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套路贷”案件特点及规制

2019-10-30 07:26沈宇靖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19年12期
关键词:套路贷

沈宇靖

摘要:“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或专业的术语,而是一类犯罪的通常说法,往往包含一类乃至一系列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正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关键词:“套路贷”、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

1.“套路贷”案件全国分布情况

2016年起,“套路贷”案件开始在全国多发。到2017年乃至2018年很多案件开始进入审判程序。以2017年至2018年为时间统计节点,上海发案34起,占全部发案数的58.62%,发案数最多。广东发案4起,占全部发案数的8.62%。江苏发案4起,占全部发案数的6.9%。福建发案3起,占全部发案数的5.17%。江西、北京分别发案2起,占3.45%。浙江、安徽、湖南、河南、贵州、陕西、河北、吉林分别发案1起,各占比1.71%。

从案由上来看,民间借贷37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9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各2起,非法拘禁、诈骗、排除妨害纠纷、抵押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各1起。

以发案数量最多的上海为例,根据上海二中院《2016-2018年“套路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年以来,上海二中院及所辖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套路贷”案件31件,涉及被告人124人,被害人达211余人,涉案金额总计1.43亿余元。其中:2016年1件,涉案金额110余万元;2017年15件,涉案金额9400余万元;2018年以来共15件,涉案金额4800余万元。上述31件“套路贷”案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460余万元。

上述31件“套路贷”犯罪的主要方式有:以贷款公司名义行骗共计9件、涉诈骗未成年人共计4件、以典当行名义行骗共计4件、放高利贷个人行骗共计9件、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行骗共计2件、高利贷中介行骗共计3件。

2.黑龙江省“套路贷”案件特点

“套路贷”案件的典型特征是放贷一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害受害方财物。简言之,借贷为虚,骗财为实。但我省的套路贷案件除了具有以上共同特征外,还呈现出不同特点。

2.1 与黑社会相结合,呈现出有组织犯罪特征。

在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涉“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等金融领域案件的数量占全部结案数的10%左右。同时受经济利益驱使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局限,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诸如土地矿产、住房建设、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医药、文化旅游、商贸集市、校园周边、石油煤炭、农林水利等,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市霸”“行霸”“油霸”“砂霸”“煤霸”……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实践中,由单个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较少,一般都是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出现,这些犯罪团伙为了索债不可避免地牵涉一些黑恶势力。上述关于黑恶犯罪的《意见》表明国家对“套路贷”犯罪的警觉已经提升到扫黑除恶的高度。

“套路贷”犯罪虽然多表现为团伙作案的形式,但是并不能将所有“套路贷”团伙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索债行为分为暴力索债型和虚假诉讼型,后者明显不具有暴力性特征,其采取的方式也不足以对借贷市场的参与者形成垄断性地位或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只有采取暴力索债的方式,才可能对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进而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区分。更准确地说,“套路贷”犯罪不能和“黑恶势力”完全等同,二者之间应当属于交叉关系。涉黑的“套路贷”集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設立或聘请专门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保护伞”。一旦小贷公司具备以上形式,那么其存在本身就对本行业或本区域的其他竞争者和公众形成心理压力和行动规制,在被害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后,他们往往迫于犯罪人的淫威,不敢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其次,本来正当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解决,而小贷公司却非法通过暴力组织或者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来解决问题,明显是站在国家和法律秩序的对立面另设一个‘地下系统”,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

2.2 与高科技结合,以经济发达地区为技术依托。

黑龙江省地处我国北方,是农业大省,相比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经济发展相对欠发达,经济因素呈现在“套路贷”案件上就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经常向南方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寻求经济依托组织,而形成共同犯罪。

2019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警方侦破了公安部督办的“7·30”套路贷专案,摧毁了专门为“套路贷”犯罪团伙运营APP的“阿尔法象”系统平台,实现了对实施“套路贷”资方犯罪团伙、催收团伙以及帮助“套路贷”犯罪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支撑服务商、支付服务商、推广服务商全链条式、生态式打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阿尔法象”系统技术服务商和“金蔷薇”套路贷APP为依托,展开犯罪,其中以邹某为首的天科安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为“套路贷”研发“阿尔法象”系统平台,订制“套路贷”APP,被打掉的时候还有200多个APP在运行。天科安华公司对在其公司租用系统平台、定制APP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提供推广、介绍催收、对接第三方支付公司和数据公司等“一条龙”服务。上海某第三方支付公司明知“套路贷”犯罪情况下,为“阿尔法象”套路贷系统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开通商户通道帮助“阿尔法象”系统平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非法谋取高额利润。上海、杭州3家科技公司专门研发数据风控产品,为“阿尔法象”等“套路贷”系统平台提供风险控制及催收支撑服务,还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套路贷”犯罪团伙,为其提供风控服务和催收支持,非法牟利。

3.“套路贷”案件的有效规制

3.1行政规制

上海二中院《2016-2018年“套路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指出,引起“套路贷”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融资渠道相对单一,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金融体系有待完善。因此丰富合法融资渠道,完善现有金融体系,及其监管制度,一定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套路贷”案件的发生。当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时,刑法才作为社会关系的最后保护者体现作用,这才是应有的法律调整顺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行政规制:

首先,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需加大对相关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涉嫌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工商部门发现犯罪的及时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对于使用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予以行政处罚,撤销行政许可。

其次,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是“套路贷”案件的常见手法。网络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放贷信息发布者经营资格和信息真实性,如果发现虚假信息,立即做出清除处理,以防扩散;坚决打击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的网站群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深入一线摸排调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在当地网络平台公开;加大“套路贷”犯罪的宣传,使更多人知晓“套路贷”的一贯套路;加大对借贷市场的监管,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积极构建新型贷款机制,简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让贷款人、资金使用人可以方便快捷通过正常途径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3.2 法律规制

“套路”一词曾被评为2016年十大网络流行语,而今,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成为一种让人闻之色变的陷阱,一旦落入,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可能遭受严重侵害。起初“套路贷”案件往往因其民刑交织的特点,以及被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被套路过程中不善于证据留存,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又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存在立案难的情形。现在,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会一口气公布了四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这4个概念,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

另外,从发案率比较高的上海,江浙一带来看。上海和浙江先后于2017年10月25日出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2018年3月18日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出台“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重惩处,坚持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有效遏制“套路贷”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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