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监管风险

2019-11-04 18:05王群
销售与管理 2019年9期
关键词:比特币数字货币金融监管

[摘 要] 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是金融监管的新挑战,既要发展数字货币又要保障金融稳定和经济秩序,实现政策目标,这要求我们重新思考现代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和政策目标以及最优选择。

[关键词] 数字货币;金融监管;比特币

一、数字货币的诞生发展和文献综述

交换发展必然要求货币出现,货币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还能便利财富贮藏或转移。早期货币往往以黄金等贵金属的形态出现,而当国家暴力机关建立了经济秩序,从而创设了一个公共权威或公共信任的基础之后,铸币的名义价值逐渐脱离实际价值,初级阶段的信用货币出现,此后纸币和法定纸币逐渐普及,并随着记账制度和电子支付的演进,诞生了电子货币,及至信息化社会,绝大多数交易已通过记录纸币数量的数字符号转账交易,由此开启了货币的数字化过程并诞生了私人信用货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常被称为“加密货币”,是指以加密数字串的数据信息形式存在、采用分布式支付网络从而具有超稳定性难以被攻击的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称其为“价值的数字化表达”。2018年国际清算银行下属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提出货币的概念模型,将数字货币分类并定义为:发行人(央行或非央行)、货币形式(数字或物理)、可获得性(受限或非受限)和实现技术(基于账户或代币)[1]。

哈耶克曾设想货币非国家化,废除央行,允许私人发钞,在私人发钞竞争中自然会有最好的货币脱颖而出[2]。Weber(2014)认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尚不能取代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等构建的现代金融体系,比特币的发行与经济无关,如果比特币取代法定货币将导致通货紧缩[3]。Dwyer(2014)对人们从使用传统货币转向比特币提出疑问,偏好比特币匿名性的只是少数特殊人群,而非是多数人[4]。

二、数字货币的监管风险

哈耶克推崇自由竞争,然而私人发钞服务的竞争与普通商品的竞争毕竟存在差异,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普通商品尚且有这样的事实,只要有可能厂商总会为了追逐最后一枚金币而努力实现垄断定价,何况是拥有征收铸币税这一巨大潜在利益的私人发钞服务,经历过垄断危害之后,商品市场上有反垄断法约束,而金融市场上反垄断司法的发展就滞后得多,私人发钞服务市场上的反垄断则丝毫不见踪影。分析分布式数字货币对经济的冲击影响不能不参考封建王朝时代的私铸货币或私发信用货币的殷鉴,发钞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直接冲突,最终在自由竞争中消灭了维护信用的发行者,最终整个信用体系崩溃。

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诞生于北宋初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5]记载:“先是益、邛、嘉、眉等州岁铸钱五十余万貫,自李顺作乱逐罢铸,民间钱益少,私以交子为市。”交子作为代替铜钱交易的信用凭证最初为成都柜坊商人私制,局限在一定范围使用,后来被广泛使用,商人们联合成立专营发行和兑换交子的交子铺,专为携带巨款的商人经营现钱保管业务,并在各地设立分铺。恪受信用随到随取为交子赢得了很高的信誉,公元995年前后商人们开始印制实质上的私人信用纸币,又称私交子,并基本上淘汰了原本流通的金属货币,取得垄断地位,此后私商们“奸弊百出,狱讼乃多”,“后富民资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不息”。1020年寇瑊查禁交子,《宋朝事实》[6]记述“自住交子后,来市肆经营买卖寥索”,在蜀中引起强烈不满,1024年成都设交子务,专责交子营运,禁止民间假造交子,交子公信力开始被无限制滥用,《宋史·食货志》载,哲宗绍圣年间 “界率赠造,以给陕西沿边籴买及募兵之用,少者数十万缗,多者或至数百万缗,而成都乏用,用请印造,故每岁书放亦无定数。”1107年,宋朝政府改交子为钱引,改交子务为钱引务,不置钞本,不许兑换,随意增发,交子信用彻底垮掉。

