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土中国”社会团结的秩序基础

2019-11-21 13:21尹广文

摘 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社会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土中国”,呈现出“新乡土中国”的发展样貌。基于对中国西部地区高柏镇乡村社会70年发展变革现实社会形态的呈现,借助对制度变迁理论中关于社会秩序议题的认知,把变革之中乡村社会秩序的构筑与形塑放在一个具有一定社会结构和网络关系的特定乡间聚落社会空间中,以考察村民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乡村组织),群体(乡村组织)与群体(乡村组织)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处境或利益诉求,展开不同互动形态和关系连接,去理解和分析当乡村社会传统的村落团结维系“遭遇”外来的行政性力量“嵌入”时,乡村社会原有的秩序形态如何适应并整合新的外来力量,进而内外两种力量相互之间进行着怎样的一系列互构和博弈,并最终形塑了乡村的社会团结和秩序维系及其变迁。研究得出:当外来的行政嵌入型秩序之力量(国家政权的制度法规建设与政策施政倡导、乡镇政权的行政命令与施政干预、驻村乡镇干部的村治行为等),进入到乡村社会的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并与村庄内生型秩序之恒定准则和样态(家庭及其家族、人际关系与人情往来、村落规范与村庄权威、村民小组与村级组织等),在村庄这一现实场景中遭遇,并转而进行着一系列的互构和博弈时,乡村社会里既存的两种场域形态——村头公共舆论场(非正式组织化的)和村庄红白喜事场(正式组织化的),构成了乡村社会中外来的行政嵌入型秩序与村庄内生型秩序之力量互动整合的主要场域,也成为调试外嵌性秩序与内生型传统这两股不同的地方性社会秩序维系的主要力量源,并最终构筑起了乡村社会日常的秩序维系与团结基础。

关键词:新乡土中国;社会团结;内生型秩序;行政嵌入型秩序

中图分类号:D4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9)06-0019-12

收稿日期:2019-05-14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9.06.03

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18YJC840046)

作者简介:尹广文(1979-),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城乡社会建设与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而且在近百年来更在东西方接触边缘上发生了一种很特殊的社会。”[1]费孝通先生70多年前所描述的乡土社会目前在很多地方依然存在着,只不过到现今原来“捆扎在土地上”“自给自足”“相互熟识”的农民们逐渐被“捆在市场上”,在“半熟人社会里”更趋“理性人”[2]。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旧有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被新的形式所取代,構筑其上的乡村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差序格局”下的“礼治秩序”和“长老统治”[1]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社会性动员”[3]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乡政村治”[4],以至到今天党和国家所倡导“乡村振兴”的“三治结合”之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建构[5]。世事巨变,沧海桑田,70年来的乡村社会早已不再是“田园牧歌”下的“世外桃源”,而是被国家和市场裹挟着进入到现代工业文明,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缩影。城乡从最初的“城育于乡”到今天城市对乡村的压倒性优势,原有工业与农业这两条并行的线亦呈现出工业文明对农业社会的绝对性统治。今日之乡村,人口外流,村庄破败,出现大量“空心村落”[6]和“过疏村庄”[7],乃至很多地方“村落终结”[8]。那么问题来了,乡村还有存在的必要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依然是社会的基础产业,农民依然是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占人口80%的星罗棋布的乡村社会是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不可忽视的基础。

那么,乡村何以存在?以何维系其社会团结和秩序呢?在滕尼斯那里,“共同体”(即传统社会)团结的基础是与人们生命过程相关的意向、习惯、回忆等形成的“本质意志”,“社会”(即现代工业社会)团结的基础是基于权力、法律、制度的观念组织起来的“选择意志”[9]。涂尔干则用“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来呈现传统与现代两种社会形态,“机械团结”社会的基础是“集体意识”,“有机团结”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分工”[10]。在马克思那里,传统和现代社会的区分更多被解读为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即生产关系[11];更多西方学者则以产业为基础呈现“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12]。在我国,学者们对传统乡村社会团结的力量描述和解释,比较典型的有费孝通提出的“双轨政治”概念[13],从翰香提出的“官督绅治”体制[14],黄宗智提出的“第三域”概念[15],杜赞奇则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16]。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乡村社会的秩序建构被学者们总结为是一种“共产党领导下的土地革命”[17],是外来的一系列“国家性社会动员”[18],是“集体化下的农民运动”[19],促成了当时的社会团结和秩序维系。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则是在“乡政村治”管理体制下[20],通过“村民自治”方式[21],实现国家强化基层政权的意图[22],以解决“三农”问题[23],促进“乡村建设”[24]。

