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的法律机制建构

2019-10-21 07:42王一宁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网络安全

王一宁

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诸多威胁也随之而来。如果我们要设计构建一套面向我国网络安全环境下的这种法律制度和安全法律。在有效的设计实现面向网络安全环境下的制度架构和法律制度的整体设计实施过程当中必须需要有一些技术上的保障。

法律学网络构建理论是基于如何解决无限的市场需求问题面对有限的网络资源如何合理进行配制这个问题。那么在当前网络经济环境下,要首先考虑的在资源不断快速增长的市场条件下怎么才能使网络资源合理满足无限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这样在进行机制架构设计的过程时候就需要仔细考虑现在的国际网络安全环境到底需要面对哪些随时可能还会存在的安全问题或者哪些隐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越来越重要成为我们国际贸易范围内的中国跨境信息服务产品贸易当中非常重要的贸易门槛,这个贸易门槛将来也会直接影响我们中国今后整个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包括中国信息服务产品销售企业应该走什么出去。在解决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方面也将会逐渐形成一个全世界的共识体系,各国在这两个方面已经开始形成一些共识。很多发达国家已经深刻意识到维护我国公民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各类数据信息库的数据安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家行政层面的重要战略社会责任。国家安全管理法第9条明确提出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理念,现在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法还没有正式出台。电子商务安全法正在组织起草和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而且,立法部门层级很低,缺少高度专业性和高度综合性的法律立法,各个法律条例全部可以引用,但是实际应用价值不大。

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和我们传统的网络信息安全比确实存在有很大的不同。其实质上的区别主要是对整个社会关系结构性的重新改变,包括一种规则性的体系性和架构性的重新设计。网络发展带来的是信息的高度碎片化,解放不了传统的信息时间和网络空间当中的信息速度。这种信息解放速度需要不断建立新的网络规则,需要不断建立新的网络架构。目前在研究进行中的全球互联网络企业治理体系架构的整体设计,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并努力争取市场主导权。去年,美国政府宣布已经放弃了对互联网的国家管理权。但是对于新的网络全球性和网络空间架构进行治理,其中最核心的主要问题仍然在于保证网络空间相关信息的管理真实性和管理有效性。要有效避免无关使用信息的过度合理搜集或随意滥用,使无关信息源的使用始终保持处于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应该做的是如何改变目前移动互联网的基础架构设计,使得一个基础的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一个基础的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得以落地。随着我国互联网法律应用覆盖范围的发展不断扩大,有许多与之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问题及其出现的涉及频率不断大大提高,例如涉及公民合法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金融安全、国家机密等诸多法律相关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不断出现都与维护互联网网络安全息息相关。建立健全我国保护互联网网络安全保障机制的最基本有效途径也就是将有关保护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用户的法律法规形式切实加以规范制度化,建立和规范完善健全我国保护互联网网络安全公民法律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管理体系。

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研究白皮书报告称,我国经常注册使用中国互联网的中国网民群体数量逐年剧增,公民的个人隐私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特殊情况屡有先例出现。有些特殊情况我们可以直接运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惩处和监督制约,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只能通过道德层面进行约束,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人肉搜索”这一现象。”人肉搜索”可能是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上的一种网络流行搜索现象,最早可能起源于中国猫扑网是一种指用户利用各类人工智能参与搜索来进行提纯引擎搜索并为引擎用户提供搜索信息的一种搜索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许多专家学者对”人肉搜索”这一现象成因进行了广泛分析和深入研究,一致观点认为”人肉搜索”现象亟待相关法律加强监管。这主要是由于在”人肉搜索”进行过程中被作为搜索信息对象的主体公民个人隐私权权益受到了严重违法侵害。侵害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危害网络安全的另一重要风险因素。互联网上面的信息共享资源自然是非常海量的,其中虽然有很多信息涉及了受到国家知识财产权保护问题。但是由于目前互联网上的大量信息资源是以一种数字化信息形式发布存在,因此就逐渐出现了”数字知识产权”的这个概念。”数字知识产权”也仅仅是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所明确保护的权利范围,如果有人通过非法通信渠道故意窃取了任何带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性质的数字文件或视频信息就是一种危害国家互联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互联网的数字资源上传下载共享功能还受其影响涉及到了许多音乐、文学和广播影视作品等的知识版权保护问题,这也是”数字知识产权”另一个重要的应用领域。

对于尽快建立和逐步完善执行我国现有互联网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机制的几点思考:

首先,找到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空白点加以完善补充和逐步完善。例如对于”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道德规范制度问题、数字广告知识产权权益保护制度问题等,不仅仅能够单纯从法律道德规范层面上来进行法律规范,还要在相关法律规范层面上研究制定一套完善的保障措施,以此作为有效保护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的重要制度化措施保障。

其次,充分利用网络电信技术为反对网络电信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在我国惩治网络互联网信息犯罪的长期司法治理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感到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是其对网络信息犯罪行为调查取证和立案调查工作十分困难,没有充足的法律证据就可能无法给相关网络信息犯罪行为事实进行准确认定。今后各级司法机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调查防范打击网络电信犯罪证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尽快研究探索开發出一种收集或者调查防范网络电信犯罪行为有效证据方式。特别的就是对于健全证据的使用保存制度问题,一定程度要努力保证证据科学有效,符合我国刑事法律对于健全证据保存制度的基本要求。

最后,吸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目前,防范打击网络安全犯罪和有效保护网络安全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大课题。各国在积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解决防范网络互联网安全犯罪问题实际上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方式和解决方法。我国司法机关在有效防范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风险问题上面还应当广泛地积极加强境内国际司法合作,将国外国家利用国际法律保障机制手段保护我国互联网安全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引进和研究吸收推广过来,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加以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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