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视角下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探索

2019-11-28 08:39
金融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保险业务保险行业监管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也多次提及“金融风险”问题,强调了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而金融审计作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方法,工作重点就是聚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侧重于全体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宏观整体的风险点。因此,运用金融审计视角来探索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不但十分必要,也是保证互联网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金融多元生态系统中增长较为迅猛、发展步伐较为稳健的一个领域。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期、探索期、发展期、瓶颈期。萌芽期(1997-2007年),自1997年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建成并销售出第一张互联网保单,便预示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开始,2000年,国内知名保险公司陆续开通全国性企业门户网站。探索期(2008-2011年),在此期间保险中介和信息服务保险网站陆续粉墨登场,同时,随着政府对电子商务的重点关注和大力扶持,以及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推动了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脚步。发展期(2012-2015年),各大保险公司依托于官网、保险中介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3年全国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成立,同期,中国人寿、太平洋等保险公司也开始筹建独立电子商务公司。瓶颈期(2016-),由于保监会的严监管以及保险行业业务结构调整的影响,互联网保险发展迎来拐点,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出现增速放缓乃至下滑趋势。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131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比增长5.6%。2017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835亿元,6年间增长了16倍。2017年我国互联网保险销售保单124.91亿单,同比增长102.60%。从2012至2017年6年间,年销售保单从3.72亿单增长至124.91亿单,增长了33倍,保单件数实现了高速增长。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总而言之,国家政策监管层面一直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进行产品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正是得益于此,我国互联网保险在短短二十多年时间里实现了迅速发展。

二、金融审计视角下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诞生伊始,就天然地继承了互联网的一些风险和痼疾。而金融行业关系着国计民生,稳定发展是一切效益的前提,也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要解决当前陷入瓶颈发展期的互联网保险行业问题,就必须从金融审计视角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网络安全信息技术风险问题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是通过互联网线上操作完成,日常业务经营数据资料都是电子化存储,因此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很高。但互联网本身具有较高的开放性,也是风险的交易载体,因此会出现网络安全及信息技术风险,如数据泄露、信息篡改、支付不安全、设备故障、系统瘫痪、安全漏洞、病毒入侵、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和隐蔽性强,一旦大规模的网络安全风险事件发生会对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影响。从金融审计视角来看,互联网保险的审计证据是以电子化数据形式存储,这种情况下,网络黑客、后台系统操作人员和数据库管理人员很有可能突破防护,对系统和数据库进行攻击,对数据进行增删改的操作,使得审计证据的可靠性降低。同时,互联网保险大数据特征明显,审计人员在有限时间内,即使能够获得日常业务的所有电子化数据,但在面对海量数据时,传统审计软件的处理速度、准确性方面的低效,会使他们很难抓取出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监管问题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兴事物,为我国保险行业带来了勃勃发展生机,但同时因其行业自律和自控的薄弱,监管的滞后和缺失,以及审计主体的不明确也带来了一系列金融风险问题。在监管方面,传统的金融审计法规及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涵盖互联网保险这些新生事物,目前针对性的监管手段,无论是法律制度方面,还是监管政策方面,都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虽然陆续出台了诸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但尚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监管盲区。从金融审计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对金融审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互联网保险在渠道和营销形式的创新性要大于传统保险业,但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却缺少相应的互联网保险审计准则和参照标准,造成互联网保险审计依据的缺失。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问题

互联网保险产品因其购买便捷、产品丰富等特点,异军突起成为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伴随互联网保险高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投诉量也在逐年攀升,2017年达到了4303件,同比增长六成,较2013年的254件增长了近16倍。互联网保险投诉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销售方面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二是理赔方面存在理赔条件不合理及拒赔理由不充分。因此,可以看出互联网保险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风险隐患,需引起关注,如“吸睛”产品暗藏误导,在线平台暗藏“搭售”,“高息”产品暗藏骗局,变相投机赌博涉嫌违法等,风险更加隐藏、破坏性更加严重。传统的金融审计准则已经不能完全涵盖这些内容,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构建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监管体系。

三、金融审计保障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

随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向纵深发展,在经历了2012-2015年的高速业务推进、2016-2017年增速放缓下滑的“稳中求进”之后,现阶段互联网保险持续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和问题,亟需运用金融审计手段来保障互联网保险从高速发展转型为高质量发展。

(一)提高互联网保险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及审计技术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形式主要依托于网络、计算机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先进信息科学技术。为了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互联网保险审计除了一般的审计操作外,要加强对管理权限的审计,包括对网络系统操作权限、数据库等权限的审计。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数据的电子信息化方式,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审计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审计机构要加强培养具备IT、保险、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高素质审计人才,审计人员自身也要关注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动态,学习IT技术,提升综合能力。必要时,在金融审计过程中也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如IT专家、风控专家等,形成联合审计,以确保审计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强化提升审计技术水平,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开发针对互联网保险风控方面的审计程序。利用大数据、数据挖掘和云审计等方法,有效控制风险,实现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监管目标,更好的解决制约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风险问题。

(二)完善互联网保险审计监管细则和相关法律

互联网保险由于出现时间较短,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不完善、“监管滞后”问题。为了弥补审计监管空白,从金融审计的角度出发,是解决前述问题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具体而言,就是在目前已制定并实施的相关互联网保险政策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审计对当前制度法规存在漏洞的反馈作用,对实施监控薄弱环节的反应机制,为监管层决策提供准确依据,针对漏洞及薄弱之处,尽快修订完善并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进一步保障互联网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人的相关权益。同时,制定出针对互联网保险的专项审计准则及规范,使审计人员在对互联网保险进行金融审计时有据可依,提高审计的水平和质量,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及金融审计方式,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和良性发展。

(三)构建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体系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深入发展,不同业态间风险交叉传导趋势越发明显,因此需要积极构建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体系,即形成针对互联网保险的国家金融审计、监管机构、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位一体”的审计合力。其中,金融审计由于其强制性、系统性、广泛性和独立性的特点,是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中的主导力量;互联网保险监督机构即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各类政策来监督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是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中的有力保障;民间审计凭借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的优势,作为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的主力;内部审计以其内向性、及时性特点,是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的核心。通过“四位一体”的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体系构建,协同运作,积极利用相关审计结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确保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四、结语

当前中国经济正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此时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制约着未来的发展。金融审计的作用就在于对这种高风险进行预防,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因此,站在金融审计视角,通过从提高互联网保险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及审计技术、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和相关法律、构建“四位一体”的互联网保险金融审计体系等方面着手,将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风险,从而正确引导互联网保险的健康良性发展,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迈入高质量发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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