上述国内外学者围绕(乡村)社会团结和秩序维系的论述,给我们的启示是:针对某一特定时期或阶段,“理想型”上的乡村社会团结之维系力量可能呈现出某一类型的特质,但就长时段的纵向历时态概括(譬如对中国乡村70年发展变迁)而言,乡村社会的存在和团结维系及其有序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单一的概念描述和一元主体解释均无法准确回答现实的乡村社会既存与发展。因此,本文基于对中国西部地区一个较为典型的乡镇社会——高柏镇乡村社会高柏镇地处我国西北地区甘陕交接的北部塬区,乡间聚落传统因子发达,宗庙、家族、人情往来、村民关系、乡约民规、礼治仪式、长老治理等村落治理力量浓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主导下历次的乡村改造与建设,如土改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制、乡政村治、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发展等外来性行政力量,对传统村落团结的维系力量影响巨大。相较于我国其他农村地区,较为集中典型地反映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的传统力量与外来行政性力量的博弈互动过程。70年发展变革的现实社会形态呈现,借助制度变迁理论中关于社会秩序议题的认知,把变革之中乡村社会秩序的构筑与形塑放在一个具有一定社会结构和网络关系的特定乡间聚落社会空间中,以考察村民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乡村组织),群体(乡村组织)与群体(乡村组织)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处境或利益诉求,展开不同互动形态和关系连接,去理解和分析当乡村社会传统的村落团结维系因子“遭遇”外来的行政性力量“嵌入”时,乡村社会原有的秩序形态如何适应并整合新的外来力量,进而内外两种力量相互之间进行着怎样的一系列互构和博弈,并最终形塑了乡村的社会团结和秩序维系及其变迁。

二、乡村社会团结的内生型秩序分析

所谓内生型秩序,即发端并形成于村落社会内部,自有其一套既定的规范体系和运行逻辑,在长期的村庄生产活动和社会实践中逐渐固定下来,并成为约定成俗的、人们共同接受并遵守的、恒定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样态。这些规范体系和运行逻辑看似是不成文的、零散的、乃至可有可無的,但作为生活于期间的乡民们一旦破坏或越矩,将受到既来自个人及其家庭的困扰和不适,又将受到村庄整体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乃至被家庭或村庄社会所排斥、抛弃、甚至驱逐。在高柏镇的大多村庄里,家族系谱、宗族庙宇、乡约民规等依然随处可见,村民之间的人情往来和关系形态亦保持着传统社会诸多交往关系规则,村庄聚落里发挥调节治理之功能的“民间法”,很多时候依然是祖祖辈辈沿袭至今的礼仪规范和大家长大家族制度。其中家庭及其家族、人际关系与人情往来、村落规范与村庄权威、村民小组与村级组织等,共同构成了维系村庄内部社会团结和治理秩序的恒定准则和现存样态。

(一)家庭及其家族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最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态。家庭是基于特定的婚姻、血缘或收养等最为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初级社会组织形态。在传统社会里,“家庭一直被看成道德秩序的基础,还被看成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单位。因此,无论纳税、产权的支配、法律和秩序的维护,一直是家庭的责任而不是任何个人的责任”[25]。相较于传统社会,新中国成立70年来高柏镇乡村的家庭及其家族,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一系列新的景象:

首先是家庭规模的变化,即由传统的大家族制向核心家庭转变。按照研究者对高柏镇所进行的调查数据统计来看,1950年代高柏镇的家庭平均人数为5.71人,1978年是5.58人,1987年为5.01人,2005年为4.32人,2018年为4.10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运动及其后多次集体化道路的推进,从根本上摧毁了大家族对村落的控制和管理,四口之家成为中国乡村社会最典型的一种家庭形态,传统大家庭乃至大家族权威家长制开始逐渐向家庭成员协商制转变,家庭成员多样化的主体性表达进而影响到乡村社会内部的关系形态和人际互动往来。

其次是家庭功能的变化,即以抚育赡养为主要导向的传统家庭开始向经济生产和成员自我成长转向,并且这种新型家庭数量增多。在高柏镇,新中国成立后的土改运动和集体化劳作,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促使家庭的经济功能逐步加强,个体只有参与了家庭的生产劳动才可能分配到家庭的收益,年长的老者和年幼的孩童,因其在具体的家庭作业中处于辅助,其实际的家庭地位被相对边缘化。尤其是老年人,随着年事增高和体力下降,繁重农业劳动已经不再适合,他们的经验被快速的农业技术变革和现代农业机械取代。

再者是家庭利益的变化,多主体的家庭结构和多元化的家庭功能也决定了家庭利益的多元化取向。总体上看,通过土改运动,尤其在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土地成为农户最主要的生产载体和生活依托,家庭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性主体,家庭与村委和基层党政的利益关系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在高柏镇,围绕土地经营问题、家庭自主生产问题以及新时期土地种与不种、转与不转问题,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户与村委乡镇之间又形成了多重的分歧和利益互争,而这一系列争议如何化解既影响到家庭的利益,也关涉到村庄社会的团结秩序。

最后是家庭地方性活动的变化,从注重伦理纲常的家族性事务向多元化的实务功利性活动转向。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家族内部生产性合作和日常生活往来开始向更为实际的邻里互助和同类型人群互动转化,家庭成员开始出现较为明显的社会关系分化。在高柏镇,父母公婆开始退出了家庭的决策主导定位,年轻的儿子媳妇们开始占据了家庭内外的主导权,当前家庭的社会活动更为扩展,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更为多样化,各种功利实用性的互惠型家庭互动交往方式,构成了当前村庄秩序的基本单元和基础性支撑。

(二)人际关系与人情往来

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和人情往来往往都是基于特定的血缘、姻缘和地缘关系而建立起来,并在具体的生产实践和日常生活中展开的。“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26]7而这种规矩的来源是基于人们长期的关系维系和人情往来。

