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适用:基层扫黑除恶疑难问题破解

2019-11-20 12:24郭智媛
西部学刊 2019年13期
关键词:专项斗争黑社会枫桥

郭智媛

摘要:在论述“扫黑除恶”的特殊内涵与核心要求的基础上,分析了枫桥经验的历史个性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时代特性,从对象的一致性、思路的一致性、方法论的一致性三个方面,对枫桥经验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契合性进行了论证,围绕如何借鉴枫桥经验依法推进扫黑专项斗争提出了思路,即群众帮扶,早发现早处理;科学论证,重视程序正义;罪刑法定,宽严相济。

关键词:基层扫黑除恶;枫桥经验;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3-0045-03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至此全面开展。此次专项斗争,被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的重大举措,对保证党的执政根基之稳固、社会之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基层的扫黑除恶专项任务为样本,发现黑恶势力往往集多种违法犯罪于一体,呈现出了与二十世纪初的黑恶犯罪所不同的特征。因此,依靠传统的、常规的手段已无法应对当前打击黑恶势力与违法犯罪的问题。枫桥经验历经56年,作为我国预防打击犯罪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典范,在今天仍具有先进的时代意义与强大的社会治安功能。因此,本文围绕枫桥经验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契合点展开研究,以期为当前的扫黑除恶工作提出长效性机制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及21世纪初曾开展过三次“严打”行动,目的在于拨乱反正之后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如今,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次專项斗争以“扫黑除恶”为名,不仅在打击对象上与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有所区分,黑恶势力在犯罪类型上也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黑与恶交叉往复,与当地的淫赌毒、传销、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问题,呈现出合流之势。此外,深层次的问题投射到地方基层政权的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权建设薄弱、腐败滋生,体制内时有以“保护伞”的形态助长黑恶势力发展的情形。因此,对“扫黑除恶”斗争本身的特殊内涵与核心要求的深度挖掘,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一)特殊内涵界定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内涵上应当首先明确两个关键概念:

第一,何为“扫黑”。“扫黑”之意在于与过去的“打黑”有所区分,一则强调对黑恶势力的自觉主动的发现排查,意在举全力对其进行全方位的铲除;二则强调打击黑恶势力的全方位性,意在“扫除”干净,而非见招拆招式的“打击”黑恶势力。

第二,如何认定“黑恶势力”。首先,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有学者认为,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其对于区分集团犯罪、单位犯罪有着界标式的划分功能[1]。所谓非法控制,必须对行为对象形成支配力,但如若其支配力不能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管控权的冲击,就谈不上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1]。2000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分别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暴力行为特征和客观危害性特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的认定方面又将“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两罪名纳入了黑社会组织犯罪内[2]。“恶势力”不同于“黑社会”,相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危害性较低,一方面其组织较为松散,另一方面强调恶势力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认定核心,在于经常性地、以3人以上为非作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一定区域形成恶劣影响。

(二)核心要求应对

针对“扫黑除恶”的特定内涵,此次专项斗争的开展应注意以下三点要求:首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覆盖的问题面广、待解决的问题之难、涉及的利益问题之深,是本次工作的难点,因此必须保证完成每一个阶段任务时做到主次分明、条理明晰。其次,与以往类似工作的不同在于,本次斗争工作强调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要求全国上下全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最后,根据《通知》的规定与精神,基层扫黑除恶活动与基层反腐密不可分,要将基层黑恶和基层反腐二者连根拔起,打“网”破“伞”,务必做到根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还老百姓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枫桥经验的特性迁移

(一)枫桥经验的历史个性

枫桥经验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处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的艰难发展阶段。在国际方面,中国外交关系处于起步阶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一员,与当时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系紧张,受到以美国为首西方国家的治裁;在国内方面,社会治安治理经验不足,犯罪日渐呈频发之势。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的干部与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创造了以综合治理为目标、群众帮扶为手段的“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的做法具有鲜明的历史个性。首先,群众发挥主要作用。以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教育与改造并行,对于当时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采用感化方式,收到了积极成效。其次,突出调节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力量,有问题在群众内部努力消化,从而调和与缓冲人民内部矛盾。最后,民主决策,集中解决。就地解决问题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之体现,基层组织积极化解矛盾问题,既保证群众的参与权,同时又实现了问题的妥善处理。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先进性

时隔56年,枫桥经验依然具有先进的时代意义,只因其蕴含着深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首先,在理论层面上,枫桥镇干部群众齐力治理体现的正是“以人为本、民主治理”的基本原理。当前,我国正大力构建法治国家,要求扩大民主,依法自治,以人为本,夯实基础。其次,在工作方法上,枫桥经验讲求的是预防与化解为主要机制,强调以风险防范为主要工作思路,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与我国当前建设“平安中国”的提前预测多种风险、及早防范打击的思路不谋而合。因此,枫桥经验因其在人本理论与犯罪防范机制领域的超前性创举,而具有先进的合时代性。

