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是什么?
——读陈瑞华教授《论法学研究方法》有感

2019-11-17 03:31毛逸潇赵青航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4期
关键词:法学经验道路

毛逸潇 赵青航

近三十年来,法学研究持续繁荣,学术成果在数量上呈现爆发性增长,法学成为当代中国的显学。

然而,时有如西方主流法学理论过度渗透和部门法学研究成果实效匮乏等质疑声传来,矛头直指法学研究的学术增量和理论贡献。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亟待在反思现状的基础上以方法论作为指引,从对策式法学研究走向原创性法学研究,使研究成果实现理论创新并能与世界对话。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的著作《论法学研究方法》应世而出,必将对我国法学研究正在经历的方法转型产生深刻影响。

从经验到理论: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对特征鲜明的“以西方理论和制度为中心”和“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两大法学研究范式(即法学研究的第一条道路和第二条道路)进行批判。其认为第一条道路以西方法学理论的移植和渗透为表征,存在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理论自负,“在分析问题时注重对西方理论的逻辑演绎和展开,却忽略了对中国问题的独立思考”。如果说曾经盛极一时的对西方经院哲学纯粹“主义”的研究会陷入玄学思辨的务虚怪圈,那么对西方理论和制度不加甄别的简单引进则只能产生“中国法制落后,需要向西方学习”这一批判有余而创制不足的粗浅结论,缺乏对中国问题的关怀和关注,没有基本的问题意识。与之相对的第二条道路则是对制度理论西化的矫枉过正。此类研究者具有敏锐的问题意识,注重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实证研究法学,但因为高度关注中国的问题而失去了理论创新的意识,因而作品援引的经验数据虽充实却缺乏理论贡献。

作者认为上述两条道路引领下的法学研究没有解决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其使法学研究陷入“对策法学”的桎梏。对策法学以改进立法和促进制度改变作为研究目标。第一条道路习惯直接援引西方的主流理论制度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对策,第二条道路则热衷于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发现所谓的新问题并提出对策思路。而“对策法学受其研究目的的限制,不太可能提出一条理论红线,因而不可能有理论上的推进和创建,其提出的对策未必能够真正解决中国问题,有时甚至会加剧问题的严重性”。

由此看来,富有创见的法学思想和理论创新之阙如实为中国法学研究的根本问题。基于此,作者经过长期的反思和探索,提出既研究中国本土的经验和问题,又具有理论情怀的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

第三条道路的独特优势及合理性在于:首先,坚持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的现象得到缓解。面对一个主流理论,研究者从经验中发现理论的例外,理论的例外慢慢地累积起来,便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其中“经验”意指已经发生过的经验事实,“理论”则是经过法学研究,对中国经验运用“标签化、类型化和因果关系的分析”等方法进行提炼、概括和总结后形成的,理论源于经验且高于经验。其次,与将西方法学理论奉为圭臬的方法论殊异,作者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并保持价值中立,“把西方的理论当作有待验证的假设,当这些西方的理论难以解释中国实践时,我们便从中国的实践中提出理论,并与西方理论进行对话”。作者认为方法上的革新和新理论的提出本身都不是目的,对话才是学术研究的本质和归宿,通过对话形成更多的共识,并最终推动社会科学范式的进步。因此,作者心目中的学术贡献在于实现对西方主流理论的超越。最后,“第三条道路要通过证明与证伪的方式来对自己的理论进行验证”。

作者尤其强调证伪的重要性。其中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要尽量证明自己的理论不被推翻;另一方面,要界定理论的边界和适用范围。只有在限定条件的范围内,理论才可能具有普适性。事实上,证伪是理论自我发展的过程,如果说从传统理论中发现适用的例外,进而提出新理论是理论创新的一般路径,那么发现新理论的适用边界,也就能够在丰富理论内涵的同时进行新一轮的理论创新,直到该理论逐步成熟完善,就能够成为有自信挑战最前沿理论的优秀成果。

从现象到规律 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

“从经验事实、问题、中国经验到基本概念和理论的提出,这是一种‘惊心动魄的跳跃’,也是社会科学研究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完成经验升华与理论创新呢?

作者提出从问题意识、大胆假设、模式化分析与因果律揭示到证伪方法、与最前沿理论进行对话的一套成熟的进路。研究者首先要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大胆地提出一个能够挑战一般性理论的假设。再通过模式化分析,即以抽象凝练的理论模式和类型来解释与描述实践事实、经验。但作者认为这只是“惊心动魄的跳跃”的第一层含义。“最惊心动魄的跳跃,是对因果关系的分析,这是从经验上升到理论的第二个境界。”把解释事物成因的理论概括出若干变量,通过变量组成命题群的形式使理论成为内部逻辑严谨、最大程度客观化科学化的体系,其解释力就会出现革命性的变化,运用这一方法,法学研究也可以走向高度精确化。

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将提出的理论与最前沿、最经典、最权威的理论进行对话,产生超越西方主流法学理论的学术成果。

从现在到未来:本书的两大亮点

本书既是对三十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回眸与反思,又面向未来,为研究者提供方法论指引,由此构成本书的两大亮点。

一是追求理论创新。学术批判是学术活力的源泉,批判的对象不仅限于具体的学说理论,更可贵的是对法学研究方法这一根本性问题鞭辟入里的反思。

长期以来,部门法学研究的惯常思路是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以助推部门法的修改完善;或者对某一法条展开解释学分析,以实现法律的有效适用。然而,林林总总的对策作为学术研究成果鲜为立法者所采纳,即便如愿被写入法条,在实践中也极易被盛行的“潜规则”替代而处于几乎被搁置的尴尬境地,典型例证如刑事诉讼法响应众多学者的呼声规定了证人出庭制度。但由于法官准许证人出庭的动力不足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根深蒂固,证人出庭率没有得到切实提高。解释学分析则往往通过复杂的论证得出难以为实践者所接受的结论,且一旦法律进行修改,此前的学术努力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法学研究成果繁多但效果不彰,正是因为其以制度完善或文本解释为价值导向,而不以挖掘实践中法律的、社会的、经济的深层制约因素并生产更具解释力的理论创新成果为目标。

研究者只有脚踏厚实的实践经验大地,手持锋利的原创性理论之剑,精心产出的法学研究成果,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

二是坚持体系研究。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新道路与实现“惊心动魄的跳跃”的具体路径相得益彰,组成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原创性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部分。

与传统的讨论逻辑演绎和解释方法的法学方法论书籍不同,本书的写作恰恰贯彻了作者所提倡的研究方法:从对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出发,大胆并富有创见性地提出了假设——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继而通过凝练的概念化语言提出原创性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形成一套逻辑严谨、客观科学的方法论体系,实现从法学研究经验到方法论理论的跳跃。

在具体方法上,简单的模式化提炼虽然可以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但囿于其解释力和理论深度有限,只能作为现象概括型的理论储备。只有将经验研究上升为因果律,描述问题发生的深层原因,才能为理论发展带来实质增量,实现让人拍案叫绝的理论创新。

正是以此为学术旨趣,在刑事诉讼法学发展至今形成的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构造论、程序性制裁理论、诉讼模式理论、裁判理论这五大理论中,作者均作出了极具生命力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其中如程序性制裁等理论在西方著作中未有所见,从而能够与西方最前沿理论对话甚至实现超越。

从学以致用向学以致知的理念转型,是本书带给读者的一大启示;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与实现惊心动魄的跳跃,是本书带给读者的方法指引,亦是法学研究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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