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侦查协作信息化制度构想

2019-12-10 06:51阳雁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大数据机制信息化

关键词 大数据 信息化 侦查协作 机制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重点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编号:2018GkQNCX142。

作者简介:阳雁,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220

侦查协作机制已经得到了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但是相对而言有的协作机制没有跟上现实情况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侦查协作必须由临时性转向常态化、由个案式步入全案式、由被动型变为主动型、由人与机构单一交织推进升级为统一的信息化自动运作。因此以侦查协作机制信息化建设理论基础为重点,探讨公安机关侦查协作现今的发展问题,规划侦查协作信息化的内容,提出能够很好适应信息化侦查协作的若干制度构想迫在眉睫。文章着重提出数据流通机制、统一指挥联动机制以及考评激励机制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在信息化大数据背景下,联勤联动,多管齐下,以求更好地适应当前信息化侦查协作的要求。

一、 数据交流机制

传统的侦查协作包括案件、人员、物品、地点、组织等五方面要素,大数据时代的侦查协作同样应围绕这五方面要素展开,并同时辅以案件信息采录责任制机制,建立适应当前信息化侦查协作的警务云库,实现数据的便捷、多向、迅速流通。

(一)信息采录责任制

庞杂的数据采集工作需要达到全面、全警、规范三个要求。为了信息采录的顺利有效进行,我们必须采用新型的信息采录责任机制。信息采录责任制是依托现有的数字身份证技术对信息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初始数据从录入系统的第一次就连带记录下输入此信息的操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在交流使用过程中一旦具有修改权限的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修改也会被数据库准确地记录下来附在信息之后,以后每次碰撞运用都是对原始采集人员和修改人员的一次检验,出现报错情况时及时反馈给数据的原始采集者和所有的修改者進行核对,并将回复情况作为每个参与个体的考核依据。若信息采录没有以上责任机制来约束,那信息的采录最终会陷入错漏百出且效率低下的状态,长此以往信息的采集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

(二)警务云数据平台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要想集中且全面地收集信息并形成系统科学的大数据,警务云数据平台的建立刻不容缓。警务云数据平台的建立可以将各类数据进行有效整合,顺利地服务于侦查活动。总体而言,分以下三方面因素:

因素一,侦查领导部门宏观统筹。数据云平台的建立需要领导部门对数据需求进行设定、对平台的建立与后续运行出台规范或准则、对数据口径进行统一化管理、对系统模型的包容性和可拓展性进行把关,使用统一的数据代码进行编写,起到全局统领作用。

因素二,各地侦查部门具体执行。各地侦查部门应按照上级领导部门对建立警务云数据平台的要求和规范准则,在自行管辖的区域内,组织建立云数据库。地方云数据库可分为基础数据库和个性化数据库两类型。对于基础数据库,应当按照数据库规模、运行速度、共享接口予以设立,同时设立共享链接;对于个性化的数据库,可视辖区情况在符合上级管理部门数据录入与存储标准基础之上,有目的地加以组建。

因素三,云数据库统一整合。各地侦查机关建立好的区域性云数据库应及时提交至上级侦查领导部门,由领导部门统一将数据集成并合并到公安部的云数据库中来,实现数据全面对接。

(三)数据双向融通机制

大数据时代下,许多案件的侦查协作会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或同一地区不同部门联系起来。因此,建立适应信息化侦查协作的信息双向流动机制已经迫在眉睫。此类融通机制数据库的运行管理制度也要实时跟进,要做到有专人进行管理,能够及时核实并引入新信息、接入新云库、更新信息,清理冗杂信息。

二、统一指挥机制

(一)统一指挥中心

1.统一指挥中心组成

侦查协作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共同实施侦查活动,要求双方或多方的侦查行动是有密切联系的,符合侦查谋略的,不是不协调的独立行动。统一指挥中心主管资源整合工作、决策指挥工作和人员安排工作。

2.统一指挥中心的职能

侦查协作是有领导的、组织间的协同动作,其组织领导机构由参加协作的侦查机关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每年值班牵头单位领导担任,侦查机关为具体办事机构,任务是协调、督促协作措施的落实,负责情况和经验的交流、主持交接、会议等。

(二)轮值制度

轮值制度是为了解决统一指挥中心责任制问题而提出来的。实行轮值制度,是以案件导引统一指挥中心的成立,由谁来担任统一指挥中心的主要领导,由哪些人员构成统一指挥中心的班子,都是由案件的实际情况迅速组成的。

(三)快速反应机制

1.快速反应程序

依托各个公安机关的110指挥中心,联合组建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仅针对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案件,一旦发生杀人、绑架、爆炸、持枪抢劫、重大突发性事件等,通常需要及时通报犯罪信息,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协助设卡堵截、逮捕犯罪嫌疑人。案发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可以直接通过各种途径向犯罪嫌疑人可能逃窜的地方的指挥中心说明情况,做到快速反应,整体联动,抢占先机。

