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产生与预防制约之我见

2019-10-21 08:30张书源
大东方 2019年9期
关键词:腐败

张书源

摘 要:腐败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当前我国的腐败呈现出群体化、扩散化、隐蔽化等特征,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扰乱了经济秩序,阻碍法制建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腐败发生的政治权力根源,包括权力集中,权力运行不透明,权力监督不完善。因此,如果要遏制腐败,就必须针对以上原因,对症下药,提出切实可行的遏制措施。

关键词:腐败;权力异化;权力控制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腐败是人民群众最痛恨的社会现象,也是国家努力根治的恶疾,当前各界从不同的角度对腐败根源进行研究,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在理论上为遏制腐败提供了方向。关于当前腐败现象的根源问题,理论界有剥削根源论,体制转型根源论,权力异化根源论等几种主要观点。笔者认为腐败与权力相关,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与异化。

一、腐败产生的政治权力根源

腐败行为的发生离不开权力的滥用,我们谈论腐败产生的原因要从权力入手。

(一)权力自身的性质

行政权力腐败是由权力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行政权力的一般特征包括强制性、扩张性、国家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换性等。权力是主体的一种外在型能力,所以它有可能脱离主体而用于交换,这为掌权者将公共权力转化为私人利益提供了便利。行政权力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最容易被滥用。

(二)权力过于集中

伴随着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领导干部可掌控的权力越来越多,但是能对他们发挥作用的监督制约却越来越少,民主集中制得不到落实,导致在很多单位存在“上级决定一切”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对企业事务干预过多,单位领导人行使权力的界限不明显,集体和个人权力分工不明确等问题较为突出,行为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权力行使者对权力的错误认识,将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与理解为是上级的的授予,对上级负责代替了对群众负责。

(三)权力运行不够公开

暗箱操作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之一。一些权力的行使者为了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故意隐藏权力运行的过程,以达到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从而逃避监督的目的。知情权的缺失,使人民群众对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毫不了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新闻监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务、党务公开不完善,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的质量还不高,这些都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

(四)权力监督不完善

党内监督虽然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有些单位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切实履行,党的纪律监督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党内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影响范围广泛,但是舆论监督受到的限制较多,一些反应社会不良现象的文章难以发表,公开。群众监督作是一种最普遍的监督方式,但是群众监督受制于知情权的缺失,监督渠道的不完善,存在监督效力差等问题。

二、预防与制约腐败的措施

(一)摆脱高度集权制

权力过于集中就会导致监督无力,容易造成腐败。制约腐败需要摆脱权力高度集中的状态,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念,切实做到权力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配置结构不合理是造成腐败的原因,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状态,首先,需要明确党政关系,对党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不能出现以党代政的情形。其次,正确对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减少政府对企业内部事务的控制。最后,在单位内部要对权力进行分解,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的主体要有区别,监督权的独立地位要得到保证。对重大事务的决策要做到民主明确人民群众的决策主体地位,增强群众的参与程度。

(二)加强法制建设

法律的制约,是对政治权力运行朝着良性发展的重要制约手段。想要减少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必须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控制,加强法制建设,给权力的行使树立一道法律的底线。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通过法律来实现对权力运作的规制,实现权力运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和程序化,为监督权力行使提供保证。国家制定反腐败法律需要考虑以下问题,对权力行使的边界和运行规则进行界定,同时对腐败犯罪从严处罚,构建对腐败者的责任追究机制。总的来说,反腐败立法应能够体现反腐败的现实需要,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应当指出反腐败法设立的目的和适用对象,对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权力行使范围做出规定,明确反腐败的机构设置,规定腐败犯罪的具体罪名及处罚方法,整合反腐败监督机构,完善金融实名制,财产申报登记制特种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三)加强权力运行透明度

