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浅析

2019-10-21 08:15梁燕
兰台世界 2019年10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少数民族物质

摘 要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尚存在不少问题,应在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因地制宜”与“因人制宜”的保護方式相结合,以促进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法律

Abstract There are still many issues in the protection of Chinese ethnic minority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Under the premise of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e should combine the protection methods of "acting according to local conditions" with "acting according to peopl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Chinese ethnic minority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Keywor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law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发展和进步的体现,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族文化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些各族人民代代身口相传的独特民族文化正面临着遗失的危险。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是这么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根据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国情,笔者认同云南民族大学安学斌教授在其专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以云南巍山彝族打歌为例》中的定义:“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包括少数民族的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少数民族的传统表演艺术、少数民族的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少数民族的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少数民族的传统手工艺技能、少数民族的文化空间。”[1]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分布广泛,种类繁多,所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困难、复杂,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受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今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

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处于无序状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法规逐渐健全,但是,在许多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仍处于无序状态,缺乏保护规划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致使相关的保护政策、资金、人才等难以落实。

2.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受外来文化以及流行文化影响,许多特性文化受同化或已失传,或面临遗失的危险。少数民族地区与现代化进程接轨的过程中,受到外来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导致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传统民族价值观念、信仰、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逐渐淡忘原始的民族传统,尤其是年轻人对自己民族的传统知之甚少,这种状况是不利于民族文化传承的。

3.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中有很多直接借用和“一刀切”的现象。由于我国民族种类多、范围广,其各自的文化和传承性质又各具特性,因此其保护方法和手段必须是多样性的。在制定我们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直接借用或者“一刀切”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这也会影响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4.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主要是口传身授的形式,这种方式过于单一,失传率高。例如,羌族史诗、歌曲、祭祀唱词等的传承是通过固有的老一辈男性传承人寻找有知识、领悟能力强的本族年轻男子一对一地口授身传,这种传承方式在羌族称为释比文化,而目前熟知传统文化的男性释比人数有限,很多年轻人不乐意接受传承,这严重威胁到了释比文化的传承。在汶川大地震后,部分释比不幸逝世,直接导致部分释比文化的遗失。

5.我国部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功利原因的不当宣传和开发,受到畸形传承乃至破坏。目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往往过于追求商业价值,将宝贵的文化遗产简单表演化、舞台化,忽略了遗产本身蕴含的少数民族的精神特质和文化传统,甚至在旅游活动中破坏了遗产本身存在所需要的文化空间。这种单纯为了逐利的躯壳现象不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非常不利,甚至造成了反面效果。

三、如何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从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概况可以看出,当前的现状并不乐观,这条保护和传承之路该如何很好地走下去?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化,即将其转化为物质实体,立档备案,转化为有记录可供查考的档案,进而成为表现和保存各种民族传统文化的永久载体。

1.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1)以法律的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许多国家相继建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保护工作逐渐展开。相比之下,从法律层面看,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法律有《宪法》《著作权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及其条款,具体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尚未成型,这些大范围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概念比较模糊,适用范围比较窄,可操作性不强。(2)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要合理。有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应当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特点出发,并且以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前提。遏制因功利目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宣传和利用,以免使其受到畸形发展乃至破坏。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征集、整理、管理、保护制度时,要从上到下、由全国到地区,多方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和保护,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文字、声音、图案图腾、形体、节庆、祭祀、工艺及相关活动场所等,对这些类型的文化的归属、产权、传承人权益和保护等方面,在法律上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具有完备的法律层次的制度,才能顺利地开展这些工作。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能有效地推进其立档保护的进程,更好地保护少數民族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特征,增进社会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认同,进而更好地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持我国文化多样性的格局。

2.实行“因地制宜”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两个: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2]应以这两个主体为基点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工作。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根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工作,通过文字、音频、视频、实物等不同的形式“因地制宜”地记录不同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进行妥善保存、传承和利用。不能运用“拿来主义”直接借用和一法行天下的方式进行立档。(1)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绘画、文学创作、图案图腾、医药等进行笔录、绘图、复制、摄影等,形成文字记录与汉语译本一起立档。例如“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使用汉字而不再使用本民族的文字外,有29个民族有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3]而一些少数民族只有自己的语言,并没有形成文字,我们可以通过录音与汉语文字结合的方式进行记录归档,录音可以保持语言的原始面貌,而汉字可以弥补少数民族无文字的不足,有利于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有利于外界对它的理解和认同。(2)对少数民族歌曲、戏曲、表演艺术、手工技艺等,采用多媒体设备录音录像的方式与文字记录方式相结合进行原始的记录。一些少数民族的歌曲、戏剧都是以本民族的语言进行传唱,只有少数人可以听懂,或者是只有民族的传承人才能够听懂,所以只有录音方式与文字记录方式相结合,才能使更多的人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使得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得到加强。

通过多种立档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在维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前提下,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实物化,通过对这些实物记录的立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以原始记录的身份保存和重现少数民族的文化。例如,口述身传材料完成档案化程序后,将被纳入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工作人员对它们进行整理汇编,并提供展出和阅览。

3.实行“因人制宜”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人,是少数民族群众即文化传承人,他们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石”,他们的生活状况将会很大程度地影响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因人制宜”对相关少数民族群众进行保护可以为民族文化的研究和保护提供依据。(1)保护文化传承人与发展文化继承人相结合。“注意收集和归档文化传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方式、当前生活状况、文化遗产作品等具体的相关背景信息材料。”[4]一面要做好相应的收集立档工作,一面要保护文化传承人的权益。“一些学者提出了三种保护民间文艺传承人权利的途径,可供参考:第一,民间文艺继承人利用合同法和侵权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民间文艺继承人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三,民间文艺继承人利用各种行政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5]并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职业化,建立相关制度,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还很缺乏继承人。年轻人不喜欢古老的技艺而拒绝继承,一些掌握某种技艺的老艺人去世后,很多珍贵的世代相传的传统技艺消失。只有不中断文化继承人,才能够把我们少数民族珍贵的文化永远地传承下去。(2)传承方式由封闭走向开放,促进文化传承人的发展。我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众多,不同类型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同特点和文化传承方式,主要的传承方式为开放式与封闭式两类。简单来说,开放式的传承方式是面向大众的,无范围限制,封闭式的传承方式是面向少数特定人群的。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封闭式的传承,导致无继承人而遗失的现象屡见不鲜。现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由封闭走向开放,可以采用学校集体培养的方式来培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这既能培养出高水平的文化传承人,又能够有效地解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过于单一、失传率高的问题。

四、结语

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实行“因地制宜”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方式,以及实行“因人制宜”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方式,这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突破,利用形态转化的方式通过文字、音频、视频、实物等与文字相结合更为有效地传承少数民族精神文化,增进群众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了解和认同,才能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永久的传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1]安学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以云南巍山彝族打歌为例[M].民族出版社,2008:43.

[2]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J].探索与争鸣, 2007(7).

[3]我国的少数民族语言简介.http://www.hpedu.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511.

[4]李波.让档案以特殊的方式记录历史——谈谈档案馆如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兰台世界,2009(6).

[5]李良品,彭福荣.乌江流域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保护与传承[J].民间文化论坛, 2006(9).

作者简介:梁燕,广西艺术学院人事处档案系列馆员,研究方向为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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