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犯罪的成因及预防措施

2019-11-14 03:53徐翰清
新生代 2019年1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腐败权力

徐翰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100875

腐败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过去许多西方国家认为,腐败现象仅存在于欠发达国家。但类似于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发达国家腐败犯罪也频繁发生,人们意识到: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会存在腐败。因此,各国学术界不断对腐败犯罪进行研究,不仅法学界,包括经济学界、人类学界、生物学界等也对腐败现象进行研究,并根据各学科的性质和背景对腐败进行分析。但笔者认为,犯罪预防是法学界的特殊任务,因此,我们认为对腐败犯罪进行研究和预防更应该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着手。

一、腐败的原因分析

要对腐败犯罪及其犯罪预防进行研究,必须追本溯源,先对腐败犯罪的成因进行探究,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措施。

(一)西方国家对腐败犯罪成因的研究

西方国家对腐败的根源进行分析,起初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开始,其研究的出发点在于“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早期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波利比阿等人,之后如孟德斯鸠、卢梭、洛克等,都曾围绕权力、政治体制和腐败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往后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的亨廷顿学派开始提出腐败犯罪和现代化之间存在的关联,该学派认为:现代化导致的价值观的改变、政府职能的扩张以及权力和财富的来源产生新途径等都容易滋生腐败犯罪。同时也有学者提出,社会体制容易导致腐败犯罪的发生,如丹尼尔考夫曼便持该种观点。在西方国家,对犯罪成因的观点可谓是莫衷一是。

(二)我国对腐败犯罪成因的研究

我国学者也对腐败犯罪的成因进行了探讨。有人认为,当前的腐败主要是制度性腐败,其主要根源于制度缺陷。在这种制度下,就算正直诚实的人掌权,也很容易坠入腐败的行列,成为制度性腐败的俘虏。也有人认为,如激励机制的扭曲、社会结构的畸形发展和约束结构的软化等社会制度的失范,导致了腐败犯罪的发生。还有人提到中国腐败犯罪的原因有五个:人性本能、社会习俗、社会转型、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等五个原因。从中国的研究来看,我国对于腐败犯罪的成因也可谓众说纷纭。但究其本质,我国学术界普遍对制度是导致腐败犯罪的主要原因达成了共识。

犯罪的现实诱因在于社会自身的结构不良和运行机制的缺陷。综合各国对腐败犯罪原因的研究,我们不难看出,虽然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总是受到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生理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单就腐败犯罪而言,制度原因为腐败犯罪的根源所在。

二、预防腐败犯罪的措施

如前所述,腐败犯罪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的问题。那么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就需要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一)限制公权力

1. 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进行限制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早期西方研究腐败犯罪开始,腐败犯罪就一直围绕着国家的权力和政府的权力展开。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公权力是伴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由于其具有垄断性、强制性和主导性等特点,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诱发腐败犯罪。因此需要对国家和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使强大、主动的国家变得被动,成为真正的“守夜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集合体,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最好的办法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进行限制,减少其权力寻租的空间,尽量切断公职人员腐败的途径。北欧国家对公职人员的权力制约机制十分健全,其依赖整个社会的协同作用,并广泛存在于行政、司法和议会系统,其从司法途径、议会途径、审计途径、机构内部途径、社会舆论途径、选举与弹劾途径等对公职人员的权力进行限制。有效的限制了公职人员的权力,使得公职人员想腐而不能腐。

2. 构建合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严密的法律体系是腐败犯罪预防的关键因素,一个国家反腐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如何规定。这就要求法律体系结构合理、覆盖全面、规定具体、打击严厉。当前,世界各国对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所采取的方式大都有: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罪名设置涵盖诸多方面,如洗钱、金融商业、跨国腐败、有组织犯罪等,并对其进行详细规定;注意与证据法和诉讼法等诸多法律的衔接;注意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相结合;加大惩罚力度,通过刑罚的严厉性威慑犯罪分子等方式。目前如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规定了科学严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从犯罪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且有大量的配套措施,对国家腐败犯罪的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3.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要制度的运转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只要权力的行使过程能够有充足的透明度,某些制度上的缺陷也就能够得到弥补。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政府信息的公开。就财产申报方面而言,世界上最完备的法律为美国1989年修订的《道德改革法》,该法典对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时间、频率以及所需要提交的文件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除财产公开以外,对于政府的有关信息,如机关基本信息、公职人员基本信息、政府采购情况、资金流水、办事流程信息、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等都应当依法公开。以便在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接受各方监督。

4. 加强反腐败监督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一项法律而言,实现其目的的必然要求在于能够得到贯彻和实施。但基于人性的弱点和制度运行的缺陷,通常而言,一项法律或制度必须要存在来自第三方的监督才能正常实施。

