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政府监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10-21 16:15马璨
中国房地产业·中旬 2019年10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国民经济建筑行业

马璨

北京光达盛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建筑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民经济的总体建设,其中必然会极度依赖社会发展所需以及相关宏观调节政策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十分重要,由于政府在实际的建筑市场监管中严重忽略了许多问题,导致逐渐暴露在公共视野下,其影响作用日益明显。正因为如此,建筑行业所存在的问题对社会关注度来讲也同样不断在日益上涨。对此,本文将阐述政府监管在建筑管理中存在的意义与概念,逐步分析其中的存在问题与现状,结合建筑行业的管理模式提出对应的改善解决对策,不断促进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积极引导监管质量,使建筑行业在其中得到更良好且长远的发展意义。

关键词:建筑行业;国民经济;宏观调节;政府监管;市场管理调节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这一状况下大量的城市建筑不断涌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所需。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建筑经济在国民总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着我国的综合实力。对此,对于建筑行业的监管与逐渐市场化便呈现一定的必然趋势现象,其中政府的监管起到了十分扎实且健康、完善的市场管理调节作用。为了能够不断提高政府在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建筑工程质量,研究其中不断出现的政府监管内部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对策,便是本文的目的所在,也是为了能够充分避免在政府与建筑管理之间的严重问题阻碍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弊病现象,其研究意义可见一斑。

一、政府监管在建筑工程中的现状与问题

(一)多级部门监管乱象

众所周知,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其安全性與质量性均与所在区域附近的居民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问题以及利用质量均有十分显著的意义,造成在政府部门中对建筑工程的监管部门形成了十分众多的多级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比如安监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建筑方面的监管、环保局负责建筑工程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住建局负责居住环境以及建筑工程等建设方面的监管。这些部门在监管中非常容易形成各司其职的监管现象,导致不同部门在监管中所利用到的不同监管方式与目的下形成不同意见的分歧、如此以来,建筑工程在这些部门的监管中如果有一方面没有达到合格的标准,没有得到这些部门监管的一致认同,便对建筑工程的进展有一定的延误,使监管建筑工程的质量与效率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作用。这样的现象显然十分常见,且非常不利于建筑工程的正常进度与发展。

(二)监管体制缺乏完善

由于在现阶段的建筑工程中,很多建筑工程施工方在施工中的体制与制度均不够健全,绝大多数均呈现出一种“形式化”的现象。与此同时,在建筑行业中人才流动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很多时候建筑施工方的施工团队人员并不是很固定,很可能在这个月所施工的团队到下个月便换了七七八八,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中十分常见。因此,很多时候建筑施工方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员工进行管理,往往在监管机制上的机构进行一定的缩减,形成了政府监管部门在对这些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中并没有充分根据建筑工程内部的机制作为监管基础,同时使政府部门在其中监管所花费的成本十分高昂,因此导致监管工作一度落空,使政府监管工作的落实开展难度比较偏大。

(三)监管力度比较被动

可以显然看到,建筑行业的发展与地方经济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对此,许多地区的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监管更应有足够高的重视程度,同时能够不断督促建筑工程施工方更有质量的完成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但是实际上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往往比较被动,这是因为建筑工程施工方往往因为处于利益着想对政府的监管常常形成一种不和谐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二、政府监管对建筑工程的影响作用

(一)积极影响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管,政府部门参与其中。为了能够不断强化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其中的质量与服务工作均有较良好的提升作用。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一并进行联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能够有基本的管理制度所建立,对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企业在其诚信体系中的状况得以最基本的监管,不仅能够使建筑企业在政府监管中减少出现违规行为影响人民财产安危的现象。同时能够对我国建筑行业市场的良性发展与优异的竞争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与此同时还能不断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提高建设单位的知名度以及市场影响范围,进一步帮助这些建设单位扩大其市场规模,更多时候还能与政府监管部门的配合下享受更多政府扶持与优惠力度,这些因素均对建筑工程的发展与前景有十分积极的影响作用。

