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

2019-11-29 15:10鸿
科技传播 2019年13期
关键词:新闻记者法律法规隐性

崔 鸿

在媒体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媒体间的竞争日渐加剧。而隐性采访能够使电视新闻记者以非公开身份获得有价值的新闻信息,促使媒体竞争力得到提升。但与此同时,隐性采访容易出现违背底线的情况,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现象,所以引发了广泛争议。因此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讲,还应加强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研究,从而正确的开展电视新闻采访工作。

1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问题

1.1 未能把握法律界限

隐性采访的基本底线,就是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一些电视新闻记者因为不懂法律或不守法规等问题,常常会侵犯受访者的权利或危害公共利益,导致记者触发国家法律法规。目前,尽管多数记者对法律法规有基本认识,但具体行动中却未能较好把握法律界限,容易引发争议。例如,在2015年发生的卧底替考新闻事件,就引发了学界和整个社会对记者是否违法问题的讨论。在新闻采访过程中,记者卧底一个高考替考组织,将自己照片提供给组织者协助伪造身份证等证件,并依靠假证进入考场,实际上违反了《身份证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需要接受相关处罚。但由于记者主动举报,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予行政处罚。整个过程中,记者用轻微违法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了揭露,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价值冲突的担忧。值得考虑的是,电视新闻记者游走在法律边缘,随时有可能触犯法律,将很难把握相应的尺度。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国家,记者行为同样应当被法律所限制,在隐性采访中不能扮成国家公务人员进行新闻获取,也不能对采访对象隐私权、名誉权等进行损害。一旦出现这些问题,记者需要随时准备面对诉讼和法律的处罚。

1.2 未能把握道德尺度

隐性采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使用无可厚非。但在暗访调查的过程中,电视记者还应把握一定的道德尺度,不能为盲目追求新闻效果而忽略职业操守,热衷于涉及隐私权和其他公民权的内容,造成相关人员遭受精神上的伤害。例如,在2015年姚贝娜偷拍事件中,某媒体记者通过乔装方式进入临时手术室,对姚贝娜捐献眼角膜的手术过程进行拍摄,最终引起了大众的广泛谴责。作为媒体记者,有义务保证公众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最新新闻资讯,但是首先应当学会尊重采访对象,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2017年的“海底捞”暗访事件则是一则成功案例,记者出于公共利益维护需要卧底“海底捞”后厨,对“海底捞”卫生问题进行了揭示,但考虑到后厨非公共场合,需要加强涉事人隐私权等公民权的保护,记者未对涉事人员面部形象进行公开。而实际上,隐性新闻采访历史上存在较多越界的案例,常常因失德问题引发社会纠纷,给相关人员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追根究底,就是由于电视新闻记者未能掌握“度”,在采访过程中一味片面追求新闻价值和视觉效应,对隐性采访对象和内容无限制,即便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不良社会现象,也会引发人们的道德谴责。

1.3 未能把握身份尺度

作为电视新闻记者,其在隐性采访中需要时刻紧记自己的身份,在维护群众知情权等权利的同时,传播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过度涉入,为获得利益或吸引受众注意助长公众窥私欲,导致罪恶真相原生态过多暴露在公众眼前,引发社会负面影响[1]。例如,2018年发生的川航迫降事件最终确认机长功不可没,应当接受嘉奖。但在此之前,某媒体发布了一篇专访报道,却造成该事件陷入到造假疑云,引发了不良社会反响。该报道以“川航英雄机长:万米高空玻璃碎了副手半身飞出迫降只能靠手”为题目,成功吸引了民众注意,并被央视等重量级媒体转载,但随后因广大受众发现专访中大量细节存在技术性错误表达而产生了对机长专业能力和事件造假等方面的质疑。直至川航举办见面会,机长披露有人自称部队团长女儿想询问简单情况,才发现该媒体报道属于隐性采访,涉及编造言论问题。实际上,电视新闻记者作为社会成员,在批评他人撒谎或耍弄伎俩时,自身要遵循职业操守,避免在新闻报道上为博取眼球而对新闻内容进行有失偏颇的夸大,甚至诱导犯罪或刻意传播低俗文化,导致隐性采访初衷被违背。而滥用隐性采访,将导致民众对传媒信任被破坏,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继而导致新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

2 电视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度”的把握对策

2.1 坚守法律法规底线

隐性采访通常在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时使用,在挖掘不良现象的同时应当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不能为实现目的触犯法律,否则即要接受法律制裁。为此,记者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等内容的学习,在采访前针对可能导致法律问题产生的内容进行确认,制定专门的方案灵活开展调查,发现不良倾向果断停止采访,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在加强自身保护的同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通过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才能使记者在行使监督社会不法行为权力的同时,正确运用隐性采访手段披露社会不良现象,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考虑到隐性采访通常需要深入不良环境中,伪装成相关人员,还要杜绝“以身试法”,尽量减少暗访行为,以免采访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进行[2]。在采访活动中,要求记者保持客观、理性的思维,不以自身价值偏向确定采访对象或现象是否触犯法律,以体现新闻报道权威性。

2.2 避免新闻道德伤害

隐性采访意味着需要以正当性欺骗方式进行信息获取,容易出现触犯道德底线的问题。作为电视新闻记者,实施隐性采访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伸张正义,还应尽量避免道德伤害的产生。为此,记者需要审慎对待隐性采访,只有在无法通过正规采访渠道获得信息,并且有必要通过隐性采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采取该种手段,从而使新闻报道带来的有利影响超越造成的伤害。在实践工作中,还应区分公共场合和非公开场合,公共场合的人承认行为的公开性,记者有权拍摄和记录看到的东西,但非公开场合需要考虑到隐私权等公民权利保护问题,应当确保公民个人尊严不受到故意伤害,同时需要加强当事人保护,避免相关人员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因此在采访工作中,要求记者能够把握限度,对当事人的主观情感进行正视,在采访中客观、真实地记录发生现象的同时,提高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

2.3 忠于记者职业道德操守

电视新闻记者并非是“职业卧底”,还应忠于记者职业道德操守,降低隐性采访使用频率,以免隐性采访滥用问题的发生。在确定有必要采用隐性采访手段的基础上,记者还应从社会舆论倾向正确引导的角度进行思考,确立正面、积极的采访主题,对于主题相关性不强的问题进行简明扼要叙述,体现曝光和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根本目的,以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在融媒体时代,还应强化电视新闻引导作用,不能不顾公正公平一味迎合大众要求,无节制的对暴力、色情等内容进行过多描述和报道,以免媒体环境遭到污染。因此隐性采访需要加强内容控制,对涉及犯罪、色情等内容的新闻进行审慎选择,并以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为原则进行不良现象揭露,实现正确道德判断标准的传输,减少不良行为内容细节的揭露,继而使公众对社会的信心得到提高[3]。

3 结论

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中,法制日益健全、权责界限也日渐明晰,从而对电视新闻记者隐性采访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新闻从业者,还应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尺度,做到忠于记者职业道德操守,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避免触犯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坚持弘扬正能量,从而使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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