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

2019-10-21 16:17耿玉文
锦绣·上旬刊 2019年9期
关键词:律师

耿玉文

摘 要: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等法律帮助的律师是律师种类中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是通过了解事实真相和正确的适用法律,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进而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对社会秩序和国家治理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地位很重要。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

引言

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比较复杂,首先从政府机关和社会群众来看,刑辩律师遭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部分人民群众的歧视和排挤,得不到他们的拥护和协助;其次,从刑辩律师自身权益来看,刑辩律师自身的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在这种环境下,刑辩律师的执业地位低,社会地位低,当事人又对其抱有一定的偏见和不理解,再加上政府部门也对其抱有看法,更有甚者滥用职权、漠视、故意刁难等各种形式,来侵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定执业权利,甚至是在律师进行工作时进行非法刁难。由此看来,社会环境对刑辩律师还是很不友好的,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1 刑辩中调查取证难的现状

刑辩中调查取证难的现状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是现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现阶段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是经过检察院、法院的许可来调查取证。比如,刑诉中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第二种方式是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调取相关证据,但是必须以经过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第三种方式是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刑诉中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其次是调查取证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来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这三种取证方式都存在着现实中的操作问题。第一种方式是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很少许可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长此以往,律师也不会去采用这种方式来试图获得调查取证权。可想而知,这项规定就如形同虚设一样,没有达到预想的实用价值。第二种调查取证的方式,实践操作中也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法律对此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往往基于自身利益的衡量,而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案件调查停滞不前,不能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第三种调查取证的规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检法机关的各种权益衡量,导致其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但是在实践应用中辩护律师不能有效的实施这些权利,导致律师不愿进行刑事辩护,再加之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受到有罪推定思维的影响,往往先定后审,导致刑事审判类似“走过场”表演一样。

2 刑事辩护中律师以辩护技能弥补调查取证的短板。

2.1遵循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最高原则

律师刑事辩护工作进入实质化,从有形到有效,应当以庭审的裁判为标准和实质化为要求,围绕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来展开,发挥交叉询问技巧、提高举证质证能力、发表充分辩护意见,改变质证低效、举证无力,辩论不着边际的情况,做积极、有效辩护,影响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对案件最终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律师辩护要重视庭前会议,也要在侦查、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阶段发表辩护意见,积极辩护。

2.2制定论辩方向

對论辩方案要进行合理地制定和选择,要全面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不同后果进行预测,不能只想自己会辩论方面的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有可能会出现不利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失败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辩护律师在辩论中要没有偏见、公正、客观、谦虚的态度争取控方的理解,争取审判者对辩论律师最充分的理解。二是辩论律师在辩护中要按照事实来进行客观的表达,在讲事实中不要添油加醋,在讲法中不要言过其实,关于案件的讲述和辩护要符合律师的身份,既要保证礼有节有利,还要仗义执言。有理是指律师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辩护的理由进行阐述;有利主要指坚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有节是掌握好辩护的力度和准确度。在辩论中掌握适度的原则,注重分寸很重要,避免过火失去对度的掌握。律师在辩护中一定要抓住重点,掌握主动性,在辩论中不要漫天讲。要坚定的从案件的实际出发,认清辩护的重点,开展刑事辩护,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讲述的某一个重点。首先要对辩论的事实进行认定,如果起诉书中提出的观点和事实情况不相符,则要求对被告减轻罪责,或者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如果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之间不同,或者是性质、情节等存在差异,都可以提出辩护。三是在适用的刑法上进行变化,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刑法和量刑上合理性上进行考虑,争取被告人的刑法减轻,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止、主动认罪和悔罪等表现下,依据被告人犯罪中止、立功、悔改、自首等法律内容,实行从轻、减缓或者是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

2.3辩护律师的言辞要具有和谐性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域之间的话言存在差异,为了避免听众在听觉上的偏差和误解的现象的出现,辩护律师在辩论中要使用标准的普通话,注意语言的正确发声,尽力做到正常、悦耳、清晰。此外辩护律师还要掌握好语调的节奏,节奏是口语表达的重要组成,张弛有度、轻重缓急、断连恰当的语言对辩护律师十分重要。律师要在语言中注意适当的停顿和口语的承接,这是口语表达的需要同时也是听众的需要,适当的停顿,帮助律师和听众之间的思想交流与理解,在语言停顿的情况下保持语势的连贯性,把握适当的时机。同时注重说明、抒情等,根据表述的内容选择不同的语言表达技巧。

结语

总之,目前应深入思考影响律师行业发展的阻力与困难,完善律师行业的管理,促进其积极有序的发展,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除此之外,更应该赋予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权利,扩大律师的辩护权范围。

参考文献

[1]柏恩敬,刘思达.律师刑事辩护中的职业伦理———中美比较制度与实践对话录[J].交大法学,2018(02):5-24.

[2]王丹丹.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研究———以黑龙江省绥化市为样本抽样考察[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29(01):76-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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