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2019-11-18 01:58栾燕霞
丝路视野 2019年3期
关键词:瑕疵营商环境完善措施

栾燕霞

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是社会转型时期经济高质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動公司积极性与社会创造力的重要途径。公司决议是公司行为的直接依据,其瑕疵常会引起各种纠纷,由此产生数量庞大的案件,其中也包括很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处理的案件,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决议效力,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其完善措施,并分析了法院在处理公司决议案件中的司法导向,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商环境 公司决议 瑕疵 完善措施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公司决议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关键,决议质量一般能够反映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情况,而对公司决议的瑕疵之处进行完善,则可直接推动成熟治理机制的形成。因此,为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公司应当顺应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势,充分把握公司决议中的瑕疵之处,对其进行有效完善,以降低企业内耗。

一、公司决议的效力

(一)决议程序及内容

按照公司法相关条例及解释,公司决议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决议和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其对象则限定为股东大会、董监事会,其决议程序包括召集、通知及召开,其决议内容包括公司事项、公司资产转让、股权限制、公司章程修改、职工监事选举、股东补缴出资等。比如董事会决议召集,公司法规定一年开两次定期会议,特定人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一般为提前十日。

(二)决议效力类型

决议效力类型有四种,分别为有效、无效、不成立及可撤销。结合上海一中院的判决案例,判决确认有效的决议程序做法有:会议通知并没有满足提前十五日的轻微瑕疵仍有效,公司章程中关于“情况紧急”时董事会有权召开临时会议规定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并没有提前通知股东审议事项仍有效,股东会会议做出除名决议时去掉被除名股东投票权的有效,股东会决议变更法人无需作为公司章程再次表决并无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判决确认有效的决议内容有:决议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有冲突仍有效,董事会决议被撤销时股东会决议仍有效,董事会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修改前提出扩大董事规模的决议而之后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时仍有效等。公司法相关条例指出,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时,判决其无效。

公司法相关条例指出,当出现会议决议程序及内容等违反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时,予以撤销判决。但是,若有轻微程序瑕疵但不会对决议造成太大影响的情况,则判决有效。比如公司法规定提前十五日下达会议通知,但是实际上提前十天就以电话及网络的形式下达通知了,对此,仍判决有效。

《公司法解释四》相关条例显示,若存在以下情形,可判决决议不成立:其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召开会议,但是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召开;其二,提出决议事项时,会议并没有对其进行表决;其三,表决比例、参会人数、股东持表决权和公司法、公司章程不相符;其四,其他不成立情形。

上海一中院发布的《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2013年—2017年,上海一中院受理公司决议案件共76件。其中,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40件,占比52.63%;受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件,占比32.89%。国家权威机构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2018年5月,全国受理公司决议案件共6812件,其中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245件,占比38.4%;受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1948件,占比28.6%。由此可见,在当前审结的案件中,公司效力确认纠纷、撤销纠纷占比较大,这两类现象值得注意。

二、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中的瑕疵

(一)内容瑕疵

内容瑕疵说的是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平、诚实守信的民事活动原则,并没有基于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违反股东平等及股东有效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则及规定,违反现行公司章程。比如,公司催资,在法律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期限内,股东还没有缴纳,但是会议决议提出罢免该股东的资格。再如,对于股权转让,股东会做出决议,认定公司重大资产归属大股东,而不属于公司,不在公司的资产评估范围内,基于此,确认股权转让价格。这样的决议内容,违反了股东会职权范围的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无效是可以的。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公司股东、董事长等领导层应当知法懂法,以提升公司决议的合理性。

(二)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表现在会议召集、通知与召开三个方面。第一,会议召集瑕疵,比如在还没有执行召集、通知程序的情况下就擅自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长已经召集了股东会议,股东仍旧自行召集会议;没有提前十五日发布召集公告,使得部分股东或董事没能及时参加会议;股东进不了会议场所,无法正常行驶表决权;故意在限制股东按时参加会议的地方及时间召开会议。第二,会议通知瑕疵,比如,给股东发送的邮件上并未标注股东会议通知,而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该邮件就是股东会会议通知,导致决议内容被撤销;没有通知所有判决确认的股东,导致决议内容被撤销。第三,会议召开瑕疵,比如通知召开会议,但多个证据表明实际并没有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暗股,实际所持有的股份和法律、公司规章规定的数量差异较大;原则上,参与表决的是股东及董事,但实际却有非股东、董事的人参与表决;决议时,股东有疑问,但是并没有对其疑问做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或者是拒绝解释。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避免程序瑕疵,应当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公司决议环境。

