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9-12-10 09:54张星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张星河

关键词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工作情况

一、经验做法及原因分析

(一)经验做法与工作亮点

1.采取的主要监督措施

一是树立监督主业意识,提升监督工作软实力。近几年来,高检院、市院对监督工作设置了较高的考核指标权重,我院更加强调监督作为主责主业的地位,从院领导开始高度重视,不定时开展监督业务培训,组织人员向先进院考察调研,及时研讨和总结典型案例和调研成果,讲方法、有节制、重成效,不断树立每一位办案人监督主业意识,切实扭转“办案强、监督弱”的局面。

二是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切实增强监督品质和效果。立足各类型案件,全院各部门联动配合,延伸监督触角,开展常态监督。通过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等发现线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嗅出线索,通过办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挖掘线索,通过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捕捉线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获取线索,聚焦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违法立案等情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三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深化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贯彻落实《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沟通协作,重点监督环境污染、食药领域问题突出的地区,形成整体打击合力。建立派驻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检察室、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着重拓展监督渠道。

2.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一是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突破口,前置监督活动。在介入侦查的第一时间,重点开展对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从立案标准、证据采集、口供获取、侦查行为合法性、采取强制措施种类等各方面开展,及时制止和纠正公安机关不规范侦查行为,从根源上预防冤案、错案发生。同时,区院建立派驻派出所检察室以来,不断探索建立检察室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监督机制改革。

二是以两法衔接平台为切入点,实现监督信息联通。“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后,我院结合工作实际,统一研究部署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选派专人负责共享平台的案件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登陆、查看平台内本区各行政机关抄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审查食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实现违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联互通。

三是以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派驻检察室为着力点,形成打击合力。通过会签《关于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派驻检察室工作办法》,完成了派驻检察室的挂牌工作,本着“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配合不越位”的原则,监督协作、增进共识、深入融合,逐步联成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四是以沟通协调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为重要抓手,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常态化。积极沟通协商,建立证据研讨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定期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积极探讨案件,完善案件移送的证据标准和程序标准,为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打好基础,切实解决案件移送等难题,达成执法共识。

(二)原因分析

一是受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影响,工作衔接处于适应期。自2018年开始,全国检察机关进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交汇贯穿的关键时期,区院开始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新模式,刑检部门人员配置发生较大变化。迭代换新必然引起阵痛。不同于先前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部门办理、节奏单一的情形,“捕诉合一”模式要求办案人在两套证据标准、两类办理流程和两种办案节奏之间游走,需要一定的时间予以适应和代入,在此情况下,精细的监督工作难免暂时受到削弱。

二是案件量持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显现。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所增加。尽管内设机构改革,部门人员调整,但总体办案人员数量基本与改革前持平,人均办案量仍然处于高位。在总体数量、新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均增加而办案人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办案人更多的精力用于完成案件的办理,尤其是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硬任务,难以顾及监督工作。

三是因前期专项活动效果明显,立案监督来源从根源上有所减少。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开展了三次为期六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有效地打击了环境和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较好的震慑作用。而2019年尚未开展大力度的监督工作,目的在于总结提炼2018年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指导下一步的监督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的当前工作形式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中的常规监督分散于区院刑检各个部门,两个专项监督由于分别属于《刑法》第三章和第六章内容而分布于两个部门当中,这样排列布局的好处是特定案件特定部门处理,让检察官专注于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全过程办理和监督工作,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提高监督质效。只是在短期内还需进一步改变传统的“重办案、轻监督”观念,加强办案人员整体监督水平,形成各部门与上级多个部门的有效协调以及与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机关对口衔接,逐渐完善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体制。

(二)工作开展中的实际困难

一是获取线索渠道较单一。目前开展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进行监督,从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受理相关检举、控告、申诉、来信来访及执行逮捕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的比例并不高;实践中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多,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监督较少,尤其是被害人申诉控告的监督案件,大多时候倾向于认同公安机关的处理;因历来注重与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机关协作配合,凭借派驻公安派出所和市场监管局的检察室进行监督的途径也受到一定限制,上述种种原因都导致侦查活动监督线索来源渠道较窄。

二是相关部门配合度较低。现阶段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监督主要依靠两法衔接平台,而相关执法机关接受监督观念不强、案件录入意识不足,在两法平台上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的单位较少,只有工商部门、农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少数几个机关移送行政案件处罚线索,而作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较多的税务、综合执法、公安机关等部门并未移送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部分违法数额较少,违法犯罪程度较轻,导致监督移送和监督立案的两项监督案件中批捕和起诉率较低。

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畅通。借助“两法衔接”工作,区院与市场监管局等重点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建立了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了信息共享平台、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但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不佳,往往流于形式,行政机关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且由于审查逮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等,导致在开展“两个专项”时不能如实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

三、对策建议和工作需求

(一)完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是部门衔接,擴展案源。加强区院各部门的沟通,注重从群众反映的线索中寻找案源,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有效监督.力口强与上级院和兄弟院的沟通,注意总结其他院的经验教训,不断规范和精细监督;加强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建立衔接机制,建议移送相关领域违法犯罪线索。

二是提前介入案件,前移监督触角。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及时组织人员介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的法律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及时监督纠正。

三是加强分类管理,强化监督。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例进行整理归纳,总结各类监督案件的工作规律和方法,从而有效指导监督实践工作;围绕监督业务,开展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培训,尽快让各部门办案人熟悉监督业务技能,提升整体监督水平。

(二)需要高检院和市院解决的工作需求

一是加强监督类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能。

二是由于该项工作在基层院分属于不同的两个部门(二部和三部)建议市院督促基层院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小组,由两个部门派专人及时汇总数据,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