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站在治国理政现代化角度看制度

2019-11-06 02:34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9期
关键词:崇义刑事诉讼法量刑

本社记者 李天琪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把速裁程序适用的范围限定为11种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同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7月,中央深化改革小组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26项决定,当日公布施行。“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11个条文,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至此,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并在全国生效实施,至今已历时一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扎根于中国本土,实施与发展的现状如何?成绩如何?遇到哪些问题?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难题是什么?带着一系列问题,本社记者采访到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

在试点中生根

记者:樊教授您好!众所周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诉讼制度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据我们了解,为深入了解2018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由您带队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组织调研团队,于2019年6、7月赴全国各地法检单位开展实证调研。基于调查结果,您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实施与发展的现状如何?

樊崇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与发展的现状,我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三句话表述:“一是明确了改革方向,二是强化了组织领导,三是平稳有序推进。”但是根据我们调研组的调查和实践的工作,我认为当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首先,对贯彻这一程序的认识还不到位。除试点外,各省区市基本上还没行动起来,都在等待、观望。尤其是等待“两高三部”下达实施细则,细则没下来,无法实施。我们调研组走访了好几个单位,问他们为什么还没有行动,他们表示最高领导机关没有来文,等着上面来文,所以还没有行动。他们还不知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已在2018年10月26日加入刑事诉讼法,当天公布,当天生效,全国就要实施。甚至一些原试点单位,也基本呈现停顿状态。

>>2019年8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联合在京举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李天琪摄

再者,就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理解和适用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性质和定位;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的阶段和案件的种类,尤其是重案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侦查阶段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提出幅度刑还是确定刑,以及量刑建议书的内容与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具结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建构协商程序,是定罪协商还是量刑协商抑或是定罪与量刑皆可协商,这种程序的建构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的异同;如何确定“自愿性”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可否降低,如果不降低,可否简化证明方式,律师如何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尤其是值班律师的定位、定性、职权、参与的程序等问题,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也没有细则作出详细说明。认罪以后反悔与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选择与适用;如何从落实政策的主观认定转向程序审理。

记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及理论依据是什么?

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我总结为四项:“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要求必须诉讼分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试点改革的经验总结;借助国家监察法的颁行,两法衔接之机,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改。

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依据,我总结为六大理论:刑事一体化原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人权保障原理;程序正义原理;诉讼分流、繁简分流原理;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理。

在实践中发芽

记者:我们到基层单位采访时,一些法官直言,刚开始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就连他们都产生怀疑。我们如何看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樊崇义: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强调三点。首先,政治站位要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不只是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高的站位是治国理政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一个重大体现。如果70%~80%的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社会治安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政治站位上要提高到这是体现治国理政现代化、国家在司法方面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体现。

其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深。只有把70%~80%的案件分流,我们才能拿出时间和精力审理大案要案,将10%~20%的案件实现庭审实质化。

最后,司法模式的转型要快。我认为这是一个司法规律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压制型诉讼,第二种是权利型诉讼,第三种是协商型诉讼。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权利型诉讼转向协商型诉讼的举措。

>>图2:著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 资料图

>>图3: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判决书(左一、左二)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判决书(右一)的厚度对比 李天琪摄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司法制度的改革与转型面临着一个痛苦的认识过程和提高过程。对这一过程,上世纪的美国称之为“程序革命”。这是一场深刻的诉讼模式的革命,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认识,转型就慢。诉讼制度面临从对抗制转向合作制,刑事辩护从“对簿公堂”走向“协商合作”。美国评价一个律师、检察官的办案能力,主要是考察其谈判能力、协商能力和交流合作的能力。

记者:在程序上,如何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落地?

樊崇义:我认为,需要把分散、融合式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整合为一个统一、完整、系统、独立的程序。逐步地调整诉讼结构,整合刑诉法律关系,完善诉讼程序,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逐步形成“两大程序、两大格局”,使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更加科学、完善,更易于操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11个条文的规定散落在侦查、审查起诉等不同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这种分散式的程序,实务部门难以把握,程序不完整。

我认为,下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可以考虑将刑事诉讼程序转为两大类型:一是认罪认罚统一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适用;二是将不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另外一个程序。使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更为科学、完善,更易于操作。我认为,这是一个司法规律。

记者:那么如何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坦白、自首、认罪服罪的关系?