政务公开是对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政务公开的实质是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使行政行为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中,减少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下面从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方面讨论如何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一,公开的内容。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外,直接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事务及部门都应实施公开办事制度。例如,政府的职能和機构设置,政府的政策规章,与金钱相关的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和具体的财政收支情况,重大工程的投标招标过程土地使用状况等都要公开。另外,除了政府的政绩要公开,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失误也应该公开,这有利于加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第二,公开的方式。我国应该加快政府工作网络化进程,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能在网上及时记录下来,这大大方便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除此之外,政府信息还可以通过图书,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进行公开。第三,政务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有两种。分别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主动公开和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过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针对申请人进行的公开。

(四)强化监督机制

实践证明,权力的正常行使离不开监督,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关键。为了有效的制约权力行使,预防腐败的发生,我们想要预防腐败有效果,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

建立直接对人大负责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不受被监督机构制约的独立地位,这样才能避免监督权受制于被监督权,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独立的监督机构能够冲破由权力组成的枷锁,完成对腐败的监督与制约。具有专业素养的人员组成的监督机构,它的侦查能力比较强,对侦查信息的甄别与保存手段也较普通群众和新闻记者高出很多,具有反映迅速和打击力强的优点。另一方面,该监督机构权力的行使是直接对人大负责的,所以它具有比新闻监督和群众监督更高的权威性。我们说监督权要独立于被监督权,并不意味着监督权可以脱离被监督的范围。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效率无疑是很优秀的,但是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可能会导致腐败,独立监督机构的工作也应当受到监督。一方面监督机构可以和司法部门合作,单独行使调查权,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工作。另一方面,监督机构可以和新闻媒体合作,这样有利于保证监督工作的公开和透明,防止监督机构对腐败信息的调查形成垄断,造成腐败。最后,应由人大及其常委对监督机构的监督整体负责。这使得监督机构在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没有脱离被监督的状态,有利于保持独立监督机构的廉洁性,预防腐败的发生。

2.新闻媒体监督

对新闻媒体的监督進行完善,要加快制定专门的新闻监督法,给新闻监督提供法律上的保证,明确新闻监督的法律效力,给与新闻媒体一定的自主权,同时规制新闻媒体报道中的不良现象,对舆论监督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对于滥用监督权的行为要进行处罚,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于法律没有对新闻监督的效力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新闻媒体监督往往会因为缺乏权威性而处于于某些权力行使者的控制与打压之下,使新闻媒体监督对腐败问题的揭露力度较弱,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影响作用。通过加强新闻媒体监督立法,可以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体系,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使新闻媒体得监督具有权威性。同时通过新闻监督立法,还可以为新闻媒体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我们保障新闻监督权的行使,但绝不允许权力的肆意运行。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也不是无边界的,新闻媒体工作者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随意行使权力。利用新闻报道的影响力来左右司法审判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不受限制的使用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在各个国家防治犯罪的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预防腐败不是几个人的事,需要依靠全体人民的参与。预防腐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让人民群众了解权力运行的基本情况是群众监督的前提条件,只有在了解之后群众才能够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其次,落实群众的质询权。领导干部经由群众选举产生,应当对群众负责,群众有权就其权力运行的状况进行询问,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解决办法,群众有权了解。信访举报是公民参政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沟通的有效手段。完善信访举报是群众监督权行使的重要保证。一,加强信访举报立法工作。确保信访举报的合法性,为信访提供制度保障。二,加强信访责任制。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办法要及时回复,对解决的状况要回访确保问题切实得到了解决。每一次工作的内容都要以文档的内容保存下来,便于后期的监督检查。三,对信访举报者进行奖励。对发现问题的群众给与奖励,鼓励群众积极的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四,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私自泄露举报人信息,应当受到制裁。五,拓宽举报渠道。科技不断进步,信访举报制度也应适应时代的发展,除了传统的举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网络和手机等平台建立举报的渠道,增强公民参与的便利程度。六,对反映虚假情况增加信访工作负担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丁丽军:《中国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研究》,西南石油大学 2015

[2]王艳敏:《论行政权力腐败及其整治对策》,东北师范大学 2002

[3]赵敏娟:《行政权力腐败的制约与监督》,长春工业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

[4]李怀:《中国权力腐败问题研究》,载《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1期。

[5]晓黎:《西方腐败根源论在我国的译介与反响》,载《理论与改革》1999年第6期

(作者单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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