、轻骑队及时初查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在检务公开上,通过报告检察结果,重视同舆论监督的紧密结合,实现取信与民。

(三)检察工作的发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队伍。苏区检察机构向来重视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了专职检察队伍,定岗定职,选派苏维埃最好的干部将精力担任检察工作。比如人民检察制度的主要奠基人何叔衡在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期间,亲自带队查办了瑞金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涉黑一案。苏区时期检察先贤的身体力行给当下的检察工作带来了丰富的經验,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培育检察文化,大力争先创优,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融入检察干警的血液之中,使检察干警具备艰苦奋斗、奋不顾身的奉献精神。二是要坚持不懈地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业务能力,健全检察官遴选机制,创新检察人才评价、发现、激励、保障措施,造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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