传统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是建立在费孝通先生所谓的“差序格局”基础上的,亲缘(从最初的家庭内部父子、夫妇和兄弟姊妹之至亲关系,到家族之中长幼之间、平辈血亲之间和远房的姑表亲联姻之间)和地缘(一种基于“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关系类型)关系,构成了乡村社会农民基本的社会关系形态,也成为乡间具体的生产实践和日常生活中最为基础的社会团结与秩序维系之基础。

新中国成立70年来,随着国家、市场和社会因素等的介入,乡村社会呈现多元发展,农民的阶层分化和利益诉求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进而影响到乡村人际关系的多样态发展:一是同辈或同龄角色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即基于同一身份和角色安排,乡民们在闲暇之余闲聊嬉戏、分享话题或寻求认可,以获取支持和慰藉之群体的形成;二是基于趣缘和业缘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际关系,即乡间社会的人们因一定的兴趣喜好,结成固定的趣缘交往圈层,或一些日常生产作业相同或相似的人经常性的往来聚集,以分享心得、技术和互助需求,由此结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业缘群体;三是基于共同的需求和利益而建立起来,并达成一个稳定团体的功利实用性社会关系形态,因为农民个体的力量微小,乡间的公共性事务,只有通过利益捆绑或需求许诺的方式结合成一个战略同盟,以对抗另一个来自村庄内部或村庄外部的力量,才能部分实现共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现实需要。

基于上述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多元形态,即传统的人际关系类型和新的关系形态的现时代叠加,使得新中国成立70年来乡间社会的人情往来也呈现出传统与现在的杂糅、情感与功利的共存之基本景象。在高柏镇的乡间村落里,村民之间的人情往来,既有生产劳作当中的合作互助,也有日常生活当中的礼物赠送,既有个体村民之间的人情往来,更多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人情走动。首先是生产劳作中的合作互助,从家族亲属关系到邻里之间,再到当前人情往来的工具性表达和理性计算;其次是日常生活当中的人情往来,村民之间因循着“礼尚往来”之传统,在一种长期的有来有往的互相走动和逢年过节礼物互赠中实现人情的增值和再生产;最后是村落社会里红白喜事等重大活动中的人情往来。在乡间社会,对一个农民及其家庭而言,一生中最为紧要的“婚丧嫁娶”几件大事构成了其及家庭人情往来的基点和归结。

(三)村落规范与村庄权威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系,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系是不相同的……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26]49这里的“礼治”即“用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进行治理。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农民世代之间往往通过口口相传或亲身的经验,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既习得生产劳作的农业技术,又内化着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逐渐衍生出了一套公认的村庄规范,即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具体怎么做的一系列“乡规民约”。以此为基础,各个村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乡村权威人物的影响或直接主导下,逐渐形成了适合本村村民具体情况的明文或非明文行为规范,构成了乡村社会秩序维系的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社会传统“礼治”秩序和“乡约”准则开始让位于党和国家强力的行政干预和阶级斗争策略。在党政一体的人民公社体制下,一方面国家通过对乡村土地和资源的集中性垄断和计划性配置,使乡村社会依附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人民公社通过生产队和驻村工作组对农民进行生产组织和生活日常管理。另一方面针对普通村民私人的社会行动和日常生活规范,党和国家则沿用土改时期的斗争策略,通过各种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宣传,发动处在不同阶级地位的村民,结成各种相对的力量,造就不同的自我阶级地位,形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性优势,促成一种压倒性的政治态势和相对稳定的村庄内部秩序。

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党政合一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承包土地权的农民,在个体自由选择度增强的同时,面对国家全面从乡村社会直接管理权限的退缩,基于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需要,家庭和家族的秩序传统开始回归,村庄人际关系和人情往来也趋于多元化发展,乡村规范和村落权威也开始发挥着其应有的乡间社会秩序维系之功能。具体来说,在高柏镇,一是村落规范的民间法功效发挥,即对传统的“礼治”规范改造的同时吸纳现代的“法治”规范,以创设出能够被村民所普遍认同并积极遵循的、具有一定社会行为约束和公共事务调节功能的村庄内部之规范体系;二是村庄精英的村级公共事务治理,即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政治精英,以懂经济并善经营的经济大户为代表的经济精英,以家族领袖或地方性知识实践者自居的社会精英,在村庄公共事务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且这些村落治理权威正在成为当前乡村社会新秩序的规划者和实施者,进而影响着乡村社会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图景变迁;三是村规民约的治理实践,村规民约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承载着村民价值认同和行为规制的村规民约就成为乡村精英阶层治理统治乡村社会的制胜法宝。