(二)负面影响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诚信体系的监管力度随着政府的参与不断扩大其作用范围,使许多在建筑工程行业中有一定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在其中因为政府的管理极大地影响其在建筑市场上的地位,导致对于当地建设发展这些建设单位并没有资格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许多人的利益,加上这些建设单位并没有得到及时改善与整顿,反而变本加厉的利用更多极端方式获取建筑项目的建设权,比如利用分包转包的不正当方式。与此同时,其违规行为在建筑工程的施工中使所建设的建筑质量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作用。对于这种建筑工程建设乱象,政府部门需要不断提高其监管力度,加大监管成本制约这些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对建筑市场的秩序有着相当巨大的冲击作用,同时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监管的成本负担。

三、建设单位在其建筑管理的运行特征

(一)管理力量比较薄弱

建设单位往往因为其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的缘故,与此同时为了利益的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对建设单位管理的成本,导致内部管理并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化运作体系,也有很多建设单位在其中的管理人员聘用上呈现出显著的专业能力与素质违和度十分大的现象,也因为建筑行业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缘故,使建设单位往往在内部管理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其管理效能微乎其微,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建设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其单位的发展。

(二)管理模式比较落后

很显然,在建设单位的管理力量较薄弱的影响下,其所利用的管理模式同样弊病很多,很多建设单位在管理模式上大多以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其建设单位管理模式在其中的更新换代也有着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我国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很乐意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使绝大多数管理停留在封闭管理中,其管理效能自然在落后的管理模式上,出现严重的滞后性。

(三)管理机构十分繁多

对一件建筑工程项目来讲,其中所参与的不仅只有建设单位,还有其他很多方面的主体单位,比如投资商、开发商、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这些单位在参与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均具有对建筑工程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力,这样一来,由于这些单位管理机构出发点和利益点的不同,导致管理制度出现十分繁乱无章且不规则的现象,同时并没有将其进行完善。很多情况下交叉管理以及重复管理往往导致建筑工程在其中的管理显著不如人意。

四、对建筑工程中政府监管的改进对策

(一)政府必须明确其定位

1、成立第三方监督机构

政府应积极不断学习最先进的管理手段,同时引入社会专业人才,用以成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可以让政府对机构在管理中实现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监管责任与权力。这样一来,在第三方监督机构与政府、建筑工程的相互监督中可以放置任意一个部门出现贪腐迹象,同时在第三方机构中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其的管理。但是第三方机构也要保留足够的权利,政府与机构必须建立在一种政府监督机构、机构监督建筑工程的地位体系。

2、明确建筑工程责任主体

在一项建筑项目中,其中的責任主体十分多,刚才笔者也列举了多个单位部门,这些单位部门均为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对此,建筑工程必须将这些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而不是将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政府也要适当放开一点责任权,建设单位必须不断提高其内部的管理机制,不仅要彻底整改只顾眼前小利而忽视长远发展的弊病,还要不断明确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且不断对其中所出现的问题与缺陷进行深入的改善与完善。

3、履行监管与辅管责任

要知道政府作为一个监管单位,做的应当是指导建筑工程的发展,行使监督的权利,在与建筑工程的管理中要做到辅助管理。因此,对建筑行业来讲政府更应在其中不断将建筑行业的规定进行翻山,不断提高现如今的建筑工程技术与管理。同时,为了能够让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有着足够良好的质量,政府要尽快确保建筑工程能够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同时保证其中的质量,力求将监管责任与辅管责任明确进行。

(二)不断提高各部门协调性

1、明确各机构与各部门责权

政府部门在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十分多,比如建设部、安监局、卫生行政部、劳动保障部。因此,必须做好各级机构与部门的协同管理,同时明确其责权意识,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必须充分以带头身份引导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督机构,不断检查建筑工程所需要办理的资质文件与相关证件材料,同时对建筑工程在建设现场的管理状况进行明确监督与管理;而安监局要能对建设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同时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与建设部和安监局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管工作,对建筑工程在其中的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以及施工环节卫生、建设单位的工伤保险状况做好监管工作,这些部门要不断明确自己的责任与权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协调性,从而才能避免诸多问题的发生。

