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2019-12-04 04:17陈程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0期
关键词:机制研究对策建议

陈程

摘 要:以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为核心,对我国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受保护现状展开研究,分析原因并构建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目标模式,提出促进目标模式运行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0-0196-02

家庭服务业是面向雇主家庭,为雇主家庭提供家务清洁、看护照顾等各类服务,满足雇主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型行业。家庭服务员因在工作内容上、性别上较其他行业的劳动者更为特殊,其劳动权益易受到侵害。笔者通过对家庭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展开研究,有利于改善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受保护程度不高的现状,有效保护家庭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促进整个家庭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国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中的问题

1.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制不健全。家庭服务员在合同签订、劳动时间、社会保障以及人格尊重等方面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立法存在缺陷,同时对政策落实缺乏有效监督。

2.家庭服务中介公司责任界定不明晰。家庭服务中介公司作为家庭服务业中主要的三方主体(家庭服务中介公司、雇主、家庭服务员)中的“中间人”,连接的是家庭服务员和雇主家庭之间的雇佣关系。家庭服务中介公司应当具有明确的责任界定,理清自己职责。

3.雇主对家庭服务员存在侵权行为。由于家庭服务员与雇主的雇佣关系两者之间极易形成不对等的关系,在人格尊重、劳动强度和时间、人身安全等方面,家庭服务员可能会受到侵害。

4.家庭服务员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弱。大部分家庭服务员由于其自身素质的局限性,在合同签订与落实、自主维权等方面缺乏认知,间接纵容家庭服务中介公司和雇主的侵权行为,消极应对,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不强。

二、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受保护程度低的原因

結合现有研究和实证调研发现,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受保护程度低是各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1.用工合同强制执行机制不健全。中国虽然针对劳动者用工合同颁布了《劳动合同法》,但是对于家庭服务员这一特殊群体还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落实的监管,建立健全配套的监管制度,确保家庭服务员能够通过劳动合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2.家庭服务员维权主体不明晰。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中国尚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面向家庭服务业市场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家庭服务中介公司、雇主以及家庭服务员这三者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明确、责任主体模糊。一旦发生利益纠纷,难以进行责任评判。

3.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规章制度不健全。目前针对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监管这两个方面。立法上,当前家庭服务业没有一个完善有序的管理机制,且《劳动法》未将家庭服务员作为单独的一个劳动者类别纳入其法律条文中,导致家庭服务员的诸多权益无法准确对应到《劳动法》中去;监管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对象必须为用工单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的监察对象只能是家庭服务中介公司,雇主家庭在监察范围之外。但是,恰恰家庭服务员的工作场所大部分是在雇主家中,最容易被侵权的场所却得不到相应的监察管理,这急需解决。

4.家庭服务员自身素质的局限性。当前中国的家庭服务员多由农村务工人员和下岗职工组成,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另外,家庭服务员的社会资本较薄弱,社会关系网较窄。这些局限性导致大部分家庭服务员在权益被侵犯时都选择忍气吞声或负气离职,鲜有人会自主维权或者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5.家庭服务员维权渠道不畅及缺失。由于家庭服务员自身素质的局限性,个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都较弱,不懂得借助工会、妇联等社会力量进行维权,加之维权成本高昂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家庭服务员的维权行动。

三、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目标模式构建

笔者通过借鉴新西兰的关于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现状来建立可行的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目标模式。

1.国际经验与启示。新西兰在将家庭服务员纳入劳动法保护的前提下根据其工作特殊性颁布了特殊条例,从而让家庭服务员在劳动、就业等方面享有“特殊待遇”,达到更好地维护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的目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家庭服务员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下增加补充条例,对家庭服务中介公司、雇主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在保证家庭服务业灵活性的基础下平衡家庭服务中介公司和雇主的利益,更重要的是有效地保护家庭服务员的劳动权益。

2.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目标模式构建。笔者认为,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家庭服务员、家庭服务中介公司和雇主这四方主体共同构建。政府等相关部门起引领作用,通过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来指导、监督和管理家庭服务中介公司和雇主的行为,并对家庭服务员给予政策扶持,如建立行业性维权部门等;家庭服务中介公司、雇主都需要尊重家庭服务员权益、自觉履行合同、配合家庭服务员维权等;家庭服务员应当提升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家庭服务中介公司、雇主以及家庭服务员的行为又给政府提供实践经验来调整政策法规,同时还能监督政策法规的落实。这四方主体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前提下相互协调、配合联动,构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运行通畅的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

四、完善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建议

1.健全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第一,政府等相关部门应将家庭服务关系纳入劳动法律体系,将非正规就业的家庭服务员纳入《劳动法》立法范围,并附加适用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特殊条款,让家庭服务员的劳动权益得到《劳动法》的保护。第二,制定全国性家庭服务业的行业规范和地方性行业政策,给予地方政府制定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自由,同时完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三,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与落实制度,保障家庭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

2.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前家庭服务业管理存在地方不统一、管理部门不明确、管理界限模糊的问题,常常会出现管理混乱或者缺位的现象。因此,管理部门需职能界定清晰、各司其职,对家庭服务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实与实施。另外,管理部门需根据家庭服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不侵犯雇主隐私的监管制度。

3.有效执行家庭服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家庭服务员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仅仅缴纳医疗和养老保險是不够的,还需要扩大工伤保险的普及范围,对家庭服务员实施切实保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雇主通过中介公司聘请家庭服务员,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雇主直接聘用家庭服务员,则雇主承担一切保险费用。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的工作,确保每位家庭服务员都能享有应得的社会保障,同时政府可以对家庭服务中介公司或者雇主提供专项补贴,减轻他们的缴费压力,扩大家庭服务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4.提升家庭服务员维权意识和能力。家庭服务中介公司对家庭服务员进行岗前培训,不仅是培训专业技能,还应当提升家庭服务员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让他们心中有法律、有平等的概念。同时,社会和政府以及社区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还有工会也应当担负起帮助宣传、教育、维权的作用,帮助家庭服务员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

5.构建并完善家庭服务员维权渠道。鉴于当前中国家庭服务员数量庞大且分散,必须建立一个行业性的维权部门作为专业的维权指导中心。政府规范行业维权准则,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资标准、休息休假规定等等。当地维权部门要积极促进家庭服务中介公司、家庭服务员、雇主三者之间的关系,平衡三方利益,为保护家庭服务员劳动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还可利用当地法律援助部门,结合妇联、工会等非政府组织,构建并完善家庭服务员维权渠道,帮助家庭服务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明确家庭服务员维权主体及协调机制。家庭服务员维权首先要明确其维权主体,同时联合妇联、民间非政府组织或工会的力量成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协调机构,协调家庭服务员与家庭服务中介公司以及雇主家庭三者之间的关系,让所有权益受损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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