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朝婚姻制度的特点

2019-10-21 07:42胡雪晴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俗婚礼

摘 要: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礼、婚律、婚姻的事实习惯等内容。我国的婚姻制度发展到唐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社会风俗,并具有《唐律》《刑统》等专门的法律对婚姻生活加以规范。元明清则在唐宋婚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继承和发展,逐步过渡到近代,乃至现代婚姻制度。因此,唐宋婚姻制度是我国古代具有承上启下发展意义的历史现象。而宋朝婚姻制度较唐朝又有所发展,其中“良贱不婚”“女子不再醮”等习惯固定下来,对后世影响颇深。特通过归纳法、比较法等方法,对宋朝婚姻制度的特点加以研究说明。

关键词:宋朝;婚姻制度;婚礼;婚律;婚俗

第一章 从婚礼角度看宋朝婚姻制度特点

第一节 婚姻与礼制的关系

中国是礼仪之邦,自周代以来就形成了重视礼仪、礼教的传统。孔子又说:“不知礼,无以立也。”因此,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伴随着婚仪、婚礼程序的完善。

婚姻可分为事实婚姻、形式婚姻。即使有事实婚姻的存在,但那些不符合或者忽略了既定形式的婚姻,在我国古代,甚至现代,都不为世俗所承认。只有遵从了程序性的仪式,才认可了男女,以及背后家族联姻的正当性。如《礼记·昬义》所说:“昬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即是把男女婚礼视作一段婚姻的开始,通过仪式标明婚姻关系的确立。

第二节《朱子家礼》对婚礼程序的规范

婚礼的内容和环节在各代并不相同。

我国古代婚仪、婚礼内容的渊源是“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各代婚礼都在六礼的基础上删减或增添环节。《礼记·昬义》中关于婚礼的论述便已包括这六礼,可见六礼渊源之早。

六礼传统发展到宋,在具体说法和操作上有所变化。

一种变化是将六礼并为四礼。如《宋史·礼志》讲述士人、庶人阶层的婚礼中“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即纳征)”,便舍去了问名和请期的说法,将具体环节并入了其他四礼。

一种变化是将六礼并为三礼。体现在《朱子家礼·卷第三》中,就是保留”纳采、纳征、亲迎”三礼,在四礼基础上,去掉“纳吉”的说法,原因是纳吉和纳征可以合并,纳征即具有纳吉作为一种约定的含义。

值得重视的是,这两种变化都是在名称上简化了“六礼”,但是在实质上仍然保留着六礼的许多环节。

由于朱熹在礼学方面影响颇深,因此他关于庶人生活中需要遵守礼节的集大成著作《朱子家礼》便把婚礼的环节和内容具体展现出来,并形成范式影响后世。元明清的婚礼礼制多基于《朱子家礼》增删而成。

第二章 从婚律角度看宋朝婚姻制度特点

第二节 宋《刑统》对婚姻制度的规定

《刑统》是宋朝修订的第一部法典,在对《唐律疏义》加以删改、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涉及诉讼、刑事和民事各方面的律令制度,对宋朝及后世具有重要影响。其中的《户婚律》一章对嫁娶的几种情况做了详细规定,是宋朝婚姻制度的法律依据。

由于《刑统》对《唐律疏义》有继承发展,因此两部法典在很多规定上都有相似之处,例如对男女“重婚罪”的判罚是一致的。在婚姻制度方面,《户婚律》的25门(项)科目里,共7门是涉及嫁娶、离婚的,大多都在《唐律》中就已有体现。7门科目具体如下:

1.娶逃亡妇女

2.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

3.和娶人妻七出义絶和离

4.主与奴娶良人诈妄嫁娶

5.违律为婚定婚年限

6.婚嫁妄冒离之正之

7.居丧嫁娶

上述内容分主要规定了不娶逃亡妇女、官员不娶下属百姓子女、七出和义绝情形下的离婚问题、良贱之间不得通婚、禁止强娶、已有婚约(特别是报婚书)后悔婚的处罚以及为父母、前夫服丧期间嫁娶的处罚问题。在各个科目之下,《户婚律》还做了细致地阐释,有力地补充了社会道德约束之外的法律约束,完成了宋朝婚姻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

第二节 宋朝“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的具体内容

《刑统》重点对《唐律》中就曾规定的“良贱不婚”“官民不婚”加以重申和细化,并作为婚律的主要内容,是宋朝婚姻制度在法律发面的特点。

“良贱不婚”自周代就有渊源。周有诸侯大夫、庶人百姓的区别,彼此之间不通婚。而后秦汉,規定与奴隶生子的,所生之子仍是奴隶,又是对良贱通婚的一重阻隔。唐之后,这项制度还写入《唐律》固定下来。

第三章 从婚俗角度看宋朝婚姻制度特点

第一节 婚俗对婚姻的影响

婚礼是婚姻的形式。婚律是婚姻的保障。婚俗则是婚姻约定俗成的规范。

从生民之初男女事实婚姻出现后,逐渐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婚俗。婚俗既不像婚礼一样有外在的表现形式,也不像婚律一般明明白白落实在书面上,有法律强制力保障施行。但婚俗有“无形的手”,指导着人们在一定的风俗习惯约束下缔结婚姻,符合社会道德层面的要求。

例如,婚姻需有“父母之命”,以及“媒妁之言”。在我国古代主要实行聘娶婚的情况下,多有这两个要求。谚语“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就是对于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事实婚姻的一种道德否定。

人们主动遵从,但不一定落实在法律中,就是婚俗。

第二节 对寡妇“再醮”现象的否定

婚俗发展到宋朝,已经自成体系,与唐朝比较,改变之处不多。但儒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程朱理学影响的扩大,改变了宋朝的婚俗,特别是令人民对寡妇再嫁的态度有明显的改变。

唐朝以前,配偶去世后再娶、再嫁的现象并不少见。社会风俗并不把寡妇再醮视作一件丑事,除非时机不对,例如给前夫服丧之期未满便再嫁。《唐会要》的《嫁娶》一篇记载贞观年间有诏令表示,对于服丧期满,不是自愿守节的男女都允许婚配。可见从国家层面是允许寡妇再嫁的。唐朝公主多次再嫁的现象,更可佐证唐朝以前对再醮的宽容。

虽然在宋朝依然有不少寡妇再嫁的情况,但是扭转了社会对“再醮”的观念却是从宋朝开始。由于程朱理学的推广,元明清统治阶级的提倡,再嫁已经成为一种耻辱式的标签,约束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成为一种陋俗。

宋朝的婚姻制度凝结着之前朝代的进步,特别是《刑统》继承发扬了《唐律》的精华,在制定婚律的层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从婚俗角度看,宋朝对“再嫁再娶”的苛刻态度,又进一步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情感自由,体现出封建社会不合于思想解放,社会观念倒退的一面。因此,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宋朝进一步完善,又进一步滑向新的泥淖,可以说宋朝婚姻制度开启了承下启下的一个篇章。

参考文献

[1]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作者简介:

胡雪晴,女,1991年3月生,汉族。2013年毕业于北京语言大学汉语言文学系,获文学学士学位。2014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在职教育,主修中国古代史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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