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的目的就是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制度化、程序化,以改变长期以来传统的落实政策主观认定的做法。坦白、自首、认罪服罪要通过程序解决。尤其是要在当事人、律师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认罪量刑协商加以解决,在程序上加以表现。

记者:您如何看待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问题?

樊崇义:目前,量刑建议是采用“幅度刑”还是“确定刑”存在争议。量刑建议的采纳或不采纳,仍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存在体制上的问题,这是个诉讼的分流问题。

记者:我们为什么要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樊崇义:今年8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联合在京举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值得重点关注。会议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讨。当天与会嘉宾除了各高校著名学者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领导,地方公检法机关的业务专家,以及来自全国六十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

此次会议给我印象深刻的是,大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数量之大,从实践上来讲最少的适用单位也达到60%。中期总结试点上认罪认罚适用的案件已经达到83%。受理案件每年是150万件刑事案件,你算算,按80%来算这是多大的数字。认罪认罚从宽决不是小事,就刑事犯罪案件治理来说这是一件大事。这个问题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不是可有可无,是必须要进行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们国家层面的一件大事。它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稳定,是我们党、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件大事。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中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予以肯定和吸收 资料图

在完善中开花

记者:有人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是舶来品,有点英美法系诉辩交易的意味,对此您怎么看?

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的建构符合司法规律、符合人类历史发展及诉讼类型发展。不管哪一个国家,西方、东方都是从压制型、权利型最后到协商型。我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符合规律、方向正确,我们必须坚持把它做下去。

记者:怎么看待律师角色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中的意义?

樊崇义:国家公诉的核心是要建构一个协商的平台,要完善协商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是不能缺席的,不然怎么协商?跟谁协商?这是我们下一步解决问题的一个重点。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后,大家观望、等待,好像还没有行动起来,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新的事物大家接受都有一个痛苦的思考过程。要建构一个协商的平台,完善诉讼的协商模式。我们要看到光明的前途,要增加这方面的信心。

公、检、法和辩护律师是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大主体,少了谁也不行。诉讼的三种职能不容忽视,检察机关是主导,人民法院是中心,辩护律师必须要参加。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是主导地位,提起诉讼后要找律师协商,最后形成量刑建议。但这种主导地位并不影响法院的中心地位,裁判权仍然在人民法院。

记者:从完善角度来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讨工作下一步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樊崇义:我第一个想到的即是量刑精准化问题,究竟是走“确定刑”之路还是走“幅度刑”之路,在这个问题上众说纷纭,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

还有值班律师的职责和作用,这一问题上很显然有不同的认识。甚至有人跟我说,千万不要走值班律师之路。究竟要不要值班律师?要不要这个制度?我们研究院2018年走访美国、日本,这些国家都有值班律师制度,我们国家是不是不需要,已经产生了还不完善就把它抛弃?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我们继续加强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我们是有,不过自愿性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还要进一步研究。

关于上诉和抗诉的范围、上诉和抗诉的关系以及最后的处理问题。

刑辩的控辩关系、控审关系、辩审关系,在实施结果和法律关系上要产生一个重大的变化,这种新型的关系如何建构,这个问题也要我们认真研究。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实施过程中,关于不起诉和不起诉的适用,有没有必要适用,这个问题在现在实施中也有不同的认识。

最后,值班律师的定位。值班律师法定的四项职责如何落到实处,如何进行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委托律师和法院的律师三种身份如何转换,转换的过程中要经办什么手续……这都是我们实际过程中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争议还要通过理论研究和继续的实践逐步回答、总结。一句话,我们不能一步到位,但是我们仍能看到希望,我相信将来会到位的。我们期待着“两高三部”实施细则的公布,在此次研讨会上,四五家试点已经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我很感动。我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把这当作自己职责应尽的义务,投身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建构当中,为我国司法改革和刑诉法作出我们的贡献。

听完樊崇义老师的讲解,记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进刑事诉讼法后的一年来,实践中所产生的困惑有了大致了解。也从他的观点中,确认了这项工作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基层司法机关遇到哪些困境难题?他们有哪些尝试创新?带着问题,记者继续踏上采访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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