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研究

2019-11-14 03:53王亚倩
新生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委托人

王亚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关键字】:辩护律师 调查取证 会见 阅卷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实务概述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增设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因为没有调查取证权,辩护仅是形式上的辩护,不能真正达到有效辩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已经初步赋予并配套保障了维护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但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运用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1、法官、检察官对调查取证的态度。法官或者检察官对律师的调查取证通常是不认可、不支持的,认为律师可能会帮助追诉人实施串供行为,导致审判不确定的风险增加,也会使得律师在询问证人时,造成证人反复改变证词,影响正常的诉讼程序进程。

2、针对被害方的调查。被害人以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等其他证人,不理解、不认可辩护律师为被追诉人辩护的初衷,或者直接拒绝配合辩护律师,难以获得有价值的证据。

3、针对其他与案件双方均无密切联系的证人和相关单位。对于与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不大的证人和相关单位而言,时常因为害怕卷入刑事诉讼进程的心理以及对辩护律师恶人代言者的偏见,会直接拒绝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适用的理由经常是不在犯罪现场、不属于自己的权限范围以及单位规定资料不能外泄等,或者接受配合后,仅仅陈述案件的时间、地点等已经知晓的案件事实,难以提供有价值的证据线索。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分析

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状况不容乐观。自行调查取证被辩护律师选择的概率低,效果差,进行难。申请调查取证虽然被辩护律师选择的比例相对较高,但是其难度也不低,效果也很差。具体原因如下分析:

(一)自行调查取证难的原因

1、公、检、法机关不配合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后的职责就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查明客观案情,进而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些工作恰恰是站在公、检、法机关的对立面,直接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对抗,因此双方就具有了天然的利益对抗性。

2、调查对象不配合

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知道案情的相关个人和单位为避免招致自身麻烦都不愿意配合。另外,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入诉讼程序后,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会先入为主地将其视为坏人,认为其是罪有应得。因此,当辩护律师向他们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时,他们会产生抵触或排斥的心理,不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申请调查取证难的原因

1、获准难

依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或者法院很少会准许辩护律师的申请,一方面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被告方的立场不同;另一方面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如果大都予以批准,无疑会增加他们的工作压力和工作任务。

2、救济难

首先,法官无端拒绝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对于一审法官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申请的行为,二审法院几乎没有将其列为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更没有以此为依据宣告一审判决无效的规定,像这种忽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现象已成为常态,律师申请被拒绝之后,也没有可以救济的途径来维护权益。另外,虽然有关法律解释相对明确地规定了关于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申请和答复程序,但是只有法律的模糊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三、解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建议

1、规范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行为

首先,辩护律师要自律自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自己的调查取证行为。其次,需要对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科学地规制辩护律师不当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有相关司法机关监督到位,才有可能减少辩护律师不当或违法的调查取证行为和提高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警惕性。

2、保证受理调取证据申请机关的中立性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需要向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其与追诉犯罪的检察机关的立场完全相反,如此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难免会影响判断公正性。因此可以设立一个中立机构来受理和批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例如法院的立案庭,既可以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又不会影响到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另外也可以考虑设立预审法官制度,解决受理难的问题。

3、明确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调查取证

立法上关于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一般有两种:允许调查和拒绝申请。因此,只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规定,相关司法机关就必须同意申请;或者控方已经查明,或者事实明显而无证明必要,或者是为了故意拖延诉讼等,相关司法机关可以拒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明确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和职责,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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