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失业保险风险防控

2019-12-10 06:55王范孜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7期
关键词:定则经办失业

■文/王范孜

失业保险的基本属性,是为劳动年龄内主观有就业意愿却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短期救济。结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3 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5 种情形(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可以就失业保险的属性、申领条件和停止待遇情形,来探讨失业保险领域的风险防控问题。

优化软件,完善数据

劳动年龄的上限,按照退休年龄界定就是男60 周岁,女职工50 周岁,女干部55 周岁。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也是以此年龄作为停止失业金申领的条件之一。考虑不能按年龄退休的人员(比如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法定年限的人员等)中,就业困难者居多,失业保险应该与时俱进发挥保障作用,即在对基金进行充分测评的基础上,基金充裕的地区可以试点放宽年龄限制,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停止领取失业待遇的依据。同时,为防止失业金与养老待遇重复发放,应建立预警机制,养老保险参保人的“退休审核通过”信息应实时传输到失业保险经办系统,并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系统可以自动“提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几种法定情形,则可以通过完善的大数据比对,核实筛查出参考名单,经确认后进行分类处理。比如“重新就业”信息,可以通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登记、法人信息登记等途径获取;“应征服兵役”信息可以通过人武部和社区登记等途径获得;“移居境外”或“死亡”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门获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信息可以通过人社系统获取,等等。除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比对结论作为参考外,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也能获取第一手资料。

经办风险往往来自于权限,简化手续、减少人工干预,业务经办的风险自然也能降低。值得注意的是,简化手续必须有翔实而准确的增员、减员、缴费等数据来支持。如果能做到系统自动操作、自动完成数据分析和待遇计算等工作,工作人员的最后审核只是帮助系统再上一道保险,则失业保险经办业务中的人为风险可以被有效降低。

加强内控,建章立制

以上属于系统建设、软件优化、数据完善等客观条件改善。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因此主观上必须加强内控,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操作。

首先,各级领导要给予充分重视,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配备人员,完善经办机构人员构成,让基层有人可用。其次,在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范的框架内制定可操作的细则和完备的操作流程,细化风险值,分级授权,实行标准化操作,结合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确保日常工作无漏洞。再者,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宣传教育,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合规理念,将风险管理意识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比如定期业务学习,防止由于业务不精造成工作失误;规范管理各类用章(包括私章);系统账号严禁随意授权,系统密码定期更换;有条件的地区使用密钥进行敏感数据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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