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思考

2019-11-19 12:30张会圆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22期
关键词:立法规范互联网

张会圆

[提要] 近年来,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介绍当下互联网大环境,分析比较几种典型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念及特点,通过揭示目前互联网竞争形势,得出应该提高警惕,加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关键词: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规范;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8月20日

面对互联网行业日趋紧张的竞争,各大企业之间为了博得用户更多的“关注”可谓是煞费苦心,更有甚者,為谋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我们要讨论的就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尽管我国在1993年就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由于科技变化日新月异,互联网技术的交易形式纷繁复杂,在这种条件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更好的契合适用现在以及将来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未来适用过程中诸多问题。

著名的3Q大战,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这场无硝烟的战争最终以腾讯公司胜诉而尘埃落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于2010年9月发现360对网络用户提供“360 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并且在“360网页”上公然发表不适当的言论及文章:这两种做法其一意在利用“360隐私保护器”仅对QQ软件进行监测,将 QQ2010软件中常规的文件经扫描后评价为侵犯了用户隐私;其二是利用“360网”发布针对QQ软件的虚假言论和文章。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是360软件对于QQ软件该两种做法是否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审理,法院认定:360隐私保护器对当年QQ2010版软件进行安全扫描过程中将本正常的软件评判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这种描述与客观情况不符。“可能”含有不确定的意思,极易给用户内心不安的感觉,造成用户因这种评价而放弃使用,直接或间接的降低选择QQ2010软件的用户数量。故,“360隐私保护器”提示语及“360网页”上存在的评价语都采用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可以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由于这种行为在我国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进行具体规定。法院依据现行法第二条最终将本案中的行为评价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文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能涵盖和适用于互联网市场。目前,最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有以下几种:

一、不正当搜索引擎链接

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搜索引擎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生活中最常用到的搜索引擎譬如百度、360、谷歌,这些搜索引擎极大的便利了我们的工作生活。搜索引擎运作原理是通过搜索引擎工具,将网络用户需要的信息进行搜集整合并最终呈现在用户面前,从而满足用户的检索需求。

(一)关键词搜索。顾名思义,关键词搜索的操作方式就是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端输入自己需要材料的相关词语,搜索引擎会迅速对与之有关的相关材料进行网页查找,最后将抓取到的信息进行整合处理提供给用户。本文主要介绍的是“设置无标记”及“埋设”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部分经营者通常会将他人搜索频率较高的关键词埋设在自己的网站中以达到提高自身知名度的目的。当这种“埋设”做的比较成功时,这个网站就会成为网络用户的首选,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搜索结果的不准确,更扰乱了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市场秩序,属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

(二)擅自篡改用户主页。我们平时会习惯性的收藏自己感兴趣或者常用的一些网页并设定为默认状态。而一些引擎公司正利用用户的这一习惯谋取不正当利益,往往在用户毫不知情的状况下私自篡改用户主页,严重影响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这种以减少其他搜索引擎使用量为目的的行为也确属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仿冒他人搜索引擎。百度、谷歌、搜狗等一些著名的搜索引擎引领了一股“搜索引擎热”,一些市场知名度不如他们的经营者为了博取市场份额,无视自身技术上的欠缺,仿冒他人搜索引擎。这种不经同意而模仿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用户的选择,同样属于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恶意软件不正当竞争

恶意软件,别名为流氓软件,具体而言是一种具有盗取性和破坏性的软件,在侵入用户计算机后,用户自己无法选择不安装或者安装后非经专业专业人员无法卸载的恶意程序。

(一)利用恶意软件攻击他人软件。该行为是指在软件用户使用过程,不仅对其进行攻击、破坏,还恶意阻止合法软件的正常运行使用。我们遇到电脑日常使用中突然强制弹窗、影响阅读的情况就令用户丧失了浏览的自主权。

(二)恶意捆绑。当用户想安装某软件时被网络运营者自动默认强制下载其他软件,这种情况下容易令主机死机或者不兼容。恶意捆绑行为不仅侵犯网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而且容易破坏同类竞争软件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与其他软件不相兼容。一些软件被用户安装后会自动排斥其他软件的安装使用或对其他软件进行一些功能性限制。通过恶意剥夺其他软件使用权破坏各软件之间的兼容性,进而影响互联网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不正当域名之争

域名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概念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进行了大致的定义,即“域名是与计算机网络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标识,识别、认知互联网络上的计算机层次结构是域名的突出作用。故,域名的标识性、唯一性以及无限制性非常突出,具体表现为:

(一)恶意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域名在互联网竞争中已经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也是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抢注者为了阻止合法权益者注册或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常常会抢在合法权益者注册之前进行抢注。许多知名企业譬如青岛啤酒、五粮液在注册域名时都发现自己的域名已被抢注册。由于域名的特殊性,这些企业只能花大价钱再把域名买回来。

(二)恶意仿冒域名。与之前提及的搜索引擎套路一样,域名仿冒大量存在于互联网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这些恶意仿冒域名的人通过仿冒行为“搭便车”,混淆用户的视觉,借以提高自己的网站点击率,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恶意抢先将未被注册成为商标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这种行为和之前提及的“抢注”行为类似,但是抢注的是未被注册成为商标的知名域名,这仍然是一种破坏互联网经济秩序稳定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合法注册人的利益。

四、其他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以上列举的几类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外,互联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经营者与用户沟通交流借助于网页,没有网页这个平台,用户没办法访问网站,经营者也不能针对性的提供服务。正是由于当前法律规制方面的缺失,才令网页抄袭这一陋习肆意泛滥。最为著名的山寨游戏仿冒案当数多家公司仿冒上海盛大的经典游戏《热血传奇》,这种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中得以确认:《热血传奇》在游戏界已盛行数十年,游戏中的场景及人物形象非常经典,老玩家一玩便知。而本案中这些公司所创作的游戏或仿冒了盛大的游戏场景或仿冒了其游戏形象,给用户造成严重误解,大大削减了盛大公司游戏玩家的数量,降低了盛大的市场份额。故而,该行为被确认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搭便车”行为。

笔者认为网络的使用已经普遍到我们无法想象的地步,而且以后普及的范围想必只会是越来越大,所以反不当竞争不应只着眼于实体经济中的完善,更应在虚无缥缈的网络中,在不易维权的互联网下,总结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因地制宜地提出关于我国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以解决互联网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的适法困境,为遏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宛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J].中国商论,2019(14).

[2]逄晓霞.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2(3).

[3]陈兵.互联网经济下重读“竞争关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以京、沪、粤法院2000~2018年的相关案件为引证[J].法学,2019(7).

[4]张慧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利益的保護[J].人民法治,2019(12).

[5]李宝峰.互联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分析[D].沈阳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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