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丙中洛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策略探究

2019-10-21 10:18苑文华
度假旅游 2019年2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策略

苑文华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文章通过对云南省贡山县丙中洛镇怒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梳理,分析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分析,并对当地非遗旅游提出保护性开发策略。

关键词: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策略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517(2019)02-0109-02

丙中洛位于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北部,东接德钦,西邻独龙江,南连捧当乡,北靠西藏察瓦洛乡,镇总面积823平方公里,地势北高南低,最高海拔5128米,最低海拔1430米,地理坐标东经98°23′—98°42′,北纬27°51′—28°31′。南距贡山县城44公里,共辖4个村委会,32个自然村,46个村民小组,包括秋那桶、甲生、丙中洛等怒族村寨。截至2010年8月31日丙中洛全镇总人口为6091人,少数民族占全镇总人口的97.64%,同时也是一个以怒族为主的多民族镇。2006年,位于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北部的丙中洛乡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首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2011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撤销丙中洛乡,设立丙中洛镇。

1 丙中洛镇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丙中洛镇的怒族较完整地保留了贡山怒族的各项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存, 针对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赋存的空间形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及丙中洛镇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共可以划分为7大类,包括丙中洛地区怒族的传统节日“仙女节”(怒语称“乃仍节”)、桃花节、怒族服饰、怒族织毯、怒族竹编技艺、木制工艺、怒族礼仪习俗、怒族民歌、怒族舞蹈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计20项。

2 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分析

2.1 审美价值

审美艺术价值决定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取向。丙中洛镇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较好且特色鲜明,这是进行旅游开发的物质形态基础。当地的怒族工艺品、传统民间表演艺术、怒族服饰等,是历史上不同时代、怒族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展示着怒族独特的生活风貌、艺术创造力和审美情趣,具有浓厚的地方风格和鲜明的特色,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

2.2 社会价值

丙中洛镇的怒族传统文化内容, 反映和表现了怒族共同心理结构、思维习惯、生活习俗等内容。同时,丙中洛镇怒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实践中积淀而形成的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具有怒族文化的典型代表性,对传承和繁荣我国边疆地区的较少数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2.3 文化价值

當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民间的、口传的、野史的、活态的历史文化价值, 有助于人们更真实、更全面、更接近本原地去认识怒族历史及传统文化。同时也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云南省怒族的传统民居建筑、生活习俗和文化传统,具有丰富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且存续状态良好,同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有着重要的民族文化研究价值。

2.4 科学研究价值

丙中洛镇怒族的非物质及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历史进程中少数民族地区不同时代生产力发展状况、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人类创造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原生态的保存和反映,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价值。同时,丙中洛镇传统民居为井干式传统民居,是现存全国怒族传统民居最集中、最典型的地方,当地的民居建筑及聚落布局对研究云南怒族建筑历史来说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2.5 自然生态价值

丙中洛镇自然生态环境优美,被称为“人神共居”的地方,为其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承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载体,其民居形式与用材、民间工艺、节庆祭祀等物质及非物质文化的发展,都是一个“取材于自然并与自然互动”的过程,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于促进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6 旅游价值

丙中洛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仙女节”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吸引旅游者前来观光游览,此外,依托怒江大峡谷生态环境条件,可以相互结合依存开发成为自驾游、体验游和科考游的旅游目的地。

3 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策略

3.1 自然环境保护和人文资源环境保护措施

1)划定自然环境保护范围。禁止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建设较大规模的、有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任何生产、经营性设施。旅游接待设施的建设应有环境、景观影响评价报告,并严格审批。开展的旅游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要按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整治”的规定执行,环境治理费用应纳入成本核算。

2)针对区内人文资源,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对于丙中洛镇现存的怒族重点保护民居、基督教堂、天主教堂以及本地宗教祭坛和水磨坊等加以保护和维修。调整居民新建住房用地,凡建设非怒族传统民居形制的应与传统怒族民居集中区分离。保护区内现有的省、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应通过制定地方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保护;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遗址、遗迹及文物等,建议尽快按《文物法》的要求,申办相关项目并逐步纳入保护范围,并按《文物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保护措施

