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中财产刑执行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0 06:51李静怡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联动机制监督

关键词 刑罚执行 财产刑 联动机制 监督

作者简介:李静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44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权益的刑罚处罚措施,是自由刑的必要补充,是惩戒犯罪者的有效举措。合理地利用财产刑来对犯罪者进行惩戒,既能维护刑法的威严,又兼具刑罚灵活性的特点,还符合当前轻刑化的趋势。因此,财产刑也成为了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刑罚处罚类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财产刑在执行中容易遇到阻力难题,执行效果差、空判率高的现象出现,影响了刑罚功效的实现,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基于此,有必要探究财产刑执行中的问题,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以实现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

一、刑罚财产刑的意义

财产刑,是以剥夺当事人财富为内容的刑罚措施,包括罚金及没收财产两种类型。财产刑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代表着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罚,是对犯罪者的严厉惩戒,也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剥夺犯罪者的“财产权益”,通过这一方式来对其犯罪的行为进行惩戒,是财产刑设置的初衷。因此,通过财产刑的执行,最直接的作用就是惩戒犯罪者。尤其是通过财产刑与自由刑的结合,实现了对犯罪者从人身到财产的全方位规制,使犯罪者为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体现出刑法严厉打击惩处犯罪的态度。

此外,财产刑的执行,还能够对公众形成警示与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实务中,不少犯罪案件都是与经济利益相关的,犯罪者盲目追求非法的经济效益,无视法律规定而触发法律。通过财产刑的设置,使公众认识到此类犯罪行为不仅难以获得经济效益,反而要损失自身的财产利益,从而使公众远离此类犯罪行为。

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财产刑的设置及执行,說明了刑罚从人身、财产两个方面来惩治犯罪者,使犯罪者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了较高的成本。因此,被害人及其亲属一方,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从刑罚对犯罪者的全面惩处中,获得精神方面的补偿,减轻其“报复”的心态,帮助他们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实现社会的稳定。

二、我国刑罚财产刑执行中的问题

尽管财产刑的设置及执行有着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实务中法官也通过判处财产刑的方式来惩治犯罪。但财产刑到了执行阶段,却面临诸多困境与难题,使其本应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更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启动难

刑事案件一旦被判处财产刑,就涉及到了财产刑执行程序的启动问题。一般案件审结后,刑事审判庭会将案件移交给法院执行庭,以完成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实务中,刑事审判庭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工作任务繁重,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移交工作展开并不积极。从执行庭的角度来看,原本处理大量的民事执行案件已经极为困难,再加上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无形中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因此,执行庭方面对此类案件的“接收”也并不积极。移交方及接收方对财产刑的执行工作都不积极不主动,难免会使得此类案件的执行面临启动的难题,影响了后续执行工作的展开。

(二)执行依据不科学

财产刑的执行到位,是建立在被告人一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积极配合执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法院判决的财产刑在数额上如果超出了被告人的执行能力,很容易就会导致财产刑的执行无法顺利地进行下去。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在量刑时决定适用财产刑,或是判决中决定财产刑的罚金数额时,一般是依据案件的案情来进行判断的。法官在这一方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同类型的案件财产刑的数额出现差异也是常有的现象。因财产刑数额的判决依据不科学不完善,使得被告人一方所承担的财产刑数额可能会与其实际经济能力相脱节,或是与同类型的案件存在较大的差异。此时,被告人一方则可能因为完全无力承担财产刑而抗拒执行,或是因认为财产刑的处罚结果与同类案件悬殊明显,而质疑审判不公,进而抵触抗拒执行,最终使得财产刑的执行陷入困境。

(三)执行方式单一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在侦查阶段或是审判阶段就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则后续的执行会更轻松。比如,基于案件侦查的需要,侦查机关将被告人一方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时,或是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一方为了减轻刑罚而缴纳了保证金时,后续案件审结后的财产刑执行就能顺利展开。但如果没有这些举措,执行机关要顺利地完成财产刑的执行,则势必会面临各种难题。从被告人一方的角度来看,在犯罪后已经付出了剥夺人身自由的代价,可能正在监狱服刑等。财产刑的执行,则势必需要被告人一方的家属来配合完成。如果被告人一方未积极地在刑事庭审阶段缴纳保证金,后续的财产执行工作就很容易遭遇被告人一方的抵触。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拒绝配合执行,执行人员也难以对其亲属采取强制措施,基本上是束手无策,没有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因此而停滞不前也就不足为奇。