(三)公司决议不存在

公司决议不存在说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成立条件的决议,主要包括没有决议能力或者资格、无会议情况下形成的会议决议、缺少成立要件等。比如,召集人没有权利召集会议,但实际上还是下达了通知;实际出席会议的人数少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数;对决议事项表示同意的股东及董事人数比例低于法律最低要求等。出现这些情况时,公司决议不成立。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要让公司决议成立,应当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的决议过程进行指导。

从上海一中院2013年到2017年的判决结果来看,总体75例案件中,判决存在瑕疵的有39件,占比51.32%。其中,程序瑕疵案件为32件,占比82.05%;实体瑕疵9件,占比23.08%。从这些数据中可知,公司决议瑕疵率较高,决议质量较差。

三、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瑕疵司法救济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公司法律学习

优化营商环境下提升公司决议有效性,避免决议瑕疵,应当加强公司法律学习。一方面,加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三类公司主体对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学习,要求其明确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决议有效、无效、可撤回及不成立等条例的具体内容,把握公司决议的各个程序及具体内容要求,知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公司决议,了解到不是所有的矛盾都能引发决议诉讼的。另一方面,增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三类主体的合规经营理念,建立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这样,他们就能在需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营商环境下提升公司内部治理质量,避免决议瑕疵,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其一,将“三会一层”的建设作为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重点,理清治理边界,增强治理驱动力,清晰地认识公司内部的治理状况,形成科学的激励与制衡机制。其二,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站在战略决策与实施的高度,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比如,在规划制定前期阶段,由董事告知相关负责小组大致的规划方向与规划内容,确定阶段性的规划目标;中期讨论阶段,建立由董事会与股东会主导、专家参与、监事会严格监督的论证程式,确保规划的合理性;规划实施阶段,建立相关执行评估机制,实现对规划编制过程的全面把控,做出有效的公司决议。其三,破除本土治理带来的发展局限性,比如,面向全国公开选聘董监事、公开招聘高管人员,吸纳优秀管理人才及高素质专家,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及公司决议瑕疵的避免提供有力支撑;再如,和同行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健全公司规章制度

相对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也是避免公司决议瑕疵、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公司应对其予以重视。例如:完善公司党组织、“三会一层”管理制度,让党员参与到公司规划发展中,将党的领导渗透到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当中,同时强化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做到职责明确、监督严格。又如制定公司“三会一层”议事规则指导意见,加强议前、议中、议后监管,以监管方式创新改革为切入点,推进新型监管方式。同时,尽量将股东间对于公司治理的约定写进议事规则中,杜绝其他人顶替股东的身份持股、股东隐藏自己的持股份额、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离资金后出逃等情况。

(四)聘请专业机构指导决议过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公司决议瑕疵,应当聘请专业机构指导公司决议过程。上海一中院发布的《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的部分案件显示,在公司股东间出现矛盾冲突,经协商后矛盾也没有化解,公司会议召集人为了防止股东事后对股东会会议提出质疑,会提前委托律師事务所或者是公证机关等专业机构对决议召集、通知及召开等程序进行指导或全程公正。案件判决结果表明,经专业机构指导的公司决议质量较高,法院认可公正效力、公正效果良好。四、法院司法导向

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白皮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在处理公司决议案件中有如下司法导向: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民商法等法律规定,具体说,就是重点关注案件相关责任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满足决议的程式性要求,决议内容是否仅限于公司事项,对于一些侵害股东权益的决议,或者是有瑕疵的决议,按照法律判决其无效、可撤销及不存在。

五、结语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虽然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的部分已经做出了相关修订,但在实际实施中,公司决议仍存在瑕疵,具体可分为内容瑕疵、程序瑕疵及决议不存在。为完善这些瑕疵,降低企业内耗,公司应当加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法律的学习,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聘请专业机构指导决议过程,为营商环境的优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国平,汪亚菲.论我国股东直接诉讼规则的不足与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2(09):90—97.

[2]甘培忠,赵文冰.对公司决议效力的一些思考——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J].法律适用,2016(08):46—55.

[3]杨志勇,文丰安.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难点与策略[J].改革,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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