(四)村民小组与村级组织

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人们往往定居聚集,因为农业耕地和生产生活资料的限制,往往是具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几个家庭散居在一个狭小有限的范围内,随着世代的人口繁衍和生产扩大而不断地以一个同心圆的方式向外扩展,逐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村落。但这种零散分居的自然村落星星点点地分布在广袤无垠的中华大地上,很难进行整合性管理和控制,于是,当国家政权介入到乡村社会中去,则变成了几个相邻自然村落的联合,并在其中一个较大的中心村落设置一些基本的管理机构,就有了我们现在所称谓的农村社区。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建设,改革开放后乡镇政权组织设立下的行政村设置,促成了中国乡村社会较为完善的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行政村是为实现国家意志而设立的农村基层管理单位,其组织形式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而一个行政村又可划分为几个村民小组,每组设一个组长,村民小组受行政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村民小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各类村民自组织共同构成了高柏镇村庄社会组织化之社会秩序维系力量。(1)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即自然村,是中国乡村基层秩序之组织化体系中最基本的单元,在村庄内部村民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小组既是一个自然村,村民在这里世代繁衍生存,所有日常的社会活动均在这一“场域”中实现。同时,村民小组亦是一个生产队,村庄土地和生产资料都以此为界有著较为清晰的范围,村民通过生产上的互助合作,构造了一套熟人社会的秩序机制,亦形成了独立的村民小组之“共同体”认同和归属。(2)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村党支部是党中央在乡村的基层组织设置,亦是中央密切联系群众支持乡村社会发展的主要组织形式。村级党支部在村庄政治生活中负有主要领导作用,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村委会则是按照《村民组织法》之规定,在国家及其基层政府授权的基础上,采取村民自治的方式,以治理本村庄具体公共事务。村“两委”共同构成了“乡政村治”模式下我国乡村治理的主要组织形式。(3)村民自组织。村民自组织即村民之间基于共同的生产生活需要,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结成的、具有某种群体性认同和社会功能价值的群众性组织。乡村社会最为普遍典型的村民自组织,一种是以传统文化和民间祭祀为主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另一种是以农村经济合作发展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当前还兴起了一种外来介入村庄之中的组织形态即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村民自组织在繁荣乡村文化、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乡村社会团结的行政嵌入型秩序分析

所谓行政嵌入型秩序,即是一种来自外部的、基于国家政权的制度法规建设或政策施政倡导,依托基层地方政权组织直接的行政命令和具体的施政干预,间接地影响乡村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或直接地左右着村庄的秩序与变迁。这种行政嵌入型力量,因为借助国家的直接权威或间接的行政授权,能够通过基层政权的力量直接而快速地渗透进村庄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故而对村庄之社会秩序维系和村民之具体生产生活实践均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构成了与前述村庄内生型秩序基础相对应的外部干预性力量。在高柏镇,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地方基层党政便持续性通过各种社会运动和群众性动员,直接或间接性地浸入乡间地方社会,既冲击着传统的乡间团结维系之旧有因子,又构筑着新的社会秩序维系性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权的制度法规建设与政策施政倡导、乡镇政权的行政命令与施政干预、驻村乡镇干部的村治行为等共同构成了乡村社会行政嵌入型秩序的主要力量源。

(一)国家政权的制度法规建设与政策施政倡导

国家政权的制度法规建设与政策施政倡导作为最高的执政政权对地方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既是其执政意志的主要体现,更是中央政府庞大治理体系中最为主要的管理控制方略。国家最高政权系统一方面通过组织化建设,以较为严格的官僚科层体制,逐级设置相对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地方社会日常的公共性事务治理,以实现现有政权执政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中央政权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全面贯彻并实现其统治意志和施政举措,同时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出台一系列政策意见,以引导并规范全社会的具体发展实践。

历史上,“皇权不下乡”“皇权止于郡县”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之乡村自治传统[27]。近代以来,面对中国社会的动荡转型和农村的衰败凋零,国家政权开始全面向乡村社会渗透,尤其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一系列强力的行政力量和社会运动,完全瓦解了乡村社会旧有的秩序体系,建构出了一套全新的村庄秩序,即权威性国家与依附性小农在大一统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双边互动。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国家行政权威开始从乡村撤退,国家通过一系列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推动了乡村社会的改革发展,同时中央从1982—1986年连续发布了5个“一号文件”,以引导和规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新的体制制度设置。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乡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乡村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乡间的规范空缺和组织缺位,“乡政村治”基层乡村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国家政权通过组织制度的重构与扩建,乡镇政权在“七站八所”的设置中,迅速膨胀并引发了地方财政的困难与紧张,党和国家在基层的政权代理机构——乡镇基层党政越来越成为乡村社会各种矛盾冲突的焦点。进入21世纪,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后续农村综合改革的启动,乡村社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中央从2004—2019年连续16年以最高规格的“一号文件”形式来解决“三农”问题,这一方面说明党和国家寄希望于通过一系列支持性政策的乡村社会介入,推动农村综合改革,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国家行政性力量,在一个国家与农民关联性割断、小农与国家互动弱化的时代,嵌入乡村社会的困难,造成当前乡村社会秩序紧张和治理困境。笔者在高柏镇的调查亦表明,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诸如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包产到户、改土造田、封山育林、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均离不开国家政权的乡村介入与政策倡导。

(二)乡镇政权的行政命令与施政干预

乡镇政权是党和国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政权组织,具体负责着所辖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务,是党和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农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直接组织者与实施者。一方面乡镇政权通过执行和实施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政策法规,把中央的意志和决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乡村社会中去,同时又把村庄里的民情民意反映到上一级政权组织;另一方面乡镇政权通过直接的行政命令和施政干预完成本辖区的公共管理事务和地区发展职责,实现其对乡村社会全方面的整合与控制。

