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制度的渐进性衍变

2019-11-23 07:21董文涛
新农业 2019年11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农地经营

董文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

作为一种制度形态,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家庭劳动的方式从事农业和土地经营。这主要是由于农业作为特殊产业,其产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而劳动的最终成果唯有完成了周期性生产后才能予以准确评价,由此决定了农业生产以家庭经营為优的普遍选择。因此探讨我国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以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例做重点分析,有助于寻求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未来农地制度。

1 农村土地制度的阶段性变迁过程

中国的农地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5个阶段。

旧中国的农地制度,是在土地私有的框架下,以地主占有60%的土地、佃农生产和经营,辅之以约40%自耕农经营为基本形式。这一形式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直至20实际40年代土地改革的开展,才宣告了这一基本制度的终结。

第二阶段为1947~1979年的两次强制性制度变迁。第一次是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将土地地主所有变为了农民所有,实现了土地私有经营;第二次是1952~1978年合作化,将土地农民所有变成了集体所有,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公营。

第三阶段为1979~1984年人民公社时期。这一时期的农地关系为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第四阶段为1984~1993年。这一时期确立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框架,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不变。这一时期关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缺陷和制度绩效是有争议的,甚至在一些地区一度回归集体经营。

第五阶段是从1993年开始的,至今仍在持续中。这一时期的主要政策为进一步强调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延长土地承包期至30年,甚至是70年,刺激农民加大对土地、荒地、特别是资产性投入的力度和稳定度。

2 家庭联产承包制面临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农村最基本、最普遍的农地经营形式为均田承包制,即按人口平均,按劳动力平均和按人口、劳动力各占一定比例平均3种方式分配到户,农户独立承担从种到收的土地经营全过程。但长久以来,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农地使用制度一直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对非农业占用耕地的经济赔偿太少,容易导致非农过量占用耕地现象的出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清,经常出现乡、村两级侵犯组一级土地所有权现象;虽然政策上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但由于土地所有权本身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在实际中转让很少,造成土地使用权价值难以实现,而且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均田承包制的土地经营,土地必然会不断的分割和调整,加之土地好坏远近平均搭配是否合理、新增人口不断要求分配土地等因素,更容易加剧土地碎片化的程度;由于农民整体素质不高,缺少从商经验和法律只是储备,对国家相应的政策很难全面理解。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或用土地作为自产进行投资等行为时,自身的合法权益极难得到保障,甚至会导致人财两空的现象。种地务农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种经营行为,更是一个就业机会和一种生活方式。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条件,又缺少重新就业的能力,聚集起来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土地问题不仅仅是农业问题,更是一种政治问题。

3 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改革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底线,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中国经济几十年的持续增长,深刻表明发展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共识,即农业增长是工业化和一般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新中国经济增长的现实表明,国民经济无论出于高速增长,抑或停滞徘徊,其实都是农业增长与停滞的必然反映。中国经济的持续性增长,得益于农业的发展;中国农业的发展,始于农地制度深刻的变迁;而制度变迁的终极目标则是寻求最佳的制度绩效。

我国农地采取家庭经营形式,符合农业自身特点。经营土地与经营公司、工厂不同,很难准确、轻易地计量出生产者所付出的劳动和应得的报酬。因此将农业生产限定在家庭范围,可以有效避免分配不均所带来的一系列矛盾,有效而全面地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允许通过个人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家庭联产承包制对中国农业增长的贡献巨大。事实表明,1984年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得1984~1993年中国的农业产出量较1979~1984年人民公社时期增长了42.23%。其中制度变革的贡献约占46.89%。除了对农业生产的巨大推动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作为农地制度创新,通过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不仅促进了农业发展,而且推动了中国经济基础的结构性调整,包括农村组织系统的改造、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等。

4 总结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现有的产权、法律、规范和其他制度都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此如何最大限度的解决家庭承包制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制度缺陷,最大程度的提升制度绩效,是未来我国农地制度发展过程中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但无论农地制度如何创新,都不可以改变家庭经营的本质——充分激励和无需监督。随着农地制度和关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上升期,我们也有理由期待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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