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保护

2019-10-21 18:20修梓予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2期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法

修梓予

摘要:近年来,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发展迅速,网络游戏市场的经济效益导致频繁发生抄袭等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游戏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耳熟能详的诸如“泡泡堂与QQ堂案”、“奇迹MU与奇迹神话案”、包括最近发生的网易与多益一案,其争议焦点仍是游戏侵权案件较常见的纠纷——人物、技能、装备、美术形象、故事背景等主要游戏元素的名称近似或相同。本文将通过对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为解决网络游戏元素名称侵权案件提供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游戏元素;著作权法

O.引言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网络游戏内的角色、道具、法术等游戏元素的名称,一般由于句式过短,很难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以往法院大都认为游戏元素名称不构成作品,例如在“我叫MT”一案中,法院认为游戏元素名称由于文字数量有限,寥寥数字无法实现“作品”要求的表达,缺乏必要的思想性和独创性,无法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在网易多益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创造性地将不同领域的用语糅合并赋予其全新内涵,并非简单的词语堆积,因此将全部游戏元素视为整体而作为作品保护的观点值得借鉴。

1.典型案件的裁判分析

在以往游戏元素名称侵权的案例中,法院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会认定被诉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改编权、复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在此将分析以往典型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

1.1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网易多益一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多益旗下的《神武》游戏抄袭《梦幻西游》的系列游戏元素,是对早已有一定影响的《梦幻西游》游戏“搭便车”的行为,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但是在我国,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在侵犯游戏元素名称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只能选择第二条原则条款适用。例如“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一案中,法院没有将游戏规则的表达——游戏元素认定为作品。但为了给游戏产业创造公平合法的竞争环境,法院从另一个角度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给予原告一定程度的保护。除了第二条的原则条款外,一些案件中曾有人引用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内容,例如,在“奇迹MU与奇迹神话”案件中,原告主张《奇迹MU》的游戏角色、场景、怪物等众多游戏素材构成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对此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游戏元素数量众多,其呈现的程度会受到玩家的操作的影响,公众无法据此直接识别商品来源,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以及特有装潢的行为。此外,在“斗破苍穹”一案中,法院认为“斗破苍穹”的名称构成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法院认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认为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一,这一名称不能是注册商标;其次,这个名称应该与其他类似的商品名称有很大的不同;最后,此名称不能已经成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斗破苍穹”是小说作者的原创名称,并且“斗破苍穹”这个名字与这个著名的网络游戏建立了相对稳定和独特的对应关系,并且与其他类似的游戏明显不同。据此,法院认定“斗破苍穹”的名称符合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条件,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2侵犯著作权

第一,侵犯改编权。这一处理意见主要是针对了部分网络游戏选取了名著作品中的元素使用,并且没有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改编权,改编权通常是基于原作,建立类似的故事情节。作品的改编应经原版权所有者许可,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改编的行为,属于版权侵权行为。作家温瑞安在对《大掌门》游戏的诉讼中指控其侵犯了他的作品《四大名捕》,游戏中的五个人物“诸葛先生”、“神捕追命”、“神捕冷血”、“神捕铁手”、“神捕无情”在游戏中的性格、身份等设定与温瑞安小说中创作的“无情”“追命”“冷血”“铁手”“诸葛先生”近似。此外,被告在游戏推广过程中,与温瑞安的《四大名人》系列小说中的人物相对应地利用上述游戏角色宣传。因此,法院最终发现被告在未经温瑞安许可的情况下,将小说文字作品的内容改编为游戲的商业运作,侵犯了温瑞安享有的对其作品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单纯使用了其他文字作品中人物、武功或者道具名称,不改编或使用原作中的人物情节关系等实质情节,就不能认为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这同样是由于这些元素名称过于简短而不能构成作品的原因。第二,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复制权的含义,即权利人享有通过印刷、复制等方式,将自己的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在游戏元素名称的侵权案件中,侵权游戏作品往往将被侵权作品中的内容复制到自己的内容中,并将其提供给玩家,因此法院一般可以断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传播权意味着允许公众使用有线或无线方式获取内容。由于网络游戏的运作基于互联网,因此有权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游戏作品,因此,被告的行为通常也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网易多益一案中,原告《梦幻西游》作品于2003年5月创作并发表,早于被告出品的《神武》游戏。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原告书面作品大致相似的文字内容,侵犯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同时,向公众提供在线游戏的游戏行为侵犯了原告《梦幻西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游戏元素保护的建议

笔者认为,法院之所以认定构成不正常竞争行为,主要是基于两种考虑:第一,游戏元素名称侵权案件有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游戏元素可以构成作品,也有部分人持相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可能对以后相同案件的审理带来影响,法院只能谨慎做出处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第二,做为补充性救济措施,全面定性侵权行为。如果单纯按照侵犯著作权法处理,不能充分的保障原告一方的权益,也不能对被告的行为做出全面的定性。例如,在网易多益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是,某种程度上过度地依赖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游戏元素的名称难以被认定为作品,很难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3.结语

根据《2018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中国电子游戏产业的实际销售额约为2144.4亿元。规模日益增长的网络游戏产业己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源。但在日益成熟的产业背后,网络游戏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在上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认为游戏元素名称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表达方式有限,属于抽象的思想,不能受到版权保护。法院应作具体区分,避免对游戏产业的发展造成过度干预,同时对于影响恶劣的侵权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给予制裁,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实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元素可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从而为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铺路架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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