三、枫桥经验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契合性论证

枫桥经验对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经典的借鉴意义,尤其对于基层扫黑除恶来讲,它是一项扎根群众,以依靠群众为手段、以造福群众为目标的工作。因此,将枫桥经验中的精髓要义进行提炼,并对扫黑专项斗争进行契合性论证,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一)对象的一致性:基层违法犯罪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扎根基层的工作任务,根据《通知》规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针对下列几类问题:一是离间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利用社会热点纠纷煽动组织群众闹事、挑拨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等行为;境内人员或境外黑社会入境散布恶意攻击党和政府言论的行为[3]。二是基层黑恶势力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实施的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集体资源等行为,以及家族、宗族势力实施的称霸一方、横行乡里、欺行霸市、强行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3]。三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对违规工程建设、放高利贷、强行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治[3]。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即在征地、租地、拆迁、项目建设中煽动闹事行为;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拐骗传”“枪爆刀”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行为;采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讨债或者组织讨债公司强行索债等行为;聚众堵门堵路、冲击国家机关和重点企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3]。

据此可见,本次严打主要面向的是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为人民群众所密切关注的违法犯罪行为。枫桥经验的适用对象是社区组织,具体为三类:一是基层组织,二是乡镇企业,三是初级群体[4]。由此,面向基层的社会治理问题理应涵盖其中,故二者具有对象的一致性。

(二)思路的一致性:全方位综合治理

此次扫黑除恶斗争较之以往具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政权层级中,统一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以全社会推进的姿态解决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中的突出问题。在规范层面,2018年1月24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后,紧接着2018年2月7日新华社发电称,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以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之后陆续有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多部门各自发文,指导推进相关工作的积极开展。据此可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与定位在于进行全方位综合治理,以求彻底地、无死角地根除黑恶势力。

综合治理最早的雏形出现在枫桥经验初创之期,只是当时并未冠以该称谓。所谓综合治理,即综合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长期有效地调和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黑恶势力遍布多个领域,其违法行为触犯多重法律。因此必然要求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动员广大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综合治理的思路贯穿整项工作始终。

(三)方法论的统一性:差别对待不同矛盾

针对扫黑行动,规范中明确指出,对于通报打击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治。这意味着一些特定情形将面临着由过去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罚的处罚。表面上看,这样的规定与枫桥经验中的“就地解决、能调就调”的缓冲矛盾策略背道而驰。但实质上,二者具有方法论上的统一性,即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差别对待不同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一刀切”。具体来说,枫桥经验产生之际,我国正处于建国不久,社会情况与当前比较,相对单一,采取就地调解的方式,不仅有利于团结稳定,更不会产生恶劣影响。然而当前,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情形复杂多变,且很多黑恶势力发展已久,很难以调解之名化解,故需要依法严惩。

以农村基层组织为例,过去一个时期滋生出了不少以“村痞恶霸”为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农村地区存在经济落后、信息封闭等特点,面对此类犯罪行为大都以村民百姓忍气吞声,或是村委会内部调解等方式告终。事实证明这样的处理方式看似平和,实则效果极微,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宽纵了违法犯罪,助长了不良之风。针对此类情形,公安部在扫黑开展期间发文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原本只进行批评教育的行为人,可处以适当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

四、借鉴枫桥经验依法推进扫黑专项斗争

枫桥经验中的人本主义、综合治理以及对待矛盾的科学性视角,应当具体落实到此次扫黑专项斗争当中,从而借鉴枫桥经验,积极推进基层扫黑除恶工作。

(一)群众参与,早发现早处理

枫桥经验中首要的做法就是依靠群众。在此次扫黑除恶过程中,以保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益目标为导向,靠群众积极参与,铲除各地黑恶势力是一项利好举措。

一方面,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长期以来黑恶势力与当地的贪腐力量形成关系纽带,百姓深受其害。作为利害关系人,群众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检举上报,以便相关部门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另一方面,从治理犯罪的角度出发,基层社区存在一定的封闭性,靠司法部门主动发现黑恶势力的难度较大。因此,当地群众及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参与对黑恶人员的依法处理与改造,争取做到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科学论证,重视程序正义

综合治理是枫桥经验的第二个法宝,其要义便是运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各方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领域,以公检法三家为牵头单位,齐力配合。除此之外,在民事领域、监察领域也会涉及交叉情形。

在规范实体层面,已有民政部、中央纪委分别发文指导此次工作。在实践层面上,仍需要注重以程序正义为红线,保证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以庭审为中心,证据为唯一标准,强化程序意识与证据意识,严禁刑讯逼供的发生,防止冤假错案的形成,避免消耗和浪费司法资源与国家成本。

(三)罪刑法定,宽严相济

我国当前正全力攻坚克难,进行全面的法治改革,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

第一,不宽纵犯罪,做到零容忍。扫黑除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要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不姑息纵容“保护伞”下的黑恶人员,要以高压态势应对此次严打。

第二,罪刑法定为底线,禁止类推入罪。扫黑除恶的最终目的是要肃清社会毒瘤,但不能人为地将其扩大化。这不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会极大地破坏我国的法治进程,有悖于当前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参考文献:

[1]周光权.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兼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的区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3).

[2]赵秉志,张伟珂.中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演进及其前瞻[J].学海,2012(1).

[3]戴小強.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特征及其法治要求”[J].北京警官学院学报,2018(3).

[4]杨张乔,王翀.枫桥经验:中国乡镇犯罪预防与矫治的社区模式[J].社会科学,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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