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管理权与隐私权在高校心理工作中的冲突及协调探微

2019-12-10 06:51陈丹妮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隐私权

关键词 教育管理权 隐私权 心理工作

作者简介:陈丹妮,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97

一、高校教育管理權和大学生隐私权的概述

高校教育管理权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其主要内容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高校教育管理权来自于法律授权,并且在行使过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1]

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

在高校心理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学生的姓名、肖像、寝室号、也会涉及到学生所在的同学关系、社会关系,包括学生的个人资料,如身份信息、生源地信息、性取向等很隐私的信息。而现今,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突显,高校在进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大学生的身心两方面的健康安全问题的管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很多的冲突发生。

二、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在心理工作中的冲突

(一)高校教育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原因

1.高校管理理念过于传统,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健全

在心理工作中,一方面,管理者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更谈不上对隐私权的认识,工作过程较为刻板,只是一味完成自己的管理工作,按照心理工作的流程或规章制度办事,另一方面由于所带学生太多,对学生缺乏足够多的人文关怀。

2.高校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界限不明晰

在高校心理工作中,会存在越界的现象。而这一现象的出现,往往是一些辅导员老师或是一些心理咨询老师为了学校的整个公共利益而无意中去侵犯了学生的个人利益,甚至是为了便于开展心理工作完成心理工作的任务,而导致侵犯学生的个人利益的情况发生,在这个心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学生出现抵触和反感情绪,从而加剧了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从而使高校心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国家对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较笼统,不易操作

虽然我国已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对于公民隐私权均有相关规定,但结合到高校的心理工作,还是不够明确,不易操作。

(二)高校在心理工作的教育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主要表现

在现今的心理工作已经是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方面,从学校管理角度出发,为了学校的安全稳定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很希望通过心理工作的开展,及时发现心里存在问题或有心理不适的大学生,发现后,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解决大学生心理问题。

另一方面,大学生也希望通过与心理咨询师的沟通交流,从而解决自己心理的困惑和舒缓压力,使之能更好的适应大学生活。然而在心理工作中,由于相应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并且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造成侵犯学生隐私权现象的发生,主要表现在:

1.心理工作教育过程中

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中,特别是一线的辅导员老师,他们需要更加深入的去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对心理问题的提前干预,从而引导学生走向更好的成长发展方向。但在这一心理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学生的个人隐私问题如:家庭条件、私人生活和娱乐活动等。并且存在一些辅导员老师会在公开场合询问和关心学生的个人隐私问题,比如“最近看你状态很不好,是家里或自己发生了什么事情吗?”“查到你晚上没有归寝,晚上你干什么去了?”“听说你们寝室在闹矛盾,是什么原因呢?”这些问题在辅导员老师看来,或者从管理者看来,是充分了解学生的相关情况,从而能够有针对性的去帮助学生,解决学生所遇到的问题。但在学生看来,在公共场合询问这些问题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让他们在公共场合变得难堪,从而使学生对心理教育工作产生抵触情绪。

2.心理工作咨询过程中

高校大学生产生一些心理障碍,或是严重情况下导致的心理疾病,其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在自身发展、学习、交朋友、家庭处理等方面存在各种压力。因此学校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工作,特别是在心理咨询中,如果发现某学生存在心理问题,那么心理教师有责任从旁干预,通过干预去缓解学生遇到的心理问题。但是,如果心理教师在心理咨询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如学生已经出现或是很有可能出现反社会倾向,并且想危害自身或他人时,心理教师应该按照咨询规则,去维护学校稳定和其他学生的人身安全,所以他们不可避免地会马上联系该生所在班的辅导员老师,及时将咨询学生的个人情况反映给辅导员,让该生所在班的辅导员对该生必须进行重点关注,特别是要留意该生的日常行为或言语情况,防止出现危害个人、危害学校等问题。虽然学生在心理咨询过程中签订了保密例外协议,并且在咨询前心理咨询师会提前告知学生保密例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哪些情况是可以保密的,哪些情况是必须上报的,其标准和规则实际上都非常笼统和模糊,所以也会造成如果学生知道自己的隐私被老师上报了,这对于学生来说打击是非常大的。

