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与税法的差异性与统一性的研究

2019-12-06 06:33梁晓明
中国市场 2019年30期
关键词:统一性差异性税法

[摘要]我国立法、司法等正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法律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成为学术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基于此,文章以财政法与税法为例,就两者概念,法律体系中的差异性、统一性进行了分析,以期加强对财政法与税法的认识,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财政法;税法;差异性;统一性

[DOI]1013939/jcnkizgsc201930152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以及各项改革工作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法治。为维护与保障改革发展的稳定,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加强法制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促进法律竞争在各领域各行业中的有效发挥。而财政法与税法作为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有必要加强财政法与税法的研究,加强财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助力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

1财政法

财政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与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主体管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财政管理优化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财政定义可知:财政是各级政府部门进行资金管理与调控的一种职能,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调控、分配的工具与手段。因此,财政法的调整与管控对象则是与财政活动相关的各种财政分配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程序关系、财政实体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等。[1]

以财政收支关系内容为基准,进行财政法调整对象的分类,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财政管理体制关系,即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行使财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又可细分为“立法权限关系”“财务管理权限关系”“收支权限关系”。其二,预算管理关系,即各级行政部分进行预算及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包括预算权责关系、预算程序关系等。其三,财政监督管理关系,即部门进行财政活动监督与管控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其四,税收关系,即相关部门税务征税、税务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财政关系。其五,财政分配关系,即自然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形成的財政管理。其六,国家信用关系,即信用活动工程中,国家政权主体参与下形成的财政管理,如国家债券管理关系。

根据财政法调整对象内容,可知财政法涉及的法律制度相对较多,包括预算法、企业财务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税法等。其中预算法则是财政法的基本法,能够实现财政关系中预算分配关系的有效调整,而企业财务管理法主要是指成本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能够实现国家与企业财政关系、企业之间财务管理、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调整;财政监督法则是在审计法、预算法、税务法等结合应用下,对相关部门与单位财政活动进行的监督与管控。财政法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一致的是,都由法律主体(财政活动)、法律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指向目标)、法律制度内容(主体权利与义务)构成。从其结构与内容来看,财政法具有主体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

2税法

税法是对与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国家权力机关、税收行政机关进行税收征纳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是征税与纳税的法律依据,包括税收法令、税收细则、征收办法等。依据税法功能对税法体系进行划分,可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两类型;依据税法权限对税法体系进行划分,可分为“国内税法”“国外税法”与“国际税法”三种类型;依据法律级次对税法体系进行划分,可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规章制度”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几种类型。[2]

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税的征纳关系,即税务征收部门向具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单位、组织、个体等依据一定比例进行回避资金或实物强制、无偿征收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税法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一致的是,都由法律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法律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指向目标,如税收指标、税收行为等)、法律内容(主体权利与义务)构成。从其结构与内容来看,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固定性、财产所有权转移、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对我国税法制度进行分析,可知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是税法制度构成基本要素,除此之外,也包括纳税环节、违章处理、纳税期限、税收减免等其他要素。

3财政法与税法的差异性与统一性

关于财政法与税法的差异性与统一性分析,可从法律制度与学科体系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以为现代财税法制度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提供有益指导。

31财政法与税法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性与统一性

由上述财政法与税法相关概述分析可知,财政法与税法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税收活动是财政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法律制度中包含税法。加之,在财政活动中,90%以上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税法在财政法体系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大,相对其他财政法部门而言,税法部门的地位与作用更显著。

因此无法实现财政与税收的完全分割,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可以“财税法”这一概念对财政法进行界定。其二,税收法律中,诸多内容与原理与财政法存在统一性。但由于税法在财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特殊性,因此税法与财政法也存在差异性,税法在逐渐发展过程形成了相对独立且完善的内部体系,包括税收程序关系法律法规、税收处罚法律法规、税收救济法律法规等。通过研究税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财政法历史轨迹,掌握财政法变化情况。其三,随着税法独立性的不断增强,人们在研究财政法与税法的过程中,侧重于对两者进行独立研究与讨论,导致法学中“财税法学”的形成,并以财税法解释财政收入与支持、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2财政法与税法学科体系上的差异性与统一性

财政法与税法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性,推动了财税法体系与财税法学体系的构建。其中财税法体系则是以立法精神为指导,遵守立法统一原则,根据财政法与税法制度关联性进行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优化,强调了税法在财政法中的重要性。而财税法学体系,则是以财税有关法律概念、制度、原则等为研究对象,形成的综合性法律学科体系,其研究内容与范围相对较广,包括财税宪法、财税行政法、财税国际法、税收基本法、预算法财政分权法、财政投资与贷款法、财政监督法等。财税法体系与财税法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统一性与差异性。例如,财税法体系是财税法体系构建的根本,其变化会影响财税法学体系发生变化;财税法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为财税法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提升财税法体系科学水平;财税法体系属于行为范畴,财税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两者在构成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财税法学体系的内容更丰富,涉及范围更广,在研究财税法体系现象的同时,也研究与其相关的内容。随着税法在财政法中重要性的不断提升,现代财税法与税法的内涵发生改变,税法研究独立性增强,财税法学作为财政法与税法相辅相成概念,成为财政法与税法研究关注的重点,因此,将财政法与税法研究上升到财税法研究,有利于推动法律学科与法律体系的构建。

4结论

财政法与税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对两者差异性与统一性进行分析中,了解到财政法与税法存在密切关联性。基于此,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反思与法律理论前瞻性研究,能够促进我国财税法制度体系的完善,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剑文学科突起与方法转型:中国财税法学变迁四十年[J].清华法学,2018,12(4):180-192

[2]翁武耀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财政法学科的发展与中国镜鉴[J].财政研究,2018(6):101-118

[作者简介]梁晓明(1979—),男,湖北咸宁人,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财经、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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