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2019-11-05 08:23许慧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0期
关键词:特殊性内涵

关键词 行政法律关系 特殊性 内涵 类型划分

作者简介:许慧莹,湘潭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0.250

行政法律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指引和规范行政法以及行政法法学的理论发展,而行政法和行政法法学的理论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牵涉到公民生活、学习以及工作的权利和必须行使的义务等方面内容。倘若行政法律关系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权力和权利的不平衡。所以充分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是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该重点做的工作。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

行政法律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对于行政法这项法律上关于各种权利、义务还有运行方式和过程的概括,而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要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这样才会有行政关系的产生,之后才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所以这也就代表着,如果要研究行政法这项法律,就必须要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它是依照行政法来成立的法律关系,所以说行政法律关系必须要依托行政法来存在。此外,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被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及作用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的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人,他们在这段法律关系当中属于当事人,而且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总的来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群体构成:第一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享有国家行政权,能够行使国家赋予他们职务中的职权;第二类是行政相对人员,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和行政主体处于对立面的一方,他们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中的任意一种;还有一类指的主要就是在法律上和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是这一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并不经常出现。所以综上来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含以上提到的这三类。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行政主体是作为行政案件中的被告角色,行政相对人员则是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角色。所以根据以上阐释可以得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他们对于法院在审查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确定被告和原告方面起到了引导性的方向作用,方便法院快速确定此类案件中的被告和原告。[1]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要素及作用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主要指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权利与义务则指的是由行政法律关系中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内的主体所享有或者承担。一般来说,行政主体的权利主要指自己的行政权利,义务指的是国家规定的必须遵守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员的权利主要指自己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上诉、复议的权利,义务指的是必须要服从国家管理的义务。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要素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点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能够彰显出他们各自不同的法律地位。第二点是法院能够依据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来审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拥有国家赋予他们的不同的权利,所以法院要根据这些权利及相关义务标准来判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以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为标准

如果以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作为标准,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可以分为外部和内部这两种关系。在内部关系的具体定义上,不同的专家持有不同的意见,总体来说内部关系主要有以下这三种划分:一是认为内部关系指的是受到一定的行政法条例来约束的关系,比如行政机关中上级和下级的关系;第二种指的是行政机关和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的关系。第三种指的是行政主体内部中所有的上下级关系都是内部关系。之所以会有三种不同的内部关系结果出现,主要是不同的专家在划分的时候依据不同的标准,且他们看待事物的角度和观点也不一样, 但是总体来说都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划分,只不过有些专家关注整体,而有些专家关注个体差别罢了。而在外部关系的划分上,大家的意见都比较一致,专家们普遍认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外部关系指的是行政主体和其他那些不跟他们产生相应上下级关系的行政工作人员因为某项工作而产生交集的关系。所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只要是属于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都可以被称为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内部关系,而只要牵涉到一个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与其他行政机关中人员的关系就统一被称为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外部关系,所以总的来看这种划分标准还是比较明晰的。[2]

(二)以法律关系的属性为标准

按照法律关系的属性来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划分则可以把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实体关系和程序關系这两种。按照严格意义来理解,这两种关系看似是两种平行无交集的关系,因为实体关系指的主要是一种具有实体意义的权利或者义务关系。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和案件当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靠实体的行政法律来约束。而对于程序关系来说,顾名思义,主要是一种程序上的关系,它主要依靠行政程序法的约束。[3]所以总体来说实体关系和程序关系在两方面体现出不同,一种是法律的存在形式上,前者以实体意义存在,而后者只是一种程序上的关系。另外一方面指的是依靠法律的不同,前者主要依靠实体的行政法律的约束,而后者则依靠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如上文所说,这两种关系看似互不侵犯,但是两者很难独立存在有各自独立的意义,因为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这两种关系通常会被结合起来,以此达到相应的行政目的。

(三)以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为标准

以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因来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进行划分,这种划分标准应该是这三种划分标准中最容易理解的了。我们把先天的形成原因称为原生,而后天的形成原因称为派生。原生关系指的当然就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比如说公民在行政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那么相应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对违法的公民进行行政处罚。而派生关系相比于原生关系就略显复杂了,派生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进行处罚的时候出现了一些不合理性,引起公民的不满,从而导致公民进行再次上诉。这种派生关系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中有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它可以对实施行政法的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不公平、不规范的行政处罚现象出现。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恒定性是其特殊性特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必然有一方属于行政主体。因为如前文中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中我们提到的那样,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这样双方才会由行政关系的产生,之后才会产生之后的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国家行政权利必须要由国家的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授予权利的组织才能行使。[4]除此之外,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一定是被告的那一方,而行政相对人一定是原告的那一方,而且两者的原告和被告位置是不可以相互转换的。如同我们前文曾经提到的那样,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员在被告与原告位置上的固定性也是法院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标准。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双方却可以互换位置,所以说行政主体的恒定性是行政法律关系特殊性的重要体现。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具有法定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法明确规定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不能由自己私下更改的。所以,在所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赋予的权利来执行相关权利,处理相关事情。例如行政机关在审核公民办理相关事项的条件时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和程序来对公民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位之便而擅自更改相关条件或者程序,一旦行政机关擅自更改相关条件或者程序就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共存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脱离义务而只行使权利。

(三)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矛盾性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方面,学界领域内部一直都认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处于支配和主导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则处于附属地位,所以双方的地位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不对等性。除此之外,行政主体由于权力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员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表面上看,行政主体由于拥有行政权力确实处于双方中的主导和支配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员只能服从,处于附属地位。但是事实上,我们在前文中也阐述过,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所以行政主体也是按照国家赋予的职位和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职务、处理事务,在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行政主体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一旦行政相对人员觉得自己在行政主体行使权利过程中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就可以进行复议或者上诉来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事实上,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行政主体拥有行使行政的职权,而且这项职权是国家赋予的,彰显出一定的国家权力。而行政性对人员的权利跟义务没有国家权力的属性,所以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另一方面,双方各自拥有的权利也各有不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员都拥有着属于他们各自双方,而对方无法拥有的权利。所以在判断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员地位上的差别时具有很大的争议,这种矛盾性使得我们没办法去判断双方在地位上是否真的具有不对等性。[5]

(四)行政法律关系权利具有有限性

行政法律关系权利的有限性我们在前文中也提到过,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员的权利都是由国家赋予的,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双方不能行使超越自己职务之外的权利,尤其是对于行政主体来说,他们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执行相关权力,不能根据自己意愿随意更改程序或者做出越权的行为,一旦做出相关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主要体现出行政法律关系权利的有限性。

五、结语

行政法律关系受到内涵、构成要素、类型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有其主体方面的恒定性、内容方面的法定性、地位方面的矛盾性和权利方面的有限性这几个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领域内的多方面内容理解上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它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基本范畴和具体应用。因此,仔细研究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相关内容对于促进行政法的进一步完善,更好保護公民的合法权利,形成社会的和谐氛围,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彬权.担保行政法律关系析论[J].理论导刊,2015(12):106-109.

[2]于晓松.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探析[J].经贸实践,2018(24):277.

[3]王海佳.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新论[D].广西大学,2014.

[4]黄永钦.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11):108-109.

[5]李福林.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秉性与特质[J].深圳社会科学,2019(1):13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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