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应用和探讨

2019-10-25 10:23余锡华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7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条文强制性

摘 要: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已运行多年,本文总结了条文的应用,并对应用中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对未来发展给予了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条文列入《强制性条文》,同时兼顾了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2012年12月,水利部水国科〔2012〕546号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以及质量监督等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经过了多年的实践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水利工程质量得到了根本性保证。

1 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应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把技术法律化,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1.1 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具体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应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把执行强制性条文应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技术鉴定等单位,需分别对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作为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1.2 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检查内容

做为行业主管、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等机构在强制性条文检查中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才能保证条文检查的全面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是否有明确要求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

(2)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3)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3 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检查

(1)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对照强制性文条款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的时候要留有书面的自查记录,如如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则有整改记录。

(2)项目法人检查: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法人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样必须留有书面记录;

(3)政府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检查的要有检查结论或者成果,同时有书面的检查记录和总结性的检查报告。

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和项目、 检查单位和人员、检查内容、檢查程序和方法、检查结论、、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 正确认识、理解、掌握和执行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所涉及技术标准的条款不管其是否录入《强制性条文》,都是要执行的。录入《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提示了该条款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要更加重视。不能误解成强条是要不折不扣的执行的,不是强条就可以打折扣。

住建部建标[2016]166号《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3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到位

3.1由于多方方面原因,有些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到位,主要有下列条文:

(1)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之3.9.4 ,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 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如“不承重模板,混凝土强度应达至2.5MPa以上,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在现实中多数工程难以按照要求做到,少数工程1天就拆模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计),方可拆除”,多数工程现场按照自己的经验,以往的工程中均没出现问题,达不到天数后也就拆除了承重模板。

(3)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之1.0.9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现实中如:一些桥梁工程未验收即通车,少数泵站的“行车”未验收即吊装。

3.2强制性条文执行不到位的原因

在工程实践中,会出现条文难以执行到位的情况发生:

(1)设计方面的原因,主要是设计人员之间的理解的不同,强制性条文要求语言准确、规范,但在实际的强制性条文中还存在模糊的概念,有“宜”或“不宜”的语言。

(2)时间上的偏差,单项标准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时间提前于合订本强制性条文的时间,两者有时间差,两者均有效的时间段,最好选择最新的时效性条文。

(3)项目法人方面的原因:强制性条文在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为赶工期,或为了完成投资计划等原因,自身不按照强制条文进行验收,或变相的要求施工单位不按照强制条文执行。

(4)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施工单位为了抢工期,或节约成本,或管理不到位,经常不按照强制条文执行,特别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班组或违法挂靠的老板队伍。

3.3强制性条文不到位的解决措施

水利工程大多为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项目,关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大多投资为财政投资,为纳税人的钱,解决的措施首先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齐抓共管,加大检查、巡查等督查力度,现场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内部质量体系建设,同时要执行到位,同时各方要实行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等项目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出了问题,必须问责。

4 水利工程强制性条文未来发展方向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的一个技术性规范条文,具有强制性,但不是自成体系的,强制性是从其他标准规范中抽检出来的,原来的水利条文仍然有效,由于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实行。未来转变的方向是与国际接轨,向“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推荐性的技术标准”的体制转变。

5 结束语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水利工程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同时推行依法行政,科学治水,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穿于整个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从勘测设计、施工等各阶段,我国治水的工作重点转变为“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根本保障。

作者简介:

余锡华(1974年9月—),男,汉,籍贯:安徽岳西,学历:本科,水利水电工程师,一级水利建造师,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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