考察“乡制”的历史,早在三千年前的西周时期,中华大地上即有基层的“乡制”建制,周代“万户而乡”,秦汉设乡亭里制,隋唐至明清改乡里制,清末民国还原了乡制行政设置传统。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建制为人民公社所取代,成为政社高度合一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改革开放后,各地乡镇政权得以恢复重建,形成了现有之基层社会政权组织体系。

目前,基层乡镇正式的权力组织体系大体为五套班子设置,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联络部和武装部。党委是执政党的基层性组织,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政协联络部是地方性的统战组织,武装部是国家地方武装力量的管理组织,其中党委居于核心领导地位,政府成为基层权力的执行和实施组织者。在高柏镇,1978年后乡镇政权的实际运作,遵循着学者所总结归纳出的三阶段具体实践进路,即谋利型政权-维控型政权-协调型政权。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政社分开”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和“分灶吃饭”的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政权在获得较大自主性空间和自由的同时,因其财政压力所导致的营利意识也空前觉醒,各地乡镇政权开始干預包揽基层社会的各经济组织、经济实体的具体业务活动,变成了一个谋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即所谓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28]。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乡镇企业和村办集体经济的昙花一现,乡镇政权组织失去了可以维系其有序运作的财政来源与支持,于是开始把眼光向下,通过连年增加的农业税赋,增收“三提五统”和农村事业建设费等集资收费的方式,向乡间的农民“要钱”“要粮”“要劳力”,导致乡镇与村庄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乃至暴力性反抗和群体性事件,“维控型政权”构成了这一时期乡镇政权基层运作的典型特质[29]。进入21世纪,随着2003年农业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到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及随后而起的包括乡镇事权调整、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等在内的基层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成为了一个应付上级、服务下级、跑腿办事的彻底的“协调型”政权[30],造就当下乡镇政权在农村社会中呈现出一种“结构弱化”与“功能强化”的巨大张力。

(三)驻村乡镇干部的村治行为

干部驻村包村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的传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针对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党中央及其各级党组织都曾先后向乡村派驻工作队,以领导并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党在农村的各项工作和发展任务,这即构成了中国共产党人的“群众路线”之中国革命与建设中农村工作的特殊组织与形式[31]。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等人就提出“群众路线”的主张,并积极推动党在乡村社会中的组织建设和领导动员能力。之后,不论是抗日敌后革命根据地的建设,还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抑或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工作队所开展的各种社会运动,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工作队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改革开放后,面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形势,以乡镇干部为主体的驻村包村工作队多样化、多形式发展。各种包村驻村工作队,在宣传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乡村发展政策制度方面,在解决乡村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需求等方面,在推动乡村社会建设与发展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驻村包村干部主要的工作任务则是在完善村一级反贫困的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协调并动员更多的资源进入贫困村,实施项目扶贫,促进精准扶贫工程的落地生根。

在高柏镇,以乡镇干部为主体的干部驻村包村,虽在不同时期针对农村不同工作形势,往往会有不同的任务侧重和工作要求,但总结起来,高柏镇驻村包村干部的村治行为大体包含了以下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一是宣讲和传达党和国家的制度法规与政策,驻村包村干部通过与普通村民直接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可以最为直观具体地宣传和讲解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使农民更为准确详尽了解现阶段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促使中央和国家在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基层实现。二是完成乡镇或县市一级的农村工作任务,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队进村往往都是带着某项具体的上级指派任务,通过与村级干部和村民的配合与合作以实现工作队的具体工作,而常规性来自乡镇的干部驻村包村则更多是为了贯彻和落实乡镇一级在村庄里的具体日常工作,诸如计划生育、扶贫帮困、村级综合治理等。三是解决村庄里一些具体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现实困境,驻村包村干部能够凭借其党和政府的行政权威,直接介入到村庄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中去,通过与村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和协商,及时、快速、有效地处理村庄内部和普通村民之间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正是基于上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以乡镇干部为主体的驻村包村工作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完成基层党政在农村的工作任务,解决农村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乡村社会团结的秩序性力量的场域建构与维系

当外来的行政嵌入型秩序力量,进入到乡村社会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来,并与村庄内生型秩序的恒定准则和存在样态在村庄这一现实场景中遭遇,并转而进行着一系列的互构和博弈之时,乡村社会又是如何调试这两股不同的秩序维系性之力量,并最终构筑起了乡村社会日常的秩序维系与团结的基础?借鉴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研究成果,笔者通过较长时段对高柏镇乡村社会的實地观察和调研,发现正是乡村社会里既存的两种场域形态——村头公共舆论场(非正式组织化的)和村庄红白喜事场(正式组织化的),构成了乡村社会外来的行政嵌入型秩序与村庄内生型秩序力量之互动整合的主要场域,并且正是在这两个不同场域中实现了乡村社会村落团结的互构与维系。

(一)村头公共舆论场:非正式组织化的乡村社会秩序的场域建构与维系

在高柏镇,所谓村头公共舆论场,即指村民在闲暇之余三五成群聚集在村庄内一些特定的公共场域,或谈天说地、纵论古今,或针砭时弊、评说朝堂,或言及趣闻、传谣鬼神,或闲话邻里、碎语他人等,在言语或信息的交换中,在不同认知和道德评判下,在共有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准则里,就某些事件和行为方式形成较为一致的好坏评说和共守法则,形成对村庄共同体内每一成员的社会认知、道德判断和行为准则均具有一定规范性、约束性和评判性的公共舆论氛围,成为一种软性的“村规民约”,进而影响着村民日常生产生活实践中的言谈举止和行为方式,并最终形塑着村庄里的社会秩序维系和村民群体性团结。