2.快速反应预案

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不比其他寻常侦查活动,他要求请求主体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请求任务并进行较为到位的准备工作,同时更要求协助主体以最迅捷的速度布置好协作活动。在这样高标准下,面对不同的犯罪情形,需要制定各种快速反应预案,模拟各种各样的情形,将几个地区的公安机关一齐调动起来进行演习,明确快速反应的操作程式,协作主体采取的基本方法,从而提高公安机关整体行动和应急作战能力。

三、绩效考评机制

(一)设置侦查协作评价体系

1.引进侦查协作评价指标

鉴于侦查协作工作已经占据侦查工作的一定比重,大多数公安民警支持将侦查协作纳入绩效考评当中,设定具体的、可操作的侦查协作评价指标。因此,必须完善现有制度,将侦查机关协助其他单位破获案件的数量也计入本单位的破案数量中,并且也作为考评其工作质量的依据,这样,必然可以提高侦查协作的积极性,对全国的侦查大局有利。同样,在奖惩制度上,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双向奖励制”。实践中,在表彰破案单位时,往往将立案单位放在主要位置,忽视了协作单位所提供的帮助,事实上,现在诸多刑事案件都要依靠侦查协作部门才能破案,有时协作单位作用更大,因此,建立“雙向奖励制”,对原立案单位和协作的单位进行相当的奖励,必然会使侦查协作越来越广泛。

2.完善侦查协作奖惩制度

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把侦查协作作为绩效考评的一个项目或指标,对侦查协作进行奖励,实现侦查协作成果共享。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协作长期在我国公安实践中是一种义务性的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协作主体的积极性。故而,笔者极力建议把侦查协作工作引进警察绩效考评当中,作为衡量部门和个人工作业绩的一个子项目。将侦查协作工作与部门的工作业绩和侦查人员个人的工作实绩挂起钩来,使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对侦查协作工作既感到有压力,亦有动力。

(二)构建“有偿”侦查协作制度

侦查机关是纯消费部门,侦查机关运行经费全部来自财政供给,侦查机关拿不出丰厚的物质奖励。但是请求主体绝不应吝啬给予精神奖励。依协作侦破案件的社会影响以及协作主体的实际付出,颁发证书、赠送“光荣旗”,通报表扬、评选“优秀侦查人员”、报请公安部或公安厅记相应等级功劳或给予相奖励,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布,宣扬他们的事迹。这些措施的实施,也定能激励并带动其他侦查人员也奋力投入到侦查协作中。

精神奖励毕竟有限,物质奖励更具有直接刺激效应。尽管侦查机关难以给予较为可观的物质奖励,但是完全可以开发出很多物质奖励来源。比如:(1)行政奖励。每年都供给一定的行政奖励配额,设定不同的奖励档次,依据协助侦查的案件情况给予相应的奖金。(2)民间资金。为激励干警对安全保障的积极性,我们可以吸纳民间资金,成立专门的奖励基金会,根据侦查协作情形,做出奖励。此举值得尝试,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也可大力提倡。

(三)建立侦查协作监督制度

1.畅通监督渠道

协作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不协助侦查案件,或阻挠侦查协作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笔者认为,请求主体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双方协商,能及时补救的,请求主体不再追究责任,若由个人原因造成的,交由协作主体具体处理;不能及时补救的,若是单位的原因,可交公安监督部门处理。其次,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公安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协助主体尽快落实侦查协作,协助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2.一般监督与专项监督并举

根据不同的案件,施加不同的监督力度,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协作实行一般监督,对于大案要案的侦查协作采取专项监督。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一般监督,着重处理协作主体拒绝侦查协作或消极侦查协作等不作为行为。大案要案进行专项监督,严肃处理协作不及时、阻碍侦查活动进行的各种行为。

四、结语

就我国现行的侦查协作现状来看,侦查协作要想进一步向前发展,必须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来保证侦查协作高效、及时地打击犯罪。数据流通机制,保证数据最大范围互通;统一指挥机制统筹规划警务云库和双向协作程序;健全考评激励机制可引导侦查协作的良性运转。以上三种机制联勤联动,多管齐下,势必能够强化侦查协作力度,拓宽侦查协作广度,深化侦查协作强度,提高侦查协作的畅通性和频率,形成联动打击、一呼百应的合围式警力凝聚效应。

参考文献:

[1]魏永忠.现代警务协作与指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2]魏永忠.跨区域警务合作论:环首都地区安全防控警务合作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聂国丽.现代警务保障[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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