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优化

2019-10-21 09:58宋国标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货主有效期

宋国标

摘 要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官方兽医依法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平稳高效运转的重要抓手,作为动物检疫工作信息的承载体,有利于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生产安全与健康发展,在整个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检疫证明的特点,结合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现状,由此提出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种合为1种,调整检疫证明名称及表述,细化货主栏设置,优化有效期计算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有效期

自20世纪60年代初期至今,我国动物检疫工作己依法实施50多年,兽医法律制度建设与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日益完善,动物卫生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 〕 ,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作为动物检疫工作信息的承载体,在整个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仅就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使用中的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特点。

农业部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 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统一设计并监制了2类4种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B)。并对如何使用、填写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检疫证明明确了货主的起运地、目的地、 载方式、联系、牲畜耳标号等信息,所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一旦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销售任一环节发生动物疫病,检疫证明为可追溯的顺利实现奠定了基础,更具科学性和权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长期从事基层动物检疫工作 , 结合现行的管理体制,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略作以下浅析,供广大同仁参考 。

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足

2.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为四种,使用和管理不便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为动物A、动物B、产品A和产品B四种,而且规格、版式也不一样,不利于实际操作。

2.2 货主的定义模糊,业界争论多

对于动物检疫证,有些人从产地检疫的角度认为货主应该为养殖场,有些人从屠宰场的角度认为货主应该为屠宰的商户,还有一些甚至认为货主可以是动物贩运中介(经纪人)。总之,意见不一,论述看似各有道理.

2.3 还有业界同仁已经多次提出的检疫证有效期模糊、“本批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表述引歧义等问题。

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优化建议

3.1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种合为1种,规格和版式统一参照动动物A版式

统一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再区分动物A、动物B、产品A、產品B4个版版式。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设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为行政许可事项,不论对于动物还是产品,省内流通还是跨省流通的检疫,都属于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动物检疫工作根据检疫环节和场地的不同,分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等类型,属于不同的检疫工作情形,本质上还是属于同一行政许可事项。

其次,同一事项使用一种行政许可文书比较恰当,本质上为同一种行政文书,拆分为4种,给发放、领取、保存等管理工作也带来了麻烦。

再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伴随着动物和产品流向市场,按照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进去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统一为一种版式也有利于相关其他部门和市场主体辨认。

3.2 货主栏改为“发货人名称及地址”和“收货人名称及地址”两栏

发货人填写为生产地的货主,收货人填写为流通领域的货主,现实中大多数流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都是经过销售后运输进入流通领域的,货主发生了变换,设置“发货人”和“收货人”两栏,能够同时解决产地(上游)和流通领域(下游)货主名称不对应的问题。至于单纯运输,货主不发生变换的情形,发货人和收货人均填写为货主本人,也能符合实际情况。

3.3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栏改为“饲养者(生产者)名称及地址”栏,保留单独的“启运地点”栏

“动物证”和 “产品证”合并以后,“生产单位”应包含养殖场(散养户)和屠宰场这两类角色。 有单独的“启运地点”栏,能够方便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多次转运时,启运地点与产地相区别的信息准确体现。单独的“饲养者(生产者)名称及地址”能准确反映产地信息,无论动物(动物产品)进过多少次交易和转运,都能快速定位到源头,对溯源工作有极大的帮助。

3.4 适当调整检疫证明的名称及表述

一是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检疫是证实动物(动物产品)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但“合格”二字需要斟酌,是否可以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修改为“动物检疫证明”。二是在内容表述方面,为避免对文字理解不一而造成误解,是否可以将检疫证明中“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表述,修改为“本批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1 〕

3.5 优化有效期的计算

不论省内省外,动物检疫证明统一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具体时长由官方兽医决定,要符合情况, 不宜过长或过短。 建议按照运输车辆行驶时速为70km,根据路程长短相应计算有效期。同时,“签发日期”一栏在年月日后加施“时”(用24时制) 。

参考文献:

[1]孙荣钊,刘洪明,陈向武.试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优化. [J].中国动物检疫,2018,35 (5):28.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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