1.高柏镇村头公共舆论场的形成基础。在高柏镇的村庄聚落里,村民们“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每一天都会因日常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中的人情往来,发生这样那样的多重性人际互动,在一种“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左邻右舍情境中,或在我们有着相同的姓氏、同一的血缘关系和共同的祖先的共同体认知中,大家熟知彼此的家庭、出身、性情、阅历和见识,并不需太多的避讳、客套和防范就能直接面对面的进行言语的交流和信息的互换,去评说一些所见所闻或道听途说,进而在一番附和、争执和吵闹中还能达成某些共识,并最终成为具有一定规范性和约束力的软性的“村规民约”。同时,乡村社会的村落居住是在一种平面的区域展开,村民走出家门、离开庭院便是随处可见的公共聚集场域,即使在家里,低矮的围墙内外往往也是可见或可听闻的,左邻右舍或相熟的人家随时随地的串门走访是一种生活的常态,这亦进一步加深了人们之间的往来和互动,使得在村落社会里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人群聚集场地。在那里,小孩们嬉戏玩耍,男人们相互吹牛嬉戏闲谈,女人们则议论家长里短,老人们详述着过往的时光,这一切构成了村落社会里乡民们较为重要的一个“公共空间领域”和“公共舆论场所”。

2.高柏镇村头公共舆论场的互动展开。当闲暇之中的村民们走出自家的屋门庭院,来到村头的人群聚集处,进入到村头的公共舆论场,他们各自又是如何具体互动、开展言说、产生分歧、消解争论、达成共识的呢?

在高柏镇的木村,每天早饭和晚饭在西北陇东地区的农村,村民一般吃两顿饭,早晨八点钟前后吃上午饭,下午三四点钟吃下午饭,其他时间家庭主妇们一般不会再另行做饭,家庭成员如果饿了往往是随意吃点馒头等充饥。之后,总有人陆陆续续来到村头之固定场地,老人们会随手带个马扎,最先抢占最舒适的位置,后来的村民往往都是按照自我的判断喜好而加入到不同的群体中,从第一个人占位,到三五成群的人群聚集前后往往不会超过半个小时,有些稍近的人家端着饭碗就出来了,也有的人想要打听一些事或分享一些话语,家务来不及收拾就加入了。一边是上了年纪的老人,一边是已过而立的中年,还有唠唠叨叨的婆婆,窃窃私语的媳妇们,当然也有嬉笑玩耍的孩童。人群分定,位置依次排开,“拉闲”(谝闲传)“拉闲”是西北陇东农村地区人们农闲时节聚集在一起闲话家长里短的一种通俗称呼,女人们之间往往把此活动称为“拉闲”,而男人们则更为通俗地称之为“谝闲传”。就此上演。话题一般都是由第二或第三个到场者挑起,从问候说到天气说到收成年景,逐渐有了回应或争议之时,言说就被固定下来了,后来者如果没有重大的新闻或消息,往往会沿着先来者的话题而不断“添油加醋”。随着人群的聚集,讨论也会愈发热烈,话语权也逐渐转移并固化在几个具体的村庄权威人物身上,看似松散开放的村头舆论场由此便具有了层级和结构,身处其中者也便生出了有利自我的话语言说和行动策略。且村头的公共话题总是在少数个体的言说和大多数听者或附和或争论中不断地变化着新的内容和形式,看似每时每日都不同,但每个人的认知和理解都有自己的一套根植于心的东西,而这种东西与其说是个体从小社会化的结果,还不如说其原本就是来自于世代延续下来的村头公共舆论场共同的法则,进而影响着身处其中的村民们日常的生产和生活实践。

3.高柏镇村头公共舆论场的村庄影响分析。在高柏镇,村头公共舆论场作为村民们闲暇时光里、茶余饭后主要聚集和互动的实践场域,不论是对个体、群体还是村庄社会,均会产生这样那样的诸多影响。其在一个看似开放松散的互动场景中,人们自主选择着自己的互动交往圈层,交换着彼此所见所闻,展现着表达自身存在的言谈举止,进而影响并造就了一系列可见的或隐藏的道德力量和行为规范。

首先,村头公共舆论场是个体村民社会认知和行为规制的主要实践场域,形塑着村民个体的私人生活和外部声誉评价。一个孩童从小到大就是在这种开放性的环境中被认知与教化,同时也就造就了其对自身、对他人、对外部世界的看法和理解。村头公共舆论场变成了一个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村民的“他人脑海中的图像……这些对人类群体或以群体名义行事的个人产生着影响的图像,就是大写的舆论”[32]。它不仅规制了村民个体的言谈举止,更重要的是形塑着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私人生活。

