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特赦制度的必要性

2019-10-21 07:42陆糊涂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刑法必要性法律

陆糊涂

摘 要:特赦制度作为中国刑法中一项非常特殊的存在,一直备受争议。作为一项国家对犯罪人员免除罪责或者刑罚的法律制度,特赦通常仅在宪法、刑罚或者行政法中规定。现行宪法中第67条1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特赦的职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拥有发布特赦令的职权。但是在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关于特赦的案例少之又少,本文将对特赦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剖析,并且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究。

关键词:特赦制度;刑法;法律;必要性

1 特赦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特赦制度并不等同于免罪,而是针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实施的免去部分或全部刑罚的一种制度,并不是消灭其罪,而是消灭其刑。

1.1 实施严格流程复杂

特赦制度的实施非常严格,国家主席在发布特赦令之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议案通过后才可实施。特赦令发布后,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裁定,并由人民检察院监督。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对特赦令的执行,罪犯才能得到赦免。因此在层层严格审查之下,中国的特赦制度受人民监督并且是一定是完全可行的。

1.2 对象特定,但特赦周期不固定

特赦制度的实施对象并不是面向所有罪犯,能得到特赦待遇的共计九类,参与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战俘、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立功、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作出较大贡献、现役军人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75周岁,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刑期内表现良好的人员,才可获得特赦。最后,特赦令的发布并不是随随便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迄今为止,也只有過9次特赦。

2 特赦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

2.1公正性存在质疑

特赦的对象是已经受到罪行警告的犯罪人员,是一项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不等于大赦,免其刑并不免其罪,在特赦后倘若再次犯罪,也是会记为累犯。在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都只对特赦做出规定,这也表明大赦已经在中国废止不复存在。以公平性来讲,特赦要比大赦更严谨更公正,但是大众对其认识的缺失也导致了特赦制度看似有失公平性。

2.2刑罚万能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深远

社会宽容度缺失导致了特赦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难度。特赦的对象为确有悔意、戴罪立功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人群,但是在重刑思想的影响下,大众对罪犯的理解就是“穷凶极恶”、“不可饶恕”。法制逐渐完善的当下,刑罚万能主义也导致很多人对特赦制度表示不理解,尤其是在释放以后,罪犯是否能改过自新不再犯罪,是很多人担心的问题,也是特赦制度难以执行的桎梏。

2.3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

因为特赦具有特殊性,所以在特赦制度的执行中,依然存在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的情况,从现行宪法到部门法规内容中可见,关于赦免制度的内容少之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仅是对赦免一带而过。在赦免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适用范围、程序步骤等都没有写入法案,因此也就导致了特赦制度不被大众理解和认可。

3 中国特赦制度的实施必要性

3.1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

2004年,尊重人权被写入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将“依法治国”为理念和宗旨,随着国民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更要将法律细节不断进行完善。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底线,触及该底线就是触犯了法律,但是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重视人权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中国人一直将其作为思想准则,并鼓励公民讲文明、树新风。这也就意味着“以暴制暴”的做法与现代法律存在差距。我们期望的是法律能成为一种惩戒恶人的最后手段,并不能成为桎梏社会发展的因素。因此,对于确有悔过之意的罪犯,我们也应当给以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中国实施特赦制度是符合国家合格社会发展整体利益的必然措施。

3.2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

特赦制度就是一种恩赦,在人权保障意识逐步提升的当下,每一次特赦令的发布,都要公布罪犯的具体名单,并且具有严格的审核阶段,保证特赦的公平正义性。国家主义拥有发布特赦令的行政权力,但是特赦令的确定是要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分别执行监督和执行工作。因此特赦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符合人民利益追求的举措。

尤其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当下,我们公民在享受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的时候,对于那些已经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罪犯,也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减刑投入到新的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的是,赦免制度并不会让穷凶极恶的恶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针对那些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非常必要的。而倘若没有减刑、假释、特赦制度,会令罪犯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没有戴罪立功、宽大处理的机会,也极有可能萌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在出狱以后反而会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

3.3中国完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赦制度的执行次数并不多,但是每次执行都是非常严格的。从1959年到1966年,中国共进行了6次特赦,主要是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的赦免。能得到赦免条件的都是以“确已改恶从善”为评定标准。以战争罪犯为例,1975年中国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且赋予其公民权,和平的年代对战争罪犯赦免,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展现中国爱好和平的大国形象。

3.4展现新时代中国大国自信和执政者胸怀

“君子以赦过宥罪”,1975年第七次特赦与2015年第八次特赦之间间隔了30年之久。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赦免制度上一直都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但是这样谨小慎微,反而不利于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2019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并发布了第九次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的特殊时刻,对九类罪犯实行特赦。这不仅能起到道德感化的作用,同时也能反映出在70年的发展中,我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向外界构建民主自信的人道主义大国形象。

3.5在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完全可行

中国逐渐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特赦制度的基础,能确保特赦人员的公平性。同时赦免制度已经在中国延续数千年,自尧舜时期就有了赦免制度,赦免制度已经成为古代君王巩固国家社稷、推行仁政的重要举措,新时代中国特赦制度也可以成为弥补法律过于刚性的不足,也是一种凝聚人心的重要举措。以深厚的历史背景为依托,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特赦制度切实可行,世界范围内,美、英、法、日、韩也在实行赦免制度,由此可见赦免制度是完全切实可行的。但是在中国实行特赦制度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特设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充分发挥特赦制度的法治效力和对罪犯的感化力。

4 结语

总而言之,特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在中国特赦制度的实施中,极大程度地保持了特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因为过于谨小慎微,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出现操作僵化、不被理解的情况。但是特赦制度的实行非常重要,无论是对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还是在国际上塑造从容的大国形象,都是非常有帮助的存在。在特赦制度在中国的实践过程也是中国法律不断完善的进程。法律是国民行为的准绳,但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更要重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引导功能,用道德感化罪犯,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特赦制度就是法律的教育和引导功能在中国社会的积极尝试,同时其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着必然联系,在未来也将寻求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上的平衡点,将特赦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金财.试论完善我国刑事特赦制度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8(33):220.

[2]许玉楼.对我国特赦制度的几点思考——以2015年主席特赦令为例[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4(01):31-37.

[3]柳著文.论我国特赦制度在死刑案件中的运用[D].湘潭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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