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合同的价值及发展趋势

2019-12-12 02:25孙阳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28期
关键词:国际贸易趋势价值

孙阳

摘 要 标准合同的一般概念包括两种不同的合同,即示范合同格式(model contract forms)和定型化合同(contracts of adhesion)。标准合同在国际贸易各个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其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并形成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标准合同的使用便捷了交易,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国际贸易中标准合同存在的价值,分析标准合同将来在我国和世界上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国际贸易 标准合同 价值  趋势

中图分类号:F113文献标识码:A

1简评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合同的价值

1.1科学性

科学性也即合理性,是判断事物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的根据。事物因其拥有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而存在。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合同,包括定型化合同和示范合同格式两类均通过其对不同领域的侧重,来达到尽可能减少贸易争端和促进交易的目的。定型化合同的科学性体现在通过不可变更的合同条款保护合同弱势方。示范合同格式的科学性体现在其灵活性和易于适应于各种贸易中的具体情况。

1.2高效性

所谓高效性,其基本概念就是效率高,能在相同时间内使某物发挥其尽可能大的价值。而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合同作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交易方式,其高效性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内容较为完整和固定,形成几乎定型的形式,提供合同一方作为固定的一方与众多不特定的承诺方订立合同时,无形中免去了订立合同之前的要约与承诺环节,缩减了双方讨价还价的回合数,换句话说就是要约与反要约相互反复的过程,从而降低了无形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1.3安全性

安全性,简言之,就是一种保障。安全性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又一重要价值,它能够通过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尽可能保障合同双方财产免受损失,保障合同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标准合同广泛运用在国际贸易中,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个合同提供方,不同层次、不同文化水平、不同地位的合同相对方都曾适用过同一种合同,这样也会在合同相对方的心理上增加不少安全感。

1.4补充性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合同,作为特定贸易中长期实践经验的产物,包括之前提到的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往往是由本行业业务经验丰富的专家经周密斟酌制定而成的,凸显出了其专业性和周全性,因此其重要价值之一的补充性质正好填补了缺乏经验的或者新的商业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导致利益受损这一缺漏。

2国际贸易的标准合同的发展趋势

2.1国际贸易的标准合同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国际贸易往来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此外,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对标准合同的制定和适用并不够重视。

我国企业拟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存在不足。举个例子来说,在外贸公司作为卖方签订的货物出口合同中,即使对于买方延迟付款作出约定一般也是一些笼统的规定,如“买方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或“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经济损失”等。依据这种规定,一旦真正发生买方延迟付款,卖方无法依据合同得到应有的补偿,有时只好放弃要求利息作为双方妥协和解的条件之一。从上述我国外贸企业对于标准合同在贸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并不够明确,而这势必会打击我国在国外的贸易市场,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

我国首次以法条形式对标准合同及其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的是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39至41条,将标准合同称之为“格式条款”,分别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义务、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格式条款的效力等等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合同法》为依据,对标准合同进行规制的基本模式。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来,我国国内法关于标准合同的规制分布较散,相关条文的数量也不多,并且内容大多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对标准合同内涵、范围、效力界定及监管方法等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而涉及到国际贸易的标准合同格式在我国立法中更是少之又少。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标准合同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外贸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要靠经营,一方面也要有法律作为强大的支撑和保障。当说到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合同在我国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一方面,国内对于标准合同的立法应该更具体,更有执行性,或者可以考虑在《合同法》中插入单独的一章对标准合同进行专门规定,甚至可以考虑单独制定关于标准合同的单行法规。另一方面,我国企业也要不断提高对国际贸易标准合同的理解和认识,并予以足够的重视,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充分认识到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对保护企业利益的积极作用,拟定和完善合理的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并积极参与各贸易协会对国际贸易标准合同的制定和修改。

2.2国际贸易的标准合同在世界的发展趋势

本人认为,除了国际组织以及在经济地位上较强的贸易伙伴要对经济上的弱者提供适当保护的责任以外,作为合同中的弱势方也要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能动性。例如,在每一次有关的国际会议中,弱势方要选派代表积极参加,在会议上大胆提出维护自身利益的建议,争取贸易中的各种机会;对于己国涉及到标准合同的国内法更应该重视起来,丰富和完善其立法;面对国际贸易的标准合同应该慎重考虑,当发生自己無过错且不利于己的贸易争端时,要积极向国际贸易中的有关仲裁机构和法院主张权利和保护。

参考文献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赵秀文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2] 徐丹.国际贸易标准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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