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途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2019-11-24 03:14施倚
劳动保护 2019年9期
关键词:受伤害业务主管易安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名业务主管外出拜访客户后,返回公司途中,因下雨路滑骑电动车不慎摔倒受伤,业务主管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经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请问这种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蕴含着两个“因工”:其一外出是工作原因所致,即其出现在受伤害的时空环境是因为工作;其二受伤害的直接原因亦是工作所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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