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

2019-11-27 09:38吴秀仪张高禅金伟强张少秋
铜业工程 2019年5期
关键词:矿产品司法鉴定矿产资源

吴秀仪 ,邓 海,张高禅,金伟强,郭 哲,张少秋

(1.湖北长江三峡滑坡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湖北 宜昌 443002;2.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所,重庆 401122)

1 引言

环境问题一直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国政府在努力发展本国经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时,都在改善本国生态环境[1]。随着我国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深入推进,“不搞大开发、要共抓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被重视[2]。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工作越发重要[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法院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辅助手段,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有技术规范存在缺失、标准不一、鉴定周期长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自身的发展,也制约了环境司法的正常开展[4-5]。因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对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司法评估展开了研究。王旭光[4]指出更多的环境损害赔偿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这样的案件需要从专业技术角度作出评判,鉴定就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田超等[6]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相关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各种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及实验模拟或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刘鑫等[1]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复杂性的特征,提出构建环境损害综合鉴定平台,并提其性质、工作原则以及方法论的构想;王元凤等[5]等指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解决环境损害纠纷的重要依据,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已经逐步成为解决环境诉讼案件的核心要素;乔刚[7]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理论和实务中进行对比分析,指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则是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的活动,对所发生的损害鉴定评估活动进行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则是作为其中的特殊对象进行研究;张建伟、王克帮等[8-9]针对目前于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造成矿区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现象,提出完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法律制度的建议。这些研究对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及实践价值。

目前,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环境损害。随着矿山资源的开发,不可避免低造成土地、植被、空气和水文等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地面沉陷区、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区[10-11]。武强[12-13]根据矿种类型、矿山开发阶段和矿山存在问题性质的不同, 提出了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类型的3 种划分方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总结;孙庆先、周恩泽、梁留科、唐跃文等[14-17]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进行了总结,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景观生态重建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对非法开采的研究多集中在非法开采的根源、非法开采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非法开采造成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缐杰、章进喜、刘继伟、王士卿、张鹏等[18-22]对非法开采的根源进行系统分析,指出矿产品市场价格的不断上升,受经济利益驱动,部分不法人员通过盗采、越界开采等不法手段达到牟利的目的,对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完全不考虑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对预防非法开采提出相关建议;王瑜鹏[23]认为非法采矿行为人在无证情况下擅自进入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如果非法采矿在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方面、矿产资源损坏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方面或者行为人主观恶性方面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该非法采矿行为就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对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方面的研究极少,而随着矿产品的市场价格不断攀升,滥采滥挖和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现象屡禁不止。对非法开采引发环境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越发重要。然目前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司法鉴定,多限于非法开采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因此,以某地区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为实例,对目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进行分析,并对非法开采引起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非法开采引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有所裨益。

2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评估鉴定方法

2.1 非法采矿的界定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期满,采矿权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自逾期之日起采矿证自行作废。如采矿权人再采矿,则视为无证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具有以下行为属于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二擅自采矿的。

①无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

②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但仍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③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源的。

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而开采矿产资源的(伴生矿种、共生除外)。

⑤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其他矿区范围内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2.2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评估鉴定方法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64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资源价值,以及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的矿产资源,但因非法采矿而使矿产资源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W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万元;R为非法采矿采出的矿石量与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之和,万t;P为该区域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或当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行政区域内同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元/t。

3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评估鉴定实例

3.1 基本情况

非法采矿点有简易公路与乡村公路相接,交通条件较方便。该鉴定区未设置采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非法采矿的相关规定,确定鉴定区内的采矿行为属无证非法开采。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可知,非法开采行为不但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1)植被破坏严重。通过非法开采前后区域卫星对比图1、图2可知,经过短短几个月的非法开采,开采区植被也被破坏殆尽,与周边环境形成极大的反差,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该非法采矿点自开采以来,形成的开采范围为不规则的多边形,形成的采坑范围平均长约500m,平均宽约25m,区域内未分台阶、未设置安全平台,边坡为顺层放坡开采,坡角约45°,详见现场调查图3、图4。

图1 2017年8月1日采矿点卫星图

图2 2018年7月20日采矿点卫星图

图3 非法采点现场调查图(一)

图4 非法采点现场调查图(二)

