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工作

2019-10-21 07:42王天琪王章桦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检察检察机关

王天琪 王章桦

在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以后,刑罚的执行效果将极大影响法律的权威度和公信力,主刑和财产刑的执行监督属于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了这一权能,规定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对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的法定地位。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不仅属于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且体现出检察机关的监督水平和能力。

一、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定位

目前在财产刑执行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已经被现行法律予以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5 条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 633条中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 年版)在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中,新增了财产刑执行监督、死刑临场监督、强制医疗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等新的职责。其中第(七)项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且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应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的困难

(一)执行监督立法层面的空白

对于财产刑执行而言,作为债权人的国家与作为债务人的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国家同时是财产刑实现的收益主体与强制执行主体,在比较法上,刑罚本身的执行主体存在多元化,在立法论层面并不能当然地认为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就必然与民事执行主体竞合,不管是域外立法资料还是国内文献,均存在检察机关充当财产刑执行主体的立法例或者改革呼声,然而,在解释论层面鉴于《刑事诉讼法》第260、261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24条明确将财产刑的执行主体界定为人民法院。因而,现行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担当执行主体角色不具备适法性。然而,法律层面尚没有规定财产刑执行程序系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抑或依检察机关申请启动,因而检察机关充当财产刑执行程序的启动者角色尚未被明确排除。

(二)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的应对不足

法官重主刑轻附加刑的思想根深蒂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呈现心理排斥;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同样也侧重主刑忽视附加刑。司法实践中,“主刑至上”、“财产刑非刑”的观念还普遍存在,更多关注主刑量刑适当,对财产刑量刑是否适当、执行是否到位无人过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普遍针对主刑,附加刑几乎不涉及,对判决书判处刑罚的审查也局限于主刑,人为放弃了对附加刑判决及执行的全面、有效监督,使得一些法官养成财产刑一锤定音的优越感,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设置了屏障。

(三)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程序

从理论上讲,完整的财产刑监督制度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方法、发现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机制及监督保障机制等。财产刑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监督内容是财产刑是否执行以及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目前这些内容是明确的。但是,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关键内容是发现违法机制、纠正违法机制以及监督保障

三、财产刑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具体操作制度

1.确定财产刑执行由法院的专门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的制度。严格按照“审执分离”的审判原则,设立独立于审判机关的专门执行机关是司法制度改革的趋势。当前为解决“自审自执”问题,明确规定有执行部门负责财产刑执行,与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一样,符合价值中立原则,也便于检察机关对口监督,强化法官配合监督的意识。

2建立台账登记备案审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督。通过定期对法院生效的财产刑判决、裁定进行逐人逐项核对审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罪名、财产刑金额、庭前预交罚金、罚金减免情况以及具体缴纳的方式等。随时与法院执行部门取得聯系,了解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在公安、法院、监狱、被执行人亲属间起到桥梁沟通作用,督促各方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

(二)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工作能力

1.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查处犯罪等监督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纠正违法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首先,应当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纠正违法这一监督方式,对于什么情况下采取口头纠正、什么情况下采取书面纠正方式应当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有轻微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人民法院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其次,应当建立健全被监督单位对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程序和督促纠正制度;再次,应当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监所检察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建议权。

2.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开展财产刑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处法院系统渎职、职务犯罪情况看,有很大比例的案件发生在执行工作环节,主要有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徇私情、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作为负责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监所部门要注意从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消除阻力、排除干扰,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处,以办案促进日常监督工作,树立监督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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