1)建立、健全项目及传承人档案。对现已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名单进行公布和宣传,其中有的尚可逐级申报推荐州、省或国家级名录及传承人名单;制定传承制度、机制;逐批培养传承人;建立传承人经济资助制度;建立项目活动赞助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维护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传承人,培养传承人,给传承人以一定的经济资助和相应的荣誉。

(2)成立丙中洛镇怒族传统文化保护区资料信息中心。完成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丙中洛镇怒族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整理,建立档案,建立完成当地怒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电子数据库建设并利用微机管理跟踪其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怒族山歌、民歌等传统文化作品进行抢救性的录制和摄像、记录和整理口传文学作品。支持有代表性的民间艺人参加省、州、县的各种表演展示宣传活动,组织当地的对歌等娱乐活动。

3)构建丙中洛镇怒族传统文化展示中心。通过陈列室静态展示怒族传统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饰、乐器、手工艺品,保存民族记忆。鼓励、引导村民将民族语言、歌舞、生产技术和工艺、节日庆典、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活态展示民风、民俗,传承民族记忆。同时,通过开展师徒传承、团体传承等多种形式的传承活动,对怒族传统文化进行展示、弘扬和传承。传习所要以青少年为重点传习对象,定期培训,并组织竞技比赛。通过整合传统怒族文化资源、旅游文化资源,将民族村落、民居建筑、民族服饰、生活方式、采集渔猎等传统文化与历史实物展览相结合,通过旅游发展的路径,将怒族传统文化展示中心逐渐打造成为集展览、演艺、民族文化传承、游客体验于一体的怒族传统文化活态博物馆。

4)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人的培养。以丙中洛镇现有的项目传承人为骨干,以年青的传承接班人为主体,成立丙中洛镇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负责陈列室及传习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召集文化传承人进行文化交流活动,以及主持各种礼仪习俗和节庆活动,逐步通过公司形式转化为市场行为,谋求可持续发展。

5)依托怒族传统民间艺人和组织成立丙中洛怒族文化旅游产业合作社,以怒族传统手工艺为主要内容,改变一家一户生产方式为合作联营方式,扩大经营,争取传统手工技艺走向市场,并申请手工技艺的“非遗产品”的认证,增加民间工艺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3.3 口传心授,加强文化生态环境保护

1)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的传承方式。一是采取传统的技艺传授,由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传承,采取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文化传承,并且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民间艺人给予奖励。二是开展传承人进校园传承方式。通过传承人进入校园、走进课堂、和师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和交流的形式来保護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利于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找到隐性可能的接受者,另一方面也为学校教育融入新的教学资源,从而借助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三是重视乡土教材的编写与使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校园的第二课堂结合,开展传统文化特色教学活动等,以此来实现动态性、延续性传承。四是鼓励并支持家族式的传承活动。

2)设立怒族文化学科,乡土文化课程走进学校,形成传统文化传习、研究的教育环境。提倡青少年学习传统非遗知识,开展怒族传统民歌童谣等的吟诵、演讲比赛等,形成有利于怒族文化保护的语言环境。举办各种文化活动,请进来,走出去,简化对外文化交流手续,营造更为活泼开发式的文化交流环境。

3)恢复怒族传统民俗活动,营造节日气氛,使文化遗产在民俗环境中得到原生态的真实保护。积极搭建群众性文化活动平台,鼓励村民开展对歌、跳传统民族舞蹈、举办节日庆典活动等文化活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增强怒族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群众创办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团体、表演队伍,精心培育根植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族文化活动载体和文化样式。

4)依托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www.ynich.com)建立传统文化保护区专题网页,搭建交流平台,发展以传统文化保护区为主要旅游目的地的自驾游、科考游和体验游。

4 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根本,开发是手段,传承是目的。挖掘云南丙中洛怒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对其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既有助于探寻怒族特色旅游市场机遇,实现其特有的价值魅力,推动文化经济的发展,又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有助于弘扬保护和传承怒族文化特色。

参考文献:

[1] 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暨云南省政协文史委员会.中国特有民族百年实录——怒族[M].北京:中国文史出社,2010:247-255.

[2] 张跃, 李绍恩. 峡谷中的怒族社会[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47-56.

[3] 刘达成. 怒族文化大观[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9.

[4] 赵艳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理论内涵[J].民族研究,2009(6).

[5] 杨丽霞.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综述[J].旅游学刊,2004(4):85-91.

【通联编辑:代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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