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2019-10-21 07:42柴韵
锦绣·下旬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彭某刑法个人信息

柴韵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中国网络社会进一步发展,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其地位以及价值也逐步上升。网络购物、网约车、共享单车、P2P网络借贷等一系列依托互联网的新兴产业正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微信、微博、淘宝、支付宝等众多网络平台,也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生活的重要场所。公民在享受网络服务便利性的同时,产生了包括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财产状况等相互关联的大量个人信息。由于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透明化的特点,公民个人信息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及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于 2017年5 月17日发布6起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令人触目惊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必须依法予以惩治。

一、我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现状概述

我国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之前,刑法设立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由于处罚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较小,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未被纳入刑法的规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刑法对之前几个罪名的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更广,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力度更大了。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整合了《刑法修正案(七)》中所规定的两个罪名,合并、完善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律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加大了打击力度:第一,将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大到了一般主体;第二,针对违反国家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行为,从重处罚;第三,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立法的进步。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下文简称“《网络安全法》”)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同时施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对司法实践中办理该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特征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统计,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杨浦区检察院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公诉案件共计23件40余人。通过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该类犯罪呈现出网络化、低成本、清晰分工和犯罪案件关联化等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源头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

司法实践中,黑客入侵服务器、木马攻击、非法网站、收购旧手机恢复信息、行业“内鬼”外联等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作案源头多种多样。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分子利用主机、笔记本电脑或者手机等设备,将大数据技术、木马制作和传播、网络漏洞和伪基站等多种智能化手段运用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

(二)犯罪行为跨地域、犯罪成本低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本极低,无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资金,不同国家、地区的人可以随时零距离交流,同时也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远程操控对犯罪地外任何一处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窃取或买卖,造成了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一致,导致抓捕难度大、追踪成本高、调查取证困难、破案率低的局面。如本院办理的彭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彭某通过互联网QQ、微信联系上下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因彭某等人利用网络犯罪,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困难,彭某获取信息的上家以及出售信息的下家目前均无法追捕到案。

(三)犯罪组织团伙化、犯罪案件关联系列化

实践中,犯罪主体基于地缘、血缘、亲缘关系,形成一种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犯罪团伙成员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分工明确,给犯罪控制带来困难。同时,犯罪分子窃取、买卖或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步骤关联,有泄露信息的“内鬼”,有购买和转卖信息的“中介”,还有为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信息“需求者”,案件呈现出关联性、系列化模式。

三、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实务问题思考

为有效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同时,应思考如何加大力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款,见诸于法律、行政法规等,缺乏一部统揽全局、提纲挈领的专门法律。立法工作迟滞不前,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不清晰,从长远来看,应从立法层面下功夫。《网络安全法》已经建立,应尽快为《宪法》注入具体条文规定,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作为最后保障的《刑法》的系统、全面的法律体系。

结 语

“如果没有慎重考虑,并直觉反射似的把刑事威慑作为明显节省成本的实现任意行政目的或者福利目的的政治上廉价工具加以滥用,那么刑罚就失去了它的特效性,即应该是对于个体或者社会利益特别不能容忍的,道德上卑鄙的损害或者具体危险的反应。”2

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保障法,刑法是一切法律的制裁法。“出礼则入刑”3,一个行为一旦触及刑法,则首先需要违背其前置性法律,而不是刑法掌管一切社会行为。在网络时代,刑法更应当扮演守夜人的角色,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外,也应当保持克制与谦抑的理念。目前需加强相关前置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形成严密的保护网,才能真正做到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层面发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彰法治文明的价值。

猜你喜欢
彭某刑法个人信息
保护死者个人信息 维权要不留死角
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立法效益提高的制约因素与实现途径思路构建
浅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刑法修正案研究述评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中国刑法立法晚近20年之回眸与前瞻
積分住酒店 嗜賭湘漢逾居兩年
疯狂爸爸 勒死亲生女儿罪恶滔天
逾期未还款,担保人有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