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市刘欣宁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2019-11-11 04:43
当代工人 2019年1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答:

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條、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猜你喜欢
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十四五”时期财税政策支持现代产业的创新驱动体系构建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财税补助与研发投入:倒U型关系的检验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路径
从“两会”看财税改革走向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对我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