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理危废,判刑+罚款

2019-10-24 05:12陈彦鸿柯学
环境 2019年10期
关键词:白云区污染环境广州市

陈彦鸿 柯学

2016年10月开始,林金福承租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一无名工厂,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池的处理和拆解工作,并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邻近河涌。2017年3月15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获上述工厂,对该工厂储水池中的废水和外排水采样,经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该厂外排废水里的水污染物铅含量为3.36mg/L,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0.5mg/L的6.72倍;镉的含量为0.345mg/L,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0.02mg/L的17.25倍。2018年7月4日,林金福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表示同意支付应急处置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金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要求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人林金福向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支付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7620元。同时,给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人林金福赔偿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人民币100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告人林金福在省级媒体上就污染环境的事实道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金福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含铅、镉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福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金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辩护人当庭表示没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金福违反规定超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产生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人林金福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赔偿。检察机关根据应急处置的金额及现场修复状况估算,起诉主张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10000元的数额合理合法,被告人林金福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采纳。该费用应由被告人林金福赔偿,并上缴国库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修复工作。被告人林金福的行为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林金福公开道歉的訴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金福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表示愿意支付应急处置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再结合被告人林金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时间、范围、后果、修复成本等因素考虑,被告人林金福公开道歉的方式应以在省级以上媒体道歉为宜。

案例注解

本案系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来,白云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求污染者修复环境及赔偿损失,并公开致歉,推动司法办案与环境保护并行,为建设宜居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该案审判时,市、区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负责环保的工作人员,省、市、区媒体等近百人到场旁听。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林金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宣读道歉信:“本人林金福因犯污染环境罪深感后悔,也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向社会大众表示对不起,并愿意承担本案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决心从此不再做污染环境违法事。”道歉通过庭审直播网进行直播,并由省级媒体在现场进行了新闻报道,教育广大社会群众要保护环境、爱护环境。

由于本案产生了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但判决时,广州市范围尚无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故本案只能将应急处置费用判决由被告向行政机关直接支付,判决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上缴国库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修复工作。但实际操作中,修复费用上缴国库后难以做到专款专用,行政机关也表示直接收取应急处置费用缺乏制度依据。鉴于本案处理时遇到的上述情况,白云区法院于2019年4月向白云区政法委提交报告,建议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帐户,以便于对白云区所有环境诉讼案件的资金进行存放保管以及统筹调配。经白云区政法委与白云区财政局协调,白云区财政局于2019年7月复函,告知区财政在财政代管账户中设立代管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用于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收缴。故本案在客观上促进了广州市白云区代管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项目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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