3.在心理工作管理流程中

针对心理工作,高校一般都会对每一个大学生去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而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特点与其他一般档案的特点是不同的,它具有特殊性和高度保密性。如保存不当,可能会给学生带来消极影响,甚至可能加剧学生心理问题。当然在心理工作的管理流程中,提高学校心理咨询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学生第一手资料的分析,形成针对本校的关于心理工作相应的总结和摸索相关的规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要注意隐去与学生姓名等方面的其他个人信息,否则就会侵犯学生隐私权。

三、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在心理工作中的协调

在高校心理工作中,高校作为管理方,应要想盡办法去缓解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前的冲突问题。这个过程,一方面需要在国家这个层面必须出台和完善对于大学生隐私权以及高校管理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学校这个层面,从制度上多方面完善心理方面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提高管理者特别是一线辅导员老师和心理咨询师的保护心理隐私的意识,最大程度上去确保学生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坚持管理权与隐私权平等的原则以及不可过度侵犯学生隐私权,合理划分监管范围,对学生信息高度保密。在保证学校的整体的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地去保护学生的隐私,达到两者利益共存的状态。

(一)提升责任意识

高校心理咨询教师和辅导员在进行心理工作教育和心理工作咨询中,应当充分意识到自己对学生所承担的重要责任。

首先,心理咨询教师和辅导员在收集学生个人信息之前,应当制定完整的信息收集流程及内容并告知学生信息可能被披露范围,征求学生同意。

其次,学生信息采集完成后,不得将学生私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一旦征用必须经过学生本人同意。

最后,如果学生存在非危害自身或社会的心理问题时,当心理咨询教师面对其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进行询问时,应做到点到即止,注意场合,注意附近学生人群,讲述大概情况,不要透露过多的对这个事情的具体细节。由于高校心理咨询师的角色是多重角色的结合,因此对心理咨询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大学生心理工作的管理过程中要积极的正确的去面对自身的角色冲突,明确作为心理咨询师的职责范围。具体的关于心理管理工作和针对特定心理问题学生的具体操作由学院和辅导员执行。明确每个从事心理工作教师的角色界限,严格遵守角色职责,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学生的隐私,也可以促进高校心理工作进行更好的管理。

(二)严格程序规范

高校在心理工作中应当完善自身对于心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确保心理工作的管理制度能达到合法性、及时性、公平性的统一。

首先,为保证学校管理机制的有序运行,学校应明确划分管理范围;对心理咨询教师和辅导员提出实质性的规定,建立健全心理工作的管理体系,确保学生隐私权不被侵犯。学生进行心理咨询的文件的保存,如:录音、影像、文字表格记录等这些文件应由专人专柜保管。

其次,在使用来访学生相关信息时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并做好相应的处理,降低泄露隐私的概率,并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当咨询学生个人隐私暴露时,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必须缩小对该信息的传播范围,将事情的影响程度必须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将对学生造成的二次危害性也降至最低程度。

最后,高校管理者要充分结合所在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和具体性的制定关于心理咨询的规范以及保密例外细则,对心理工作中的保密例外规则和执行的程序以及适用的情况要做出明文的界定。使心理工作程序规范化,从而达到增强学生对学校心理工作的信任。

(三)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目前在高校的心理工作中,有辅导员老师、学校专门的心理咨询师以及校外聘请专业医疗机构的医师这几类主要的老师群体来进行展开心理工作,当然也有来自朋辈帮扶如心理健康委员、心理健康站长、班干部、心理咨询中心的学生助理等几类学生群体来协助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由于涉及到的群体既有教师群体又有学生群体,而这两大类群体的不同个体在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都存在差别,因此高校应当加强对心理工作中的相关咨询师、辅导员、学生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提高相关咨询师、辅导员的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使其在进行心理工作时能够有理有据,从而增强专业度。

参考文献:

[1]周凤妮.高校教育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D].湖南:湖南大学法学系,2009.

[2]王东.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系,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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