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共用物环境法律价值

2019-12-08 10:41樊成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营销界 2019年43期
关键词:共用秩序正义

■樊成(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2 年,环境法领域著名学者蔡守秋教授,在其《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一文中首次提出“公众共用物(commons)”的概念,并指出“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non-specific most people)可以非排他性使用(non-exclusive use)的物(财产、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同时结合蔡守秋教授对“物”可知,此物不局限于物质实体,也包含物所包含的功能或性能,所以本文在此把公众共用物主要界定为公众共用物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环境、环境要素、自然资源和财产,其中财产包括产品(商品),以及享受这些物内所含有的并为人所需要的功能与性能,这些物是具有公共性、共享性、公益性、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等特性。“公众共用物”这一概念和内涵本质上不仅体现环境法所呈现的宗旨以及任务,更重要的是体现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特色要求。环境法有两大主要任务,一是保护生态环境,二是实现环境公平,公众共用物这一概念在环境法领域的建构也是为了实现此相应的任务,它的目的是使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排他性地使用环境、环境要素、自然资源和财产,实现公众共用物的公益性、公共性、共享性,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公众所要求的环境正义与公平。因此,对公众共用物的环境法律价值进行进一步的探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环境正义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基本和前提

环境正义作为环境法的基础价值,并衍生出环境公平、环境秩序与环境安全、环境民主和环境效率等环境法律价值。环境正义要求公众对共用物的使用和利用应该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环境规律三者的统一。环境正义追求的是公众共用物的环境秩序即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以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共处,公众共用物为人与人之间的介质。环境正义维护和实现的是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公平即不仅要求共用物的代内公平和区际公平,更重要的是要求共用物满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环境正义维持和追求着共用物的环境民主要求共用物在环境与社会、经济方面达到共同可持续性发展。环境正义追求的是共用物的环境效率,使共用物的使用达到环境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环境正义是公众共用物的环境法律价值的基本和前提。

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要是环境资源物或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而公众共用物,典型的是属于环境资源物,但不局限于此,是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共享性的环境、自然资源、环境要素和财产的集合。公众共用物在主体方面具有不特定性,在范围方面具有广泛性,体现环境正义的核心,即“通过环境资源这一天然纽带,将一国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国际社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当代人和子孙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以及人与非人生命体之间的和谐共处问题紧密相联系在一起。”所以公众共用物是体现环境正义价值所需要的物质基础与连接人类社会、国际社会与代际社会的纽带。

二、环境公平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利益追求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对公平性的考虑,提出两个公平性的基本原则即“其一是每个个体在最广泛的自由体系中都有相同的权利;其二是社会经济效益和费用应当平均分配,除非不平均的分配能有益于社会上的最少的优势群体,并且只有在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这些利益才如此。”公众共用物包含有罗尔斯的公平性。公众对共用物的利益追求是一种共享性追求,体现着环境公平这一价值。环境公平是指对环境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主体,如开发者、污染者、受益者以及主管者等,在使用环境资源或对环境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时,应当按照环境正义精神,公平分配相关利益及其负担,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环境资源和维和生态平衡。从其定义可知,公众共用物所体现的环境公平要求公众对共用物利益的公平享有包括公众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际公平和种际公平,以及政府、社会、个人等各方主体对共用物的责任的公平负担。

再者,根据“生态哲学或生态伦理学认为,各个物种都生而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大自然中的一切物种都处于自由生存和自由竞争的状态,都有其生存发展的权利。”所以可以说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是环境公平完美的体现,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要求。对于共用物的代际公平,依据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的爱蒂斯.布朗.魏伊丝在1989 年出版的《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这一书中写到“作为一个物种,我们和当今世代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世代的成员一道,共同拥有地球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在任何特定时期,各世代人既是未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同时也是地球所有成果的受益人。这赋予了我们保护地球的义务,同时给予我们某些利用地球的权利。”公众共用物在给予公众权利的时候,同时赋予其保护共用物义务,为后代利益的需要,因此共用物根据世代间公平关系建立了一种“伙伴关系”,基于此关系,“人类社会的目的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这样就有必要让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生态学的流程、环境条件、人类生存和幸福的重要文化资源、健康舒适的人类环境等继续维持下去。”综上所述,公众共用物在利益追求方面所体现的环境法律价值主要为环境公平。

三、环境秩序与环境安全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目标追求

环境秩序要求在追求人类社会秩序井然的同时,也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性,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性。而环境安全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处于一种不受污染和破坏的安全状态或说人类和世界处于一种不受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的良好状态,这是广义的含义。这里的环境安全主要是技术性的安全,不仅对人的健康的安全,也是对环境的安全,环境不仅仅是媒介或介质,也是受保护的对象。“良好的环境秩序首先应该保障人和环境的安全,也就是说保障人与环境的安全是最起码的环境秩序,是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起码要求和最低标准,也是环境正义的基本要求。”因此共用物体现的环境秩序是其追求的最低目标,而共用物体现的环境安全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是公众对社会的本质要求,正如“秩序,在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现实的条件。安全,正义,平等,自由等有赖于秩序为之服务。”因此公众对共用物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用也只有在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下才能更好地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公众安全地并更加充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及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行使。

四、环境民主是公众共用物之环境法律价值的自主性追求

环境民主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公众对共用物的使用毋庸置疑也是环境民主的表现,公众必然会积极参与到共用物的开发、利用中,行使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为当共用物受到损害时有效地的对其进行救济提供依据。在1992 年6 月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提出可持续发展27 项原则,其中原则10 就是公众参与原则也是环境民主的集中体现。共用物对于公众来讲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满足以此来填充个人利益,公众将会广泛参与到共用物的决策中以满足个人需要来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环境民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并对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的实现起到推动促进保障作用。环境民主同时也是公众对共用物行使使用权的表现,理性的公众个人在利己思维的模式下总是选择趋利避害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共用物的使用如果无法保持应有的公共性,那么个人利益最终也是无法延续下去的。在公众在对共用物进行自主性追求时要注意环境效率或效益价值,它“既承认环境资源的使用价值、经济效益,也承认其内在价值和环境(生态)效益,并且主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生态)的统一和整体效益的最大和最优。因此公众对共用物进行共享时,应妥协处理,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这样每一个人会觉得生活的很轻松,很有质量。在经济学中成本—收益是基本原则,效率对效益的实现有莫大的关系,高效率有利于效益的更好实现,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公众对共用物使用的效率高有利于公共整体利益最大和最优的实现,以利于自身获得更大更多的益处。

综上,公众共用物的环境民主价值是公众行使环境权的自主性的追求,公众共用物的环境效率价值是公众在分享人类共同品之共用物时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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