(1)国家机关的监督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针对腐败犯罪设立了专门机构来进行监督。如瑞典首创了“监察官”制度,该制度在瑞典的腐败犯罪治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之后北欧各国如芬兰、挪威、丹麦等国也设置了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法国设置了“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法国总理直接领导,组成人员来自不同专业领域和不同部门,以便能够对腐败犯罪进行全面把握;此外,世界各地的各反腐败专门机构,其组成、职责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澳大利亚和美国各州法律框架下的反腐败机构也颇具特色。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作为监督机关,其必须依其职能视角参与和推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围绕制约权力、规范人事、监控资金、约束从政行为方面来预防和监督腐败。不得超出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机构内部的腐败行为也要进行追责,不能凌驾于其他机构之上,更不能逍遥法外。

(2)社会的监督

有效的社会监督是反腐监督的重要保障和最后一道防线。其中公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二者密不可分。社会监督的依据在于对民主的要求和尊重。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平稳运行、有效对民主进行保障。必须保障社会监督的有效进行。因此,必须拓宽民意反映渠道,在不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对某些特殊行业职业人员的言论应当进行豁免。

(二)保护私权利

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其暗含的即为对私权利进行保障。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做到对腐败犯罪的有效预防。

1. 通过立法确认私权利

当前,刑法学界存在一个讨论,即非法财产能否作为腐败犯罪的犯罪对象。由此,也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对那些受到侵犯的且没有法律基础的私权利,对其进行保护的法理基础是什么。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不在少数。对此,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对公民的各项权利进行严密且详细的规定,以方便对被害人的保护和进行被害预防,为腐败犯罪的追究提供民法基础。

2. 建立健全举报和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举报和救济机制,事实上是加强社会监督的一个体现。由于腐败犯罪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隐秘性,犯罪黑数很大,因此很难发现并追究。所以,举报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对腐败犯罪进行预防。此外,当有关人员无法进行举报或者申诉得不到受理的时候,救济制度又是最好的保障制度,能够真正将举报落到实处。当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健全的举报制度,如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的热线电话接听群众的举报,也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举报内容并对权力进行救济,对腐败犯罪的遏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澳大利亚能够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与该制度的存在密不可分。

3. 完善的选举和被选举制度

当代社会,实现民主,保障公民充分享有政治权力最直接的方式便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历史上来看,一个专制的国家、一个权力集中的国家有很大的可能是一个腐败的国家。完善的选举和被选举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充分实现各阶层的流动,打破阶级固化,实现民主,另一方面也能减少腐败的机会和周期,降低腐败犯罪的犯罪率。同时也能有效防止品行败坏的人得以行使国家权力、滥用国家权利,降低腐败的的风险。因此,完善的选举制度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和弹劾制度。

4. 对公职人员私权利进行保护

国家一方面要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必须要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护。对公职人员限制太多,赋予其太多的义务与责任,容易激发其对抗情绪,从而诱发腐败犯罪。腐败犯罪在本质上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犯罪的诱因可能存在经济方面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等原因。因此,有必要针对公职人员私权力进行保护,具体落实到制度上,例如推行高薪养廉,提高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优化奖励机制等,使公职人员真正从经济上、思想上做到不想腐。

(三)其他配套制度的设计

1. 金融实名制度

金融领域往往是腐败犯罪的重灾区,腐败犯罪的触手一旦涉及该领域,则危害巨大,损失也难以挽回。对此,韩国政府曾在这一方面进行专卖规定,推行了金融实名制度。韩国政府要求:禁止在一切金融活动中使用假名,在银行交易中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对此前使用假名的必须改为真名。无故拖延者要进行严厉处罚。该制度曝光了韩国前总统卢泰愚、全斗焕所隐匿的秘密巨额资金,有效促进了韩国反腐败制度的发展。

2. 道德规范机制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念,指导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指导国家行为的做出。对于价值观念,一方面要求其与法律结合起来进行,制定相应的职业伦理、道德规范标准,而另一方面又要求其能够自发运行,延伸至社会每个角落,对社会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当前西方社会的某些资本主义价值观、日本在儒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殊价值观以及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是很好的体现。一个国家,要从道德上进行腐败犯罪的预防,必须先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同时加强对公民的素质教育。

三、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各项制度臻于完善,国际合作不断加强,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得到进一步的衔接。可以说成果显著。但是腐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无法得到彻底解决,只能“以防为主”。

从上述预防腐败犯罪的措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反腐败措施在我国也实际存在,例如反腐败的专门机构、反腐败法律、公职人员的保护制度等,只不过形式和作用不同,社会性质和实际国情不同,从而导致效果不同。此外我们也不难发现,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其着眼点主要在于以“事后预防”为主,对于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明显不够重视且规定力度不够,例如,未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尚未确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因此,在我国接下来反腐工作中,在对腐败犯罪的犯罪预防中,我国不仅应该注重腐败犯罪的事后预防,还应该加强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建立科学、严密、完善的腐败犯罪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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