(四)执行的滞后性影响执行效果

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只能是在法院刑事案件审判完结之后才能开启的。因此,财产刑的执行本身就具有了被动性、滞后性等特点。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一方有充裕的时间来处置其财产,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被告人及其亲属转移财产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一旦财产被顺利转移,后续的执行存在困难也就成为必然。从被告人的角度来看,在被判处自由刑及财产刑之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成为服刑人员。此时,犯罪者大多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惩戒,接受自由刑的刑罚处罚已经是为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再加上考虑到留足一定的财产给其亲属生活,或是为将来的生活提供保障,使得他们不愿意积极配合财产刑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效果也就很不理想。

三、优化刑罚财产刑执行的对策

针对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发挥出其积极作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展开:

(一)完善刑罚立法

从刑罚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确保财产刑的顺利执行,可以考虑适当调整更改我国的刑罚体系。要改变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发挥财产刑的作用,遵从轻刑化的潮流,可以考虑将罚金刑设置为主刑。如此一来,财产刑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其执行工作也会受到更多的关注重视,执行展开的阻力会随之消减。而且将罚金刑设置为主刑,也能通过相关立法的明确完善,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罚金刑的处罚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大减少,避免被告人一方因质疑罚金刑的处罚不公而抵触财产刑的执行。

此外,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通过立法对执行程序的进一步明确及优化,也能便于财产刑执行的高效率展开。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刑诉法的规定,明确财产刑执行的启动程序、执行具体措施、执行中止、终结的条件及程序、减免的程序、妨碍及抗拒执行的法律责任、财产刑执行监督权的行使等具体细节问题。以法律的明确、完善规定,指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畅通执行路径

法院内部,应提高对财产刑执行的重视程度,同时也要在刑事审判庭与执行庭之间形成畅通的执行工作路径,顺利地完成案件的移交及接收工作,确保财产刑执行工作按部就班地启动及展开。审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应该要主动地了解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在财产刑的量刑上,充分结合案件的案情及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来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且在判决时,应该向被告人一方阐明积极配合执行的必要性,并强调拒绝财产刑执行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对被告人一方形成督促。法院执行部门在处理财产刑执行的案件时,也应该以积极的态度來完成这一工作,充分了解案件案情,详细了解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各方面实际情况,合理地运用多种执行手段来破解财产刑的执行困境。

(三)形成联动机制

在刑罚财产刑的执行上,仅靠法院执行庭来展开执行工作,显然是难以有效地克服各种难题阻力,顺利实现执行目标的。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实质上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脱离不了关系,也离不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的联动配合。因此,要实现财产刑执行的目标,需要不同主体的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该有意识地运用侦查手段,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财产情况,以为后续的审判及财产刑执行提供帮助。检察机关在案件起诉阶段,则应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查取证,对侦查机关提交的关于被告人财产情况的信息进行审查,一并在案件审理时提交法院。在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负责自由刑执行的监狱等机构,也应该积极配合法院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引导,并可以构建财产刑执行与假释、减刑的联动机制,以督促服刑人员及其亲属通过积极配合财产刑执行的方式来减轻自由刑方面的处罚。

(四)优化执行监督

确保财产刑的高效执行,除了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需要执行主体的努力以外,还应该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作用。通过外部有效的监督,对财产刑的执行形成约束,对各方主体形成威慑。立法方面,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财产刑执行的职责、程序等,便于检察机关主动依照程序展开相应的检察监督工作。实务方面,进行司法信息化建设,实现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公开与共享,便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刑罚财产刑的执行中存在财产刑判处和执行的随意性大、财产刑执结率低、执行手段单一且、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等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财产刑执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各个职能部门机构配合不力等。要发挥财产刑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维护法律的威严,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需要优化立法,完善财产刑的执行,通过明确执行方式、完善执行监督等举措,使财产刑真正落实到位,体现刑事处罚的完整性,发挥出刑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大伟.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之实践检视与路径优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

[2]张学永.基于法经济学视域的财产刑适用范围与执行方式分析[J].商业研究,2018(7).

[3]王卓炜.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难问题的探讨[J].海峡法学,2018(3).

[4]胡忠毅.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与反思——以诸暨市检察院探索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7(23).

猜你喜欢
联动机制监督
苏州吴江区“三举措”强化应急联防联动机制
突出“四个注重” 预算监督显实效
基于人才培养的藏医学专业学生就业联动机制研究
“多规合一”联动机制研究——以石家庄市为例
省际路网联动机制的锦囊妙计
监督见成效 旧貌换新颜
夯实监督之基
强“三组一部”联动机制 克集体企业重组整合难题
绩效监督:从“管住”到“管好”
监督宜“补”不宜“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