其次,村头公共舆论场是村民群体村落公共生活非组织化的主要实践场域,它影响着参与其中的群体的认知、互动与交往,并提供给身处其中的人们一个共同的共同体皈依和公共性道德力量规制。在这里,每个人总是把自己当天的见闻拿出来在其所在的群体中进行分享,并从自身和他人的经验乃至教训中获得群体的接纳和理解,同时群体分化聚集中所产生的共识又往往反过来影响着陷于其中的每一个个体的言语和行为,构成社会舆论传播中所谓的“整体的知觉和集合的意识”,规制着参与其中的个体的言行举止和社会认知。

最后,村头公共舆论场是村庄生产生活等公共事务开展的主要实践场域,它吸纳并包容着村落社会里的各方主体,形成了一个允许各方参与的公共领域,形塑着村落群体的整合与团结。同时在乡村农人们茶余饭后最主要的活动场域即是村头的“拉闲”,很多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便是在这里推广,外界的新闻信息也是在这里获取,家长里短的闲话也得以在这里传播,不论是个人还是聚集的群体,都在村头的公共舆论场里实践着自身并又被规制着。

(二)村庄红白喜事场:正式组织化的乡村社会秩序的场域建构与维系

所谓村庄红白喜事场,即基于村庄内一个家庭户的婚丧嫁娶等仪式性事件,多数村民受邀或主动介入其中,建立起一种临时的有组织的群体性存在,在彼此分工又相互沟通合作中以共同完成一项具体的活动事务。村落社会内部的红白喜事场既是一个家庭户的重大人生事件,又是多数村民日常村落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一个村庄里,“一家有喜,全村送礼,一家举丧,全村哀至”。因此,透视村庄红白喜事场,尤其是在其中人们如何为了共同完成一项具体的事务活动,而进行的各种分工合作与互动交往,既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乡村社会里村民之间日常的生产生活实践,又能够洞悉乡村社会变迁中所呈现出来的社会秩序之日常维系与建构。

1.高柏镇乡村社会中的丧葬活动。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即有“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之说。因而,在国人的观念中“丧葬”是儿女表达情感、体现孝心之主要场域,由此形成了诸多的葬礼礼仪和丧葬仪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传统仪式已经大大简化乃至废弃,但唯独丧葬礼仪被沿袭下来,且大有更为复杂繁琐之倾向。

高柏镇地处西北陇东黄土高原区,其丧葬仪式更具传统秦汉文化丧葬礼俗。一般情况下,一个家庭的老者去世,往往要经历送终、穿衣、停尸、报丧、打坟、盛殓、设灵、成服、请主、祭吊、祭礼、进饭、起灵、下葬、谢灶、过七、周年等仪式性活动。具体的活动仪式过程是:老者去世之前儿女需近身侍奉并与逝者告别,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给死者穿衣并帮助停尸至堂屋正室,寓意“寿终正寝”;之后孝子贤孙要报丧,请村人挖坟打墓,到第三日完成死者的入棺仪式即盛殓,并一早出齐门告,意在向外人正式宣告死者的基本情况和现世的子孙“五服”五服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关系;祭奠前一日,孝子贤孙要举行请主仪式,即邀请“五服”内先与死者而亡的至亲“神灵”们回家以陪伴新逝者共享祭礼之活动;在祭奠日则是丧事之最为隆重繁忙之时,全体孝子贤孙和所有帮忙的执客需要在一整天中完成祭吊礼仪和前来祭奠宾客的招待事宜,死者埋葬前一晚还有孝子贤孙和至亲好友们的献饭活动;“下葬”即把死者灵柩放入墓穴之过程,下葬之后孝子贤孙要招呼村上“全墓”人和帮忙的执客们吃饭即谢灶;之后从人死之日开始每七天一个祭日直至过完七个祭日,最后就是死者去世的连续三个年头祭日的周年纪念活动,至此一个家庭户为逝者所进行的全部的丧葬活动才算真正结束。

2.高柏镇乡村社会丧葬活动之公共性生活分析。乡村社会里的丧葬活动,看似是一个家庭的重要事务,但因其动员了村庄大多数村民参与,就具有村庄公共事务之性质。像村里头隔三差五就有的红白喜事一样,一家的事由成了全村的活动,几个人的事务变成了全村大多数人的参与实践。丧葬活动因其事件繁杂、涉及较多、且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更能够集中反映红白喜事场中的一些村庄公共性生活。

首先,一次丧葬活动既是生者对死者的祭奠和告别,又是生者向外界的炫示和表达,更是一项家族内身份的再确认过程。在传统的文化认知中,丧事是孝之至高体现,所以死者去世之后,孝子贤孙应“隆礼、厚葬、久祀”,才体现着对亡人的孝心与追远,也向他者炫示自己的德性与修为。同时,更为重要但往往又被现代人忽视的一点即为丧葬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家庭和家族内部再一次的身份确认和整合的过程。可以说,一次丧葬活动过程的展开、行进和完成,对逝者、至亲、家庭、家族及他者都将是一次全方位的关系展示和身份再确认。

其次,丧葬活动中的参与者们分工合作、彼此配合,以共同完成一项具体的重大事务,由此产生一个较强的实践结构场域。丧葬礼仪是一项涉及繁多、千头万绪、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活動,需要很多的人员参与,且中国人往往有一种“人死为大”之情怀,因而也乐意帮助有亲人去世之家庭料理后事。村子里几乎每家都会有至少一人在此事件中被赋予了特定的角色和任务分工,需要其在具体的事务中通力合作、相互配合,以完成共同的活动,这次过程中得以凸显自身及其所在群体或派系在村庄里的场域位置和社会影响。

