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困境与出路

2019-11-13 10:51杨民主罗毅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新生代 2019年19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救助

杨民主 罗毅君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央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救助细则》),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遇到的主要困难

(一)救助案件案源较少。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主要来源是办案机关依职权发现与当事人自主申请两种途径。根据办案实践,司法救助案件来源主要依靠刑检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人群主动申请救助的极少。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并不多见,因此刑检部门能提供的救助案件线索也有限,使得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案件案源严重不足。

(二)群众对司法救助的认知存在误解。我们在救助工作中发现,不少受害人及其家属以为司法救助是犯罪人“花钱买刑”的变相形式,不愿意接受救助。在实践中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者家属误认为领取了司法救助金就会使法院对肇事司机从轻减轻判决,因此拒绝接受救助,从而使办案人员陷入尴尬、被动的局面,不得不反复向当事人宣传解释。

(三)司法救助工作不规范。一是对救助条件和救助对象范围把握不准。有的基层院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办案人员曲解相关规定,扩大或缩小司法救助范围,使一些不够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也适用了司法救助,而应当享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却享受不到救助的权利。二是救助金额确定不科学。开展救助工作时,对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金额考查不全面,或者因救助资金不足等问题,对救助金额的确定比较随意,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四)救助资金拨付不及时。“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于穷困的当事人来说,迟到的救助失去了救助的意义。在救助实践中,因救助审批程序的繁琐以及财政拨款期限的制约,被救助对象往往不能在最需要的时候得到救助金,救助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原因分析

(一)公检法三家获取案件信息不对称。根据公、检、法的职能分工,公安机关是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入口,法院除了审理刑事案件以外,还包括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相比之下,检察机关接触的案源较少。并且,检察职能所处的诉讼环节是中间环节,检察监督也是事后监督,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获悉存在时滞。目前,公、检、法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是各自为政,检察机关获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的能力“先天不足”。

(二)相关制度与规定不完善。一是对救助对象的范围界定不够细。《救助细则》虽然规定了七类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但未作出详细的界定,例如“造成生活困难”、“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这些情形在办案实践中如何把握,无明确规定,导致办案人员对救助条件的自由判断空间较大。二是救助金额的标准比较笼统。《意见》和《救助细则》未提供详实的计算依据,救助金额几乎由承办人和审批人员主观确定,随意性较大。

(三)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学习不到位。目前检察机关对国家司法救助方面的宣传以及专业培训活动较少。因此,基层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的认知不充分,有的群众甚至还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司法救助,更不知道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即使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要求也了解不多,很难与控告申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好这项工作。

(四)救助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依据的是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对外公开,所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只能靠检察系统内部或党委来监督,暂时还未引入外部监督。内部考核机制只涉及对办案数量的统计,未考虑到对办案质量的考察,使有些检察机关为追求案件数量达标而降低救助标准或者不严格审查,影响公正。

三、解决困境的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一是各地检察机关应根据《意见》和《救助细则》的内容,结合本地区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二是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救助金下限,并根据被救助对象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不同层级的救助标准或计算公式。三是检察系统内部可探索实行“捆绑式”救助机制,对确实需要大额救助金的被救助对象,基层院可提请上级院共同救助,以缓解救助资金不足问题。

(二)拓宽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一是加强外部衔接。检察机关应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信息相互沟通,根据案件诉讼环节合理分配救助主体,及时传递诉讼结果。二是做好内部沟通。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与刑检、民行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三)加大司法救助宣传力度。一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案件、受理接待等日常办案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告知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符合条件者可自行申请救助。二是通过检察服务站、巡回工作组深入乡镇、社区设点宣传,及时为基层群众提供司法救助咨询服务。三是以“公众开放日”、“12.4”法制宣传日以及各类宣传活动为契机,分发国家司法救助宣传读物。四是充分合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扩大司法救助宣传辐射面,加强与人民群众心贴心的沟通。五是加强与宣传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联系,正确引导舆论,普及司法救助知识。

(四)简化救助申请报批程序。为提高救助工作效率,确保救助有效、及时,应对救助申请的程序进行简化。控申部门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后,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报经本院检察长审批同意后,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司法救助资金,不再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五)严格案件质量考核,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考核指标应以案件质量考核为主。对当救不救和不当救而救的案件,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邀请人民监督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重点司法救助案件的审查,让司法救助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严格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增强办案人员和审批人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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