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僵尸企业的特征、成因及退出机制研究

2019-12-05 02:43徐南南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31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僵尸企业成因

徐南南

摘 要:我国“僵尸企业”占据大量经济资源,却未带来与之匹配的经济效益,严重影响资源的配置,制约经济的发展。阐述“僵尸企业”的含义与特征,进一步梳理“僵尸企业”的形成原因,并针对其成因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僵尸企业”;特征;成因;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1-0017-02

一、“僵尸企业”的含义与特征

(一)“僵尸企业”的含义

“僵尸企业”一词最早来源于日本,指的是自身没有发展空间,丧失发展能力,只能依靠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借贷而得以运营的企业,例如钢铁行业,煤炭行业等。这些企业产生的效益日渐低迷,国家的土地、劳动力等社会资源一直被占据,阻碍了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对于“僵尸企业”的描述,较为直观。国务院将“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作为“僵尸企业”的识别标准,一旦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则需要对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二)“僵尸企业”的特征

1.以国有企业为主,但近年来私营“僵尸企业”数量上升。在2007年以前,我国出现的“僵尸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规模大、员工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稳定考虑,不断供养这些企业,使得其既不能破产也不能转型新生,只有维持现状。2007年以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私营“僵尸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在总的“僵尸企业”中占比不断提高。

2.集中于制造業。从现有“僵尸企业”的行业分布上看,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制造业属劳动密集型,利润创造能力较低,技术含量不高,转型升级困难。

3.行业产能过剩。“僵尸企业”大多是产能过剩行业,这些企业不考虑销售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盲目扩大生产,导致产品积压,占用资金,造成产品过剩。

二、“僵尸企业”的成因分析

“僵尸企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形成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微观层面企业的原因,也有宏观层面环境的因素。因此,了解“僵尸企业”的成因,找出症结所在,才能从根本推动“僵尸企业”的治理。

(一)内在成因分析

1.企业缺乏“自救”意识。一些“僵尸企业”,其管理者已经意识到企业存在的“僵尸化”问题,但是并不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依赖自身存在的一定优势,不断向政府、银行要求资金支持,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还有一些企业,其管理者尚未意识到企业的“僵尸化”问题,因此也就谈不上采取措施去解决这些问题。这些企业存在问题在于企业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发展落后,与时代需求脱节,这进一步加剧了整个产业低于全产业的平均水平。

2.企业发展缺乏内生动力。“僵尸企业”产业、技术都相对落后,自身发展动力不足,依靠政府“输血”供养,缺乏市场竞争意识,不思进取,依赖政府、银行资金维持现状,没有危机意识,得过且过,缺乏发展的内生动力。

3.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不高。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与宏观大环境有关,但是同时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也起到决定性作用。“僵尸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欠缺,运营机制不健全,无法实现转型升级,造成产能过剩,最终导致其走向“僵尸企业”的道路。

(二)外在成因分析

1.经济周期波动因素。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特征,与“僵尸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存在关联。在2008年经济危机之前的五年中,我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但是经济的高速增长归功于房地产市场和基础设施的发展,这期间经济累积了大量的低效产能和过度杠杆,在当时强大内需的掩盖下,产能过剩问题并未充分暴露出来。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政府采取的4万亿元刺激计划,虽然在短期起到了一定刺激经济的作用,但是去库存、基础设施投资边际效应走低等问题,加剧了产能过剩矛盾,导致杠杆率迅速提高。同时,政府融资隐性担保问题增加了对于产能落后企业的淘汰和出清难度,使得“僵尸企业”的治理问题更加棘手。

2.金融危机导致投资萎缩向国内传导。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出口增加,外需拉动国内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钢铁、水泥、服装、鞋帽等产业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外需对缓解国内的产能过剩起到消化作用,但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外需大量缩减,国内产能过剩问题凸显出来。对此,这些企业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很难转型新生,仍旧依靠着政府、银行的供养,继续“死而不僵”,使“僵尸企业”的治理更加趋于复杂。

3.长期不当续贷救助。我国经济正在经历转型,政府会在一定程度对企业的发展以及资源的配置给予指导,许多“僵尸企业”由于其在地方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政府为确保地方经济平稳,这些企业在出现经营困难、信贷风险时,无理由给予帮扶,要求银行持续供贷,不得抽贷,导致银行信贷风险骤增,信贷资源配置不均、效率低下。此外,政府在给予帮扶措施时,难以区分哪些企业具有发展前景,哪些不具有发展前景,哪些企业是面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哪些企业是陷入“僵尸化”泥潭中的,最终导致“僵尸企业”通过政府帮扶维持经营,死而不僵。

三、“僵尸企业”的退出机制分析

第一,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僵尸企业”产业结构落后,即使有资金、政策支持,长期来看仍然不可持续发展。因此,首先要调整产业结构,运用政府政策支持以及信贷配套资金,削减传统过剩的产能,支持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得以优化,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此外,要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压缩产能、降低成本,制定发展战略,加快产业升级改造,引导僵尸企业进行自救,不完全依赖政府,从而提升企业实力。

第二,加强主体约束,发挥企业和银行自身的能动性。“僵尸企业”作为风险主体,应当强化其自身的责任,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处置非核心资产等措施积极进行自救。与此同时,银行应当加强贷前审查、贷中检查、贷后监管,完善不良贷款治理结构,加大不良资产清查力度,如实地反映“僵尸企业”所引起的信用敞口风险规模及潜在损失,以便于银行及时采取不良贷款催收保全、不良贷款重组、不良贷款诉讼、抵债资产处置以及不良贷款核销等手段处置风险,及时止损。

第三,规范不良贷款的监管机制。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要对“僵尸企业”放贷,而“僵尸企业”的特性,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其发放的贷款更大程度上发展成为不良贷款,从而进一步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实际规模远高于理论规模。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审核,加强对担保情况的清查,尤其是存在多重抵押的情况,重点审查抵押资产占比情况,严加审核“僵尸企业”信贷申请情况、放贷情况,对于信用情况发生恶化的企业,可调低其信用评级。此外,银行应当制定严格的策略对不良贷款进行处置,除了传统的追债途径,还要利用多元化策略剥离不良资产。

第四,完善企业破产机制。建立破产审判庭,强化专业审判团队,加强破产审判和法官队伍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其次,健全考评机制,对于复杂繁琐的破产案件,应建立与之匹配的绩效考核机制,调动破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与普通案件同等考核,提高破产案件审核的质量与效率。此外,优化破产程序,在不影响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缩短破产审核程序等程序事项的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

第五,减少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给予“僵尸企业”的帮扶,会使“僵尸企业”产生更强的依赖,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政府应减少对“僵尸企业”的干预,把握好自身的角色,使其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序退出。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可以制定计划和时间表,合理安排进度,保持区域经济的稳定及银行风险的可控。

四、结语

“僵尸企业”占用大量资源,却无与之匹配的产出,在政府、银行信贷的支撑下,僵而不死,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制約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应从制度、政府、银行、“僵尸企业”自身等多方面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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