无独有偶的是2019年脸书拟发行天枰币,脸书主动放弃发钞数量控制权力,而选择成立一个管理该货币的协会——天枰币理事会,虽然时代变了,技术环境进步了,却一望可见当年成立联合交子铺的十六户富民,十六户富民没能改变利益直接冲突的根本问题,天枰币理事会依然不能改变矛盾由单一发钞人与持钞公众的利益冲突变成联合发钞人与持钞公众的利益冲突,诸多利益冲突的结果亦必如历史上的宝钞一样,善始者实繁,克终者盖寡,因而监管之初的制度设计上就理应解决这一问题。

除了发钞人与持钞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外,数字货币的匿名性也会带来监管风险。事实上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并不可取,交易理当公开透明,任何非由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而来的匿名交易都不应该合法。需要匿名的交易往往是因为其潜在甚或直接侵害他人利益,若从法律上承认其合法,就等同于承认侵害他人利益合法,这与美国宣布强制要约收购合法,从而保证金融市场的垄断资本合法侵夺小股东利益站在同样立场。

数字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和流通手段理应是货币发行当局侧重的目标,而应尽力避免数字货币的财富储藏职能发挥作用,外来金融扰动冲击发生时,贮藏手段带来的破坏效果特别显著,以至于利用数字货币攻击某一经济体,首先就要千方百计促使数字货币的储藏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反之要抵御通过数字货币对经济体的攻击,首要任务就是将数字货币的储藏功能抑制到绝对可控的范围之内。

三、数字货币对监管当局职能定位的冲击

数字货币的发行量由算法决定——看上去不由人来主观控制,这与理性预期学派的主张并无二致,然而科技进步使得数字货币时代使用理性预期学派固定货币发行量主张会带来这样的结果,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在确定的经济环境下是确定的,与此同时各自为政的分散货币发行却是不确定的,信用货币的纸币时代货币信用集于发钞央行和发钞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货币发行量的调节通过央行的政策工具实现,理性预期学派的货币政策意味着央行放弃或者说让渡了这些权利给数字货币发行者,从而放弃了这些政策工具,历史上这些权力行使缺位的情况曾经存在过,在金本位或者金汇兑本位下,通过黄金的贮藏功能窖藏或者再进入流通实现自动调节来解决这一问题,而数字货币环境下,“窖藏”数字货币会大幅推高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使经济体的可攻击性大大增强,与此同时央行却已经让渡或者放弃了控制货币发行量的权力,变相地失去了对利率的控制能力,换言之央行的政策目标与手中可用的工具并不匹配,从而央行要么不能放弃这些工具,要么就不得不调整降低甚至放弃某些政策目标。

从实践上看,欧洲和日本将数字货币发行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欧洲央行将发行数字货币类同吸收存款,欧盟委员会则认为应单独设立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并充分授权,以免银行金融机构阻碍数字货币创新。美国则将其视为非储蓄性的货币服务业务,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针对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类发卡者还要接受联邦一级的监管,并且必须为其所发卡的金额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各州还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制定了本州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相关法律。显然美国的监管设计保留了抑制私人信用的数字货币成为储蓄货币,或其贮藏功能留了口子,即在法律上赋予禁止其贮藏功能的权力,但同时保留这一权力而并未行使,而又因私人信用的数字货币跨国界的特性,用其利而遏其弊,确实是值得效仿的做法。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当局面临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的挑战,在发展数字货币和保障金融稳定和经济秩序之间做两难选择,理应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国际清算银行报告https://dl.brop.cn/wechat/ Central%20bank%20digital%20currencies.pdf

[2]HAYEK F. A. 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M]. Londo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1976.

[3]Weber B.,2014,“Can Biteoin compete with money?,”Journal ofPeerproduction,4.

[4]Dwyer P. G.,2014, “The economics of Bitcoin and Similar Private Digital Currencies,” SSRN Working Paper,No.2434628.

[5](宋)李燾,《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9,中华书局,2004年

[6](宋)李攸,《宋朝事实》(卷十五),商务印书馆, 1935年

[作者简介]

王群(1972-),男,汉族,祖籍湖北黄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西方经济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法律经济学。

[作者单位]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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