再者,丧葬活动中形形色色的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都在上演着一系列的互动交往,展示着村庄内外的社会关系连接。一次村庄内的葬礼活动,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参与,人们在此除了共同向死者及其家属祭奠示意之外,彼此之间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关联和互动。在家庭内部,一次葬礼即是一次家庭内关系的震荡和重整;在家族中间也会产生诸多交织与互动,同样蕴含着两重双向的力量;至于“孝子”“总管”“执客”等群体之间的互动往来更是存在多重性可能。对大多数普通的祭奠吊唁者而言,来到葬礼活动地,既是一次对死者及其家属的心意表达,又是一次老熟人聚會、陌生人认知的过程。

最后,丧葬活动等红白喜事场作为村庄多数人群参与的实践场域,更像是一个村庄社会生活的缩影,在相对正式的组织化中建构出群体性秩序并维系其有序运作。一个家庭户的红白喜事,因村庄内外较多人介入和参与,演变成了一项村庄社会里的公共性活动。不同的参与对象和行动主体,因循着惯习的传统并加上自己的认知与理解,进入到红白喜事场域之中,在与他人、群体和组织化的体系交往互动中,建构出了这样那样的各种关系和连接,进而衍生出特定情景之下的结构性力量和组织化形态,共同形塑着红白喜事场域里的秩序并维系其有序运作。

五、结论与讨论

就人类本质性的社会行为而言,个体或群体的社会行为往往受到两种不同的规范性力量约制,其一是来自人们社会化过程中的外在权威,以教导或指示行动者按照已有的规则和惯习来行动;其二是来自行动者根据不同环境而自发性的行为创设,进而在相互认同中达成一致。因此,乡村社会的秩序建立,既有来自乡村内部基于长久以来自身运行的一套逻辑,即乡村社会的“内生性秩序”;同时乡村社会外部的力量,尤其是来自外部的党和国家及其在基层地方社会的代理者的“行政性嵌入”,也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既存和维系产生着很大的影响,乃至有时形成决定性变革力量,即构成乡村社会的“行政嵌入性秩序”。且外来的“行政嵌入性秩序”与乡村在地化的“内生型秩序”之间在围绕地方性社会进行一系列互构和重组之时,村落社会的公共场域往往成为两种不同力量进行博弈、整合的主要实践场,其形成的不同的关系形态,产生着不同的社会秩序建构效果。

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国家及其基层政权力量不断地进入乡村,传统乡村秩序维系的因子逐渐消解,新的秩序力量建构正处于相互的博弈互构中,造就了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诸样态。即当国家的力量强势进入乡村,形成一种压倒性的支配优势时,乡村传统的自治势力即被遮蔽,乡村社会呈现运动型跃进式发展,譬如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乡村发展30年;当国家力量从乡村隐退之时,外来的市场又会对乡村小农经济形成巨大的冲击,出现现代工业文明对传统农业发展的巨大碾轧和“三农”问题之乡村发展困境,如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发展30年;在现时代,尤其是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要矛盾转化的现实,即今日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乡村尤甚之,我们如何考量和平衡影响乡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外嵌性秩序维系之力量,以形成较为适宜的乡村治理体系建构,尤为关键,值得乡村建设与发展的理论界和实务实践者认真思考,精准谋划,以从根本上助推新时代的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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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Basic Order of Social Solidarity in “New Rural China”

——Also on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Social Order in the 7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YIN Guangwen1,2

(1.Center for Studies of Sociological Theory and Method,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2.College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

China)

Abstract: In the past 7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the rural society has ceased to be a “local China”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and it has show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rural China”.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realistic social form of the 70-year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society in Gaobai Town in western China.Wit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issue of social order in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the construction and shaping of the rural social order in the transformation is put into one.In a specific rural settlement social space with a certain social structure and network relationship,to examine rural individuals and individuals,individuals and groups (rural organizations),groups (rural organizations) and groups (rural organizations),based on specific social situations or interests,and carry out different interaction forms and relationship connections,to understand and analyze the original order form of rural society when the traditional village unity maintenance factors “encounter” external administrative forces “embedded” ,how to adapt and integrate the influence of new external forces,and then what kind of mutual structure and game between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forces,and finally to shape the social solidarity and order maintenance of the village and its change.The study draws that the power of the external administrative embedded order——the institutional and legal construction of the state power and the policy governance advocacy,the administrative order and governance intervention of the township government, the village governance behavior of the village township cadres,etc.,gets into the daily production of rural society and encounters,in the scene of the village,the constant norms and patterns of the endogenous order of the rural families and their clans,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and human relations,village norms and village authority,village groups and village-level organizations,etc.,and turns into a series of mutual structure and game.Then the two existing field forms in the rural society,the village public opinion field (informal organization) and the village red and white event field (formal organization) constitute the main fields of interaction and integration between the external administrative embedded order in the rural society and the power of the village endogenous order.It also becomes a different local society for debugging the embedded order and the endogenous tradition,the main source of power for order maintenance,and ultimately the foundation of daily order maintenance and solidarity in rural society.

Key words:new native China;social unity;endogenous order;administrative embedded order

(責任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