2、明确政府在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的职能定位不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建筑工程的政府监管工作来讲,政府必须充分明确自己处于监管地位,而不是建设地位。就如同比赛不能做选手又要做裁判,政府就是比赛中的裁判,就要充分履行裁判的责任与权力,而不是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出现严重的越位行为。对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均要以其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要监管内容,对于这些建筑工程的责任主体部门政府切记不可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要充分明确自己在其中的职能与定位状况。

(三)建立协调体系,提升协作的多元化

1、完善以政府为核心的多部门协调治理机制

为了能够彻底提高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受益率以及竣工验收合格率,确保这两种指标能够转向百分百的良好目标。政府部门要对监管工作在各处方面做到深层监管,确保施工现象、材料、相关施工人员等信息要有十分明确的标准。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积极定期促进建筑单位等部门与国内外优秀建筑单位做好交流工作,不断借助外力发展地方建筑行业,其中各级部门协调治理机制的完善是最关键的地方。

2、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安全责任知识

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地方所在建筑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无论是最基层的建筑工人还是施工负责人以及建设单位管理人都要充分在培训工作中确保能够从上至下的提高每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知识与意识。同时要监督这些机构做好对新人的等同培训工作,力求地方建筑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能够有着最基本的安全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出安全第一的和谐建筑理念。

3、建立多方机构共同管理机制

社会的力量是巨大的,为了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政府对其的监管质量,政府要积极建立多方机构,确保监管工作的质量性,以第三方管理机构为主,确保第三方管理机构可以在对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工作有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对建筑行业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筑工程的决策咨询工作以及对政府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辅助工作。对此,要充分加强政府与第三方机构、建筑工程的多方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建筑制度

1、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现阶段在建筑行业中的法律体系很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法律体系的时效性并不是很强,早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建筑行业发展所需。对此,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出法律体系对建筑行业的引导监督作用,政府要不断将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完善,不断结合现阶段的建筑理念与发展状况,将其中的落后法律以及相关的空白领域规范进行完善,确保法律体系能够充分渗入建筑行业的每一方面。

2、建立建筑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安全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对此,政府要不断在其中建立相关的建筑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同时尽可能学习与引入国外先进的建筑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不断在法律法规中完善保险制度,确保这些保险制度能够对每位施工人员做好保险工作,提高保险的理赔作用与受益。

3、加强制裁违规行为的管束

政府部门在对建筑行业的整顿中,部门建筑单位不断在其中因为整顿工作而禁止参与建筑工作,正因为如此才能不断滋生多种承包转包等违法行径。对此,政府必须彻底加强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制裁与管束。比如,必须充分对相关的违规企业单位进行惩罚,同时严格审查在招标工作中参与招标的相关企业单位的建筑资质,确保分包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扼杀在摇篮中。然后,对于那些不断出现“阴阳合同”的相关企业进行严厉打击与惩戒,对于在建筑工程所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进行严格整顿,对于违章建筑必须坚决拆除,确保这些建筑附近居民的安全。

五、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的发展始终与民生问题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对此,建筑工程的建设中政府的监管工作必不可少,政府在其中所行使的监管权力无论是建筑工程质量还是建设单位的良性发展,均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在建筑行业的发展与管理中仍旧存在过多的问题现象。而笔者经过上述的整理后不断将其中所涉及到的相關弊病现象进行深入的剖析,同时提出对应的改善对策,确保政府等多部门能够彻底做好监管工作,提高其监管质量。无论是对民生问题的调节,还是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城市的建设,以及对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均有十分显著的重要性影响。对此,相关部门与企业必须严格确保其责权意识,做好协调管理,同时不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与制度,从而才能更好地促使建筑行业在我国未来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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