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发展

2019-10-21 17:43李蒙
大东方 2019年11期

李蒙

摘 要: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其变革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研究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从偏向法学转为片形政策学,并且在发展的基础上更多的需要改革行政的预防原则与应急对策,在行政法的内容上需要做到行政中心的改变。在研究行政法时也要观察其学科方法的转变。本文从行政法的发展的过程看,简述了目前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及发展定位,还从风险规制的角度阐述了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推动行政法的变革。

关键词:风险规制;行政法过程;兴起与发展

一、前言

我国近年来发生过由于行政法的规章制度不严谨产生的问题,因此传统的行政法随着社会结构变革需要不断改变。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会让风险制度的模式产生变化,公众对行政法不信任,制度缺乏生命力,这种信任的风险会产生很多的危机,这种现象会在各个领域改变行政法。目前我国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对公共行政进行调整,并且开拓了新的行政领域,将风险规制纳入到行政法发展体系中去。为了增加行政目的,预防各种行政法的风险,在不断调整完善自身的体系。我国政府全方位对行政体系进行改变,面对复杂的司法体系从政府承担风险、风险规制几个方面对司法监察情况进行分析,将政府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面对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变化可以改变传统行政法,利用风险行政的方式在这个领域进行改变。

二、行政法研究从已知向未知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人口、环境、资源等因素都在不断的转换甚至是重新排列,我国社会处于高位环境,但是其发展和运行是稳定的,面对社会随时可能会受到的冲击和动荡,法律会不断的变迁。行政法的发展也要符合社会的演变,可以灵活的面对各种挑战,不仅仅是解决已知的问题还能对未知的问题进行了解。由于行政法目前面临诸多风险,因此构成属性很容易产生风险,在当下学者将这个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将未知的问题转换为已知的问题,利用非主体的能力对规制技能进行改革,行政法能从机械的法学向动态的法学进行转换,保障公民的已知权利,对未知权利进行一定保障。目前的行政法仍旧保持着传统行政法的合理性,保留了传统行政法的规章制度,从此对未知的问题进行变迁和解决。面对传统的行政法公民采取一种比較消极的态度,不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都会让公民个体面临一定的危险,此时国家和政府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公共资源可以合理的分配,公民自身财产不受到他人侵犯,同时我国提出的预防行政的行政法是对传统行政法的改革,利用全新的解读取消学者对行政法学科的限制。从未知空间向已知空间进行转换,减少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保证事件可以向更好的方向演变。

三、行政法定位从偏解释到偏政策

我国的行政法发展需要向更加精致细腻的方向发展,行政法也需要寻求活动的合理性。由于行政法的权限、主体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等因素影响了行政法的定位和区分。在诉讼的过程中无不论是撤销还是确认诉讼都会影响其基本的构成,这些都需要传统的行政法对关注的主体进行解释。行政法和行政行为在目前的社会中存在一定风险,并且为了规避风险需要对相应的政策进行选择,为了保留法律的原则,需要凸显出行政法的重要性,从其解决问题的兼容性、规避风险的极端性两方面进行检测,合理的规避社会风险,使行政法成为一种工具,消弭风险并且实现目标,从行政法的特质角度去调整整体的法律关系,调整主体与利益义务之间的关系。由于行政机关需要调整行政主体以及处置风险的方法,这就体现出了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性,但是行政法没有固定的方法和目标,无法形成其特质。当行政法要面临巨大风险时需要根据其特征进行改进和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描述的行政法,并且对其进行建设,从其不同的环节、步骤中进行评估和检验,寻找合理的学习方法,对风险进行一定的规避,在形成规制时寻找经验和教训,从不同维度上加强行政法的发展,从不同现象上寻找合理的维度,保证我国行政法发展。

四、行政法原则从预防到应急

行政法在经过合理的推证后可以提出正当、合理、高校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在传统行政法发展时政府会承担一定的公共事务,并且这种事物的管理是在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的。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将行政法原则中的预防和应急加入到变革中去,应对社会产生的各种风险。预防原则主要指的是在合理的法律领域中刺激行政法进行改变,并且针对不同方面收集风险预防方法,形成行政法中预防原则的方法,并且从中保护国家的合理主权,从发达国家逐渐扩展到世界各个国家。从行政法的角度上看,需要更加合法、合理的行政法方便大众发展,让风险规制符合现实的需求,从而实现法律规避。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环境法就做出了一定的规定,需要加入一定的应急技能,保证行政法可以合理的规避风险,将行政法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

五、行政法内容从行政到行政过程

传统行政法的发展过程是围绕行政法的角度去进行的,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程序都需要利用更加精密的方法去展开。面对大量的行政风险,需要对行政法的内容进行改革,不论是风险的制定还是判断甚至是风险的评估和交流都需要利用这种方法去判断和评析,保证其革命性和颠覆性,更好的拓展行政法的发展空间,保证其在我国社会中进行风险规避。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学者在研究这门学科时需要根据外国的行政法进行改革,但并不能完全受限于发达国家的行政法,需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行政法进行改革。研究行政法的各个领域,这样才能为国家提供更加强大的法律治理。减少行政法的风险性,让公众更好地了解行政法的目的,未存在的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法,在研究行政法时也可以削弱据悉爱你性,提升行政法对我国法律的治理,减少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保证城市发展更加健康、和谐。

参考文献

[1]戚建刚.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J].当代法学,2014,28(06):3-10.

[2]赵鹏.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课题[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C].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11.

[3]赵鹏.风险规制的行政法问题[D].中国政法大学,2009.

(作者单位: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