(2)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严重。非法开采点周边区域植被旺盛,空气清新。因非法开采而使当地植被破坏殆尽,植被覆盖率几乎为零,该矿随意倾倒的固体排弃物,导致沟壑,遭遇强降雨时极易造成泄洪不畅,容易引发水患,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3)地质灾害。非法开采人大肆挖山采矿,破坏植被,对当地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因非法开采、乱挖乱采而形成的采坑范围大、深度大,边坡坡面局部存在浮石、危石。在雨季特别是强降雨天气下,非法开采区易诱发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将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

3.2 评估鉴定事项及主要参数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相关约定,本次仅对仅非法采矿行为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未对非法开采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1)资源储量。本项目评估鉴定依据的《某水泥配料用砂岩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以下简称《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是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储量勘查资质的单位独立完成,并由主管部门在2018年11月14日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进行了评审,2018年11月20日专家出具了《〈某水泥配料用砂岩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其成果资料可信,可以作为本次评估鉴定的储量依据。

(2)动用的矿石量。根据《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截止2018年10月底,该非法采矿点共开采水泥配料用砂岩资源量11.2万t。因此,鉴定区非法动用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石量为11.2万t。

(3)采矿技术指标。根据重庆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的相关要求,规定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本次鉴定采矿回采率取93%。

(4)采出的矿石量。评估鉴定采出的矿石量按下式计算:

由上式确定评估鉴定的采出矿石量为10.4万t(=11.2×93%)。

(5)非法采矿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矿石损失量。

非法采矿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即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的矿产资源,但因非法采矿而使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储量。

现场调查未发现采矿点开采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非法采石场实地核查报告》未估算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因此,本次鉴定非法采矿造成不能开发利用的矿石损失量取0。

(6)产品价格。因鉴定对象为无证非法采矿点,采矿人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需近年矿产品的销售价格资料。因此,根据区域同类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结合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确定水泥配料用砂岩原矿销售价格作为该矿产品销售价格。本次鉴定矿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33.00 元 /t。

3.3 评估鉴定结论

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鉴定对象的基础上,依据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鉴定方法和评估鉴定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出鉴定区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砂岩矿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并出具了矿产资源价值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书。

评估鉴定的意见书已作为执法部门处置该案的重要技术依据,为遭受破坏及流失的国家资源挽回了经济价值。

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资源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损害的鉴定是一项涉及专业知识极强的工作,需要地质、采矿、矿权评估、资产评估等专业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检测、室内实验鉴定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最终形成矿产资源司法鉴定报告[3,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其鉴定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学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周期与投入及对专家的技术要求度都高,成本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规范和评定的标准。部分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往往只具有某一方面的司法鉴定资质,并不具备环境自身损害及生态评估环境资源的能力和经验[4-5]。目前主管部门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司法鉴定,多限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而造成的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司法鉴定。

矿产资源评估司法鉴定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非法采矿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属于破坏环境行为,尤其是景区露天开采、非煤矿山等乱挖乱采行为,以投资少、简化设备设施、利润最大化为指导思想,未按照行业规范开采,以及无后续生态坏境恢复治理措施,打破了原有的生态平衡,使植被、农田、河流、气候、空气等受到严重破坏和污染,甚至有些非金属矿含有放射性物质,会造成辐射污染。

因此,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司法鉴定,不仅要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鉴定,同时也应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

5 结论与建议

目前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方面的司法鉴定,主要集中在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司法鉴定,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非法采矿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为遭受破坏及流失的国家资源挽回一定的经济价值。

经上述非法开采而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方面的鉴定案例可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且对当地区域生态环境也造成严重损害。要恢复非法开采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需对区域内因非法开采导致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评价,并开展治理工程,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治理成本、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地质灾害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总成本费用将超过非法开采者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对类似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建议司法鉴定事项应包括:

(1)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司法鉴定:鉴定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与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的矿产资源但因被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2)地质灾害的司法鉴定:因非法开采而形成的采坑、边坡,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暴雨天气极易发生崩塌、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因此,需对地质灾害的分布区域进行鉴定;对潜在的地质灾害危险等级进行评价;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对治理工程费用进行预算。

(3)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非法开采区植被、林地被破坏的区域,这不仅完全丧失了本区域的生态功能,且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及整体性,严重地影响、改变周边及山下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导致一定区域内生态功能脆弱或丧失。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也应同时进行。

(4)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论证:为恢复因非法开采而导致区域生态环境功能的脆弱或丧失,需要对非法开采区域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如对采坑、边坡的生态恢复治理等。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的同时,也需对非法开采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对